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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辅警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论文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辅警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论文一篇

  

   摘要:斯宾诺莎曾对关于人的哲学体系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在其一生的探寻中,有关思想、心灵、自由的话题引起了诸多讨论。思想上的自由是广阔的,是不可阻碍的,它包括你的信仰、理论和你对任何事物的看法。然而思想上的绝对自由并不代表行动上的绝对自由,在法治社会国家成立之后,思想的自由必须以行动的守法作为保障,以维护社会的秩序。本文将从斯宾诺莎的思想观念出发,着重讨论思想自由和行动守法两个问题,最后将思想与行动有机结合,探求其意义。

   关键词: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斯宾诺莎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1-0233-02

   一、斯宾诺莎思想的起源

   思想自由这一概念贯穿了西方哲学史,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后,西方思想家在神权的束缚被慢慢打破之后,开始对人之自由展开了讨论,而其中思想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为重要、最不可或缺的自由。

   文艺复兴后,西方封建国家神权开始瓦解,最早的诸如荷兰、英国等率先开始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统治欧洲长达千余年的封建制度日益衰微,君主被推向断头台,新的信仰被树立,这其中思想家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也是斯宾诺莎作为17世纪最为著名的思想家的时代背景。

   斯宾诺莎,生于1632年的荷兰,1648年荷兰共和国正式成立,是为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然而,此时荷兰的资产阶级依然面临着挑战,其一是原封建势力的反扑,二是普通劳动阶级与资本家之间的阶级矛盾已经产生。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正是为了解决这两大矛盾,为资产阶级的合法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18世纪席卷全欧洲的大规模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思想自由及其必然性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一书中对自由作出了解释,他指出:“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1]可以看出,斯宾诺莎对于自由的界定即任何理性的人都具有自由之思想,自由就是由自己所决定的决定。从广义上讲,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自然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之一,是不可被剥夺的,是上天所赋予的,即天赋人权。

   斯宾诺萨的另一著作《神学政治论》中提到:“我们幸而生于共和国中,人人思想自由,没有拘束,个人都可随心之所安崇奉上帝。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2]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然而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被束缚,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刚刚成功,资产阶级发展的初级阶段,自由之思想可能会受到多方阻力的干扰。这时,思想自由作为自由中最高贵的权利变得不可或缺,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一个人思想自由的权利,哪怕是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

   斯宾诺莎认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个人的思想自由,而资产阶级形成的政府更应该作为自由的守护者,保障每个自然人的思想自由。“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3]资产阶级通过暴力的革命推翻了旧有的封建统治,并成立了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使得每个人有享受公平公正的权利。这也是新时代民主政府与旧时代暴力政府的区别所在,如果一个人无法享有思想自由的权利,那么现有的政府就是失败的,不合法的,暴力的。

   所以可以看出,思想自由是必然的。任何限制思想自由的行为都是违背时代发展的潮流的,任何限制思想自由的个人或组织是终将失败的。因为一旦思想自由被限制了,整个社会便会只坚持一个声音,即便这个声音是正确的,但是却忽略了世界是发展的,所以终将落后于时代,而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一旦落后于时代,便会被时代所抛弃。社会陷入混乱,创造力被遏制,社会风气败坏,反抗情绪上升,最终会从内外两个维度被突破。历史上因此而走向灭亡的国家不在少数,此处不多做赘述。

   三、行動守法及其必要性

   从上文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任何自然人的思想自由都是不可被剥夺的,然而行动的完全自由是可以被限制的,这个即是自由的限度。在斯宾诺莎的理论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不能算作思想自由的内容和要求,自由思想的权利不等于是自由行动的权利。[4]

   前文论述到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也是民主政府与旧时代封建政府的区别之一。那么民主政府的另一特征即为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这看似与斯宾诺莎的自由观点相矛盾,实则不然。斯宾诺莎强调的是思想自由,而思想的绝对自由和行动的绝对守法并不矛盾。一个理性的人应当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自由的存在。试想一个缺少法律的社会,必将是混乱的,无序的,统治者通过暴力强权获得统治权,人民的自由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思想自由是每个自然人天赋的权利,而行动守法是所有自然人应为天赋的权利所应尽的义务。任何理性人都应该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并去遵守这一准则。

