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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依法产生的,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它是国家有权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监督行政权的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依法形成韵关系;第二,它是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第三,它是一种被行政法调整后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第四,其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我国,依法对行政有监督权的主体很多;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这些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过程中,分别与行政主体形成不同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并非完全分离,更多时候是相互交叉的。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一般来说,监督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与被监督主体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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