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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职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20%,满分20分,领导20%,满分20分,同行20%,满分20分,学生40%,满分40分,总计100%,100分。     2.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总分以四部分平均分累加计算。     3.各校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组,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聘请校外专家代表组成,根据本申报评审条件和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教师教育教学业绩考核评价方案》,开展评价推荐工作。     4.在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考核评价小组对每一个申报人的教学实绩、工作业绩和主要贡献等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并在校内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业绩和主要贡献等考核评价业绩和分数一并进行公示。     5.按上述要求和规定程序,将教学评价积分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装订上报,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不予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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