   法律作为政府颁布的条例,所有公民应该无条件执行,这就需要政府的民主性得到充分的体现。思想自由表明每个自然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而政府则应该积极回应公民的想法,一个优秀的民主政府是开诚布公、广纳各种声音的,而作为相对应的义务,任何给予建议的公民在建议被采纳前都应遵守法律,因为这是保证思想自由的唯一途径。如果一个公民提议去推翻一个民主政府而不去遵守任何法律,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其思想虽然依旧自由,但是他的行为将受到束缚,是破坏民主与社会和谐的捣乱分子。

   行动守法和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合格的公民享有思想自由的天然权利,必然要行动上遵守法律的天然义务,这是所有民主的前提。

   四、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意义

   斯宾诺莎的思想因其时代背景已与现代社会有所出入,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西方哲学史上的重要理论依据。

   首先,其思想为荷兰本国的资产阶级的壮大提供了依据,开近代民主思想之先河。同时,斯宾诺莎的思想被后世18世纪的哲学家所广泛采纳并发扬光大。卢梭将其思想采用后,改变了欧洲的革命运动进程,引领了18、19世纪全欧洲范围内的革命浪潮,为第一次工业革命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哲学基础。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人也对斯宾诺莎的思想予以高度的赞扬。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笛卡尔和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卓越的辩证法代表。

   在现代社会中,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思想依然有其现实意义。其一是现代社会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公民自由表达思想的渠道大大增加,互联网的出现作为一种全新的平台,让更多的人拥有发表自己言论的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此背景下,绝对的思想自由所带来的弊端也在凸显,网络暴力等事件的出现正是对于法律的漠视所造成的。其二是现代政府治理不同于旧时代政府的治理,政府给予了更多渠道给公众以共同处理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公众可以在思想自由但不违法的条件下畅所欲言,帮助政府解决问题。思想自由是公民获得幸福和发展的前提,当今政府的法治发展日益完善,也为行动守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依据。

   五、结语

   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是斯宾诺莎观点的核心之一,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时至今日,其思想依旧为民主政府的不断完善提供着理论指导。思想自由是每个人生而为人的权利,今天的公民有更多的途径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的生活,这是斯宾诺莎所处时代所不可想象的。但是同时,思想自由不代表行动的完全自由,完善的法律和现代国家的法治治国理念规定了思想自由的界限。一个享有自由的公民,同时也要承担守法的义务,思想自由使人有独立思考、独立发展、独立追求的能力,而行动守法则为以上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参考文献:

   [1]斯宾诺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3]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辛向阳.透镜下的政治:斯宾诺莎的自由民主理论[J].国外社会科学,2015(3):92-98.

  辅警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论文二篇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的守法意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那么,究竟我国现阶段的公民守法意识如何,是否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近几年有关法治和守法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制建设究竟到了什么阶段,公民守法意识又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都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因此,以公民守法意识为主要调查内容,通过对得出的结论进行分析,判断我国公民当前阶段守法意识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民;守法意识;大连地区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8-0190-02

   对于近些年屡禁不止的违法事件,让笔者不禁对我国公民具体的守法意识水平产生了疑问。比如近期层出不穷的各类案件,小到各地普遍存在的寻衅滋事,大到震惊全国的各种理由的医闹、故意伤害案件等等。那么究竟是否如同笔者所想象的那样,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很大程度上其实是较低的呢?如果是的话,那么究竟到达了一个什么样的程度,而又具体在哪方面存在缺陷,国家应当通过什么当时来进行提升和宣传呢?本文使用发布网络调查问卷的形式,通过对各个年龄段的不同人群进行有关于几个具有代表性方面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回收答案,通过得到的答案来进一步确定是否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很大程度上其实是较低的,并将在得出结论的基础上,以笔者所在的辽宁省大连地区为基础,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問卷设计

   本次问卷以《公民守法意识调查》为题目进行抽样调查,旨在通过问卷的形式对我国公民(部分)的守法意识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分析部分公民的守法意识情况,对我国大部分公民的守法意识情况得出一个简要的、概括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次问卷共计发布105份,有效回收105份,内容共计题目12道,其中必答题12道。随后笔者将以每道题的题目为单独题目进行论述,并分析其中所呈现的内涵及意义。同时对整体情况为标准进行横向分析时,我们也将对具体的题目进行纵向比较,以得出更为科学的结论。横向比较的重点在于,不同的守法意识在各个方面的不同表现;而纵向比较则在于,对比不同年龄、不同家庭背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影响。

   二、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

   1.答题人认为自己是否了解法律。本题旨在通过调查结论,分析公民守法意识和公民对法律了解程度之间的关系。调查结果显示,105次有效填写中,有认为自己很了解的人共计23人次,占比21.9%;认为自己一知半解共计79人次,占比75.24%,占据绝大部分比例;认为自己不了解的人共计3人次,占比2.86%,为极少数。当我们先不从横向进行比较,单纯分析数据时,我们可以看出,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还是处于很了解和一知半解中。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其实整体来说大部分人对自己对法律的了解是一知半解的,我们可以认为即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因为本题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自己了解法律,所以可以不作为一个横向比较的标准参与我们的调查之中,而应在最后单独与我们得出的结论进行比较,以查看公民具有法律常识和拥有守法意识之间的关系。

   2.答题人认为对法律内容的学习是否有意义。本题设置的意义旨在通过调查公民对于法律学习内容的意义来看出,公民守法意识的程度。调查结果显示,来自城市的67人当中,认为很有意义的共计56人,占比83.58%;认为有点意义的,共计10人,占比14.93%;认为没有意义的,共计1人,占比1.49%。来自县城的18人当中,认为很有意义的共计12人,占比66.67%;认为有点意义的,共计4人,占比22.22%;认为没有意义的共计2人,占比11.11%。来自乡镇和农村的20人当中,认为很有意义的共计16人,占比80%;认为有点意义的,共计4人,占比20%;认为没有意义的,共计0人,占比0%。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居住在什么地方,大部分被调查者都还是认为对法律内容的学习是有意义的。但是根据前文我们得出的结论,其实公民的学习意愿是呈现下降趋势的。

   3.答题人平时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法律的。本题为多选题,旨在通过调查发现来自各地区的公民们一般通过什么方法来进行法律知识的了解。调查结果显示,105次有效填写中,来自城市地区的67人中,通过法律讲座了解法律的人数共计36人,通过书本知识的共计49人,通过电视节目的共计42人,通过报刊杂志的共计30人。因为多选题且各地区分布人数不均,难以单纯地通过数量以及占比来分析各类方式的所占比重。因此从本题之后,我们将不再将地区作为区分的标准。

   4.答题人在平时的消费中,会主动向店家索要发票吗。选择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旨在通过结果来分析公民在该方面的守法意识的程度。调查结果显示,105次有效填写中,有45人次选择会开发票,占比42.56%;而不会开发票的人数共计60人次,占比57.14%。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其实很大一部分人在进行消费时是不会选择索要发票的。随着各种消费手段的进步,消费这一行为已经越来越便捷。因此,索要发票相对而言已经较为复杂且烦琐。除此之外,由于索要发票在很多时候与消费者并没有最直接的利益,往往也是部分消费者忘记或不愿开发票的原因之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税收的保护方面,公民的守法意识还需要提高和调整[1],而具体因素及相应解决方案我们将在后文进行汇总论述,在此不多赘述。

   三、增强公民守法意识的路径

   首先,通过对是否主动了解法律课程的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40岁以下的公民的意愿其实是分布较为平均的。然而,40岁以上的则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化”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在对课程的主动了解方面,我们应该对不同的年龄段提出不同的建议。对于40岁以下的公民,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来使其主动或者被动地参与到法律课程的了解当中去。比如在学校开展更多相应的课程、加强社会上的宣传和教育等[2],而对于40岁以上的公民也是同等适用的。市场经济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各种价值观的涌入,难免对主流价值观产生一定的冲击,这是社会发展所不可避免的。而笔者认为,正是这种冲击,影响了当时处于学习阶段的人们,导致了他们守法意识的两端极端化。因此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所反映出的结论不仅限于如何解决这一群人的问题,更在于如何解决这个社会的整体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中汲取教训,在40以下且正在处于学习成长状态中的公民们之中,尽可能多地展开普法宣传,加强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和思想政治课、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学。这是为了在其价值观形成的过程中,达到加强公民守法意识的目的,并在最终达到全体公民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的结果[3]。 除此之外,对于面对违法行为时公民的做法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这一种解决方案。面对违法现象,是袖手旁观还是及时制止,是公民守法意识的重要体现之一。然而只是单纯地进行教育宣讲,是不足以弥补这方面的缺失的[4]。最近社会上出现了诸多的法律热点事件,其中影响力较大的当属“昆山龙哥案”。此案发生后,正当防卫的问题又一次被大众所探讨。笔者认为,正当防卫被热议,正是公民守法意识即将产生进一步提高的前兆,但同时也将有可能成为下降的前兆。于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公民守法意识能否被维护的重中之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建立在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这正是所谓“及时制止”的重要體现。如果正当防卫,维护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自然无可厚非;但是倘若明明是正当防卫,却由于司法判决的问题导致防卫者成为受害者,行凶者成为被保护者,这无疑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极大破坏。本不应该产生争论的问题却引发了争论,这正是司法急需进步的体现。此时此刻,只有完善司法,加强立法,才能真正做到对公民守法意识的维护。

   其次,上文具有代表性方面(交通安全方面、知识产权方面、国家税收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公民在很多方面的守法意识都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交通安全方面,关于是否闯红灯的问题,被调查人显示出了三七开的比例;而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购买盗版产品的人数占比高达七成;而对于国家税收方面,也呈现出大多数人不会选择开发票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三个代表问题各有其特殊性,应当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一是交通安全方面,闯红灯的出现,无非是赶时间、从众或者认为没有机动车经过等原因。除了要通过第一条解决方案进行学习加强以外,更需要多方面单位的共同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5],比如交通部门对信号灯的合理规划等等。二是知识产权方面,加强教育宣传的同时,更需要加大对盗版厂商的打击力度,使其无可卖,则自然做到无可买。三是税收方面,则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等方式实现目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关于部门法、专业法的问题,应当由相关的机构和单位来进行主动性的管理和维护。

   参考文献:

   [1] 王太明.民主协商视域下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挑战及路径调适[J].领导科学,2019,(6):78-81.

   [2] 刘振红.基于人生境界的公民守法四层次说[J].山东社会科学,2019,(1):115-120.

   [3] 卜红双,王太明.网络空间视域下基层协商民主实现路径探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7):56-60.

   [4] 胡建发,肖周录.公民守法意识培育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8,(23):100-101.

   [5] 崔淑霞.公民守法路径探析[J].大庆社会科学,2016,(5):76-78.

  辅警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论文三篇

  

   【摘要】苏格拉底说守法便是正义,但是应当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作出区分,当法律为良法时,守法便是正义;但若是法律为恶法或者法律修改存在滞后性之时,遵守法律不僅无法维护正义,反而可能背道而驰。

   【关键词】良法 恶法 正义

   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苏格拉底在面对希皮阿斯关于正义是什么的提问中,他提出:守法即正义,也就是说,守法的人就是正义,而违法的人就是不义。

   在谈到这一观点时,他是从人与人制定的契约和神法两个角度来论证的,他认为遵守人与人制定的契约,能获得胜利和他人的信任等多种好处,所以从结果来说,遵守人法是正义的。从神法角度来说,因为这些法律是神制定的,并且不遵守其法律本身就会给人带来惩罚,所以遵守神法也是正义的。对于这一观点,我不能否认它的合理之处,但是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遵守法律一定就是正义吗,我觉得有待商榷。

   一、当法律为良法时,守法就是正义

   苏格拉底在文中提出,神所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那么守法也就是正义的。他在文中首先论证什么才是神制定的法律,“其本身就给违犯的人带来刑罚的律法。”虽然他提及的神法与伦理道德密切相关,比如以德报德,孝敬父母等,但我们认为这里他提出的神法应该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然法的范畴。自然法是一种关于正义的永恒不变的基本规则,自然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正义,我们遵守作为“良法”的自然法,守法的参照标准没有错,那么按之遵守的行为也就不会有错,所谓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所以当法律为自然法时,苏格拉底“守法即正义”的观点无可厚非。

   二、当法律为人与人之间制定的契约时,守法与正义无法完全划等号

   (一)当法律是恶法时,遵守法律只会带来不正义的结果。

   苏格拉底认为,守法能带来尊敬,胜利,公正的待遇等各种好的结果,但是两千年前苏格拉底被处死,就是一个典型相反的例子,他受到希腊法律的审判,被控传播异说,毒害青年,他坚持遵守法律,不叛逃,最后换来的是牺牲生命的代价。

   记得冷战时期有一个关于守卫者击毙翻越柏林墙的苏联人的案件,当时法官判定守卫者有罪的理由是,虽然守卫者当时是为了执行命令,但是作为守卫者在明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暴政的统治下,仍然以遵守法律为理由击毙受害人,这是对受害者生命权的侵犯,其行为是不正义的。还包括纳粹时期屠杀犹太人的律法,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关于奴隶制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皆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为代价,导致二战时期无数犹太人葬身于纳粹的枪口之下,无数的奴隶被随意买卖。

   我们认为,法律的遵守应当是有区别的,遵守恶法会导致对人们无数基本权利被剥夺,无数的正义被埋没,法律作为守法的根据,其制定的好坏决定着守法者的行为是向善还是向恶,若是法律本身就是恶法,那么遵守法律的行为只会导致无数不公正的结果的发生,也就谈不上正义了。

   (二)法律是利益衡量的产物,在利益的维护上难免会不合理

   在《理想国》中,格劳孔认为法律制定的目的是“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苏格拉底也通过希皮阿斯的口承认,法律实际上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公民之间各方势力在衡量自己利益的基础上,在自己认为许可的范围之内做出退让,然后制定出法律。但是法律制定出来,难免会存在更加维护一方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遵守的行为就一定不会出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同一条法律在不同情况下遵守,其结果是不一样的。

   就如民法中高空抛物的规定,一个人在小区里行走,走到一栋楼下碰巧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那这个时候按照法律规定,若是不能找到侵权者,楼上居民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么楼上居民都要承担责任。很多人说这样履行法律是正确的,这样可以避免被砸伤者受到无缘无故的损害,尤其是当受害者生活比较贫困时,不至于因受到伤害无法得到救治。但是反过来考虑呢,楼上的居民又何其的无辜,若是楼上的居民遵守了法律,赔偿了受害者损失,那么对于那些实际上没有造成损害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对于被砸伤的人来说,他得到了救治,属于他的公平得到了,但是对于那些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楼上居民,他们遵守了法律,得到的反而是不公平。

   (三)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会阻碍正义

   社会总是发展变化的,陈旧的社会关系会被不断淘汰,新的社会关系会不断产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总是无法跟随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与时俱进,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律已经不能再适应社会的变化,我们还一直遵守,结果只能导致许多新兴的社会关系被扼杀在摇篮里。许多新兴的产业,在经过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批时,相关机关会以法律没有规定为借口,要进行长时间的审查或直接拒绝通过其审批,且不说可能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仅对于这些新兴的被扼杀在摇篮里的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就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义的。

   我们在文中说守法和正义不能划等号,不代表说守法是不正义的,相反,社会需要守法来维护,一个社会的正义和稳定,是靠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来维系的,很多人批判遵守法律也造成了太多的不正义的事情的发生,遵守法律还有何用。并且在《回忆苏格拉底》一书中,希皮阿斯还提出了一个不守法的理由:制定这些法律的人们自身经常废弃或修改法律,那么遵守这些法律也就无关紧要了。我认为我们不能因小失大,也不能因法律会修改就不守法,法律虽会修改,但基于当时的社会水平,定有其科学之处。但是,如果法律没有遵守,社会就会因缺乏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人人自危,正义更加得不到维护。可是守法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法律都要遵守,遵守法律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但是对于遵守了反而得不到正义的法律,每个人也应当有自己的衡量标准。

   参考文献:

   [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

   [2]苏格拉底.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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