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exiangwang.net--理学论文】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合集四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摘要:在某些侦查活动中,对人物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画像等,剖析人物的心理痕迹与心理现场,有利于帮助警方获取破案信息。心理痕迹是对物质痕迹的反应,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对罪案的记忆,及物证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留痕。心理现场是广义的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现场是罪案引起的心理活动状态。两者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心理知识,那么两者存在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呢,这是侦查心理学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心理痕迹;现场

  一、引言

  犯罪心理现场及痕迹是侦查学中研究的热点问题,心理痕迹的引入极大丰富了侦查科学的内涵,使现场勘查客体更加丰满,为警方提供了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协助警方尽快破案。心理痕迹具有意识的潜在性、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心理面貌的独特性等特点,心理现场具有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案件信息的扩张性等特点,犯罪心理痕迹有利于分析犯罪人员个性,重构犯罪心理现场有利于再现案件事实,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本文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寻与犯罪物质现场的外部联系,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

  二、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

  (一)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

  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证人等历经罪案事件的记忆,及犯罪现场物证中作案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痕迹。因此犯罪心理痕迹除当事主体的生理与心理环境外,还包括反映其心理信息的物质痕迹。人的心理活动支配其行为活动,心理活动痕迹与行为活动痕迹具有普遍性。在思维、行为、习惯等影响下,心理特点与行为特点由心理痕迹所表现,那么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为:

  (1)意识的潜在性。在人的潜意识结构中,心理痕迹沉淀在潜意识中难以显现,但在进行非常事件,如犯罪行为时,心理痕迹将在显意识中留下烙印,不由自主地流露出来。同时,针对留存在显意识中的心理痕迹,在未激活之前是潜在的,如犯罪行为记忆,若未出现心理活动之前往往是被忽视的,但这种忽视仅仅是一种暂时状态。犯罪记忆痕迹和心理痕迹都处于潜在状态,心理痕迹不限于记忆,其他心理现象未出现之前均为潜在的。

  (2)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在当事人陈述、所收集物证中,心理信息将通过心理反映痕迹间接存在。案件现场物质痕迹作为有形的实体,在相关技术手段、仪器设备的显现下,通过特定的思维活动去发现物质痕迹中反映出的行为表现,即心理痕迹,同时获取表现中所折射出的心理信息。在犯罪分子陈述过程中,心理分析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心理信息能间接地获取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当然,心理信息的获取具有一定的间接性,难免会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及耗散等现象。

  (3)心理面貌的独特性。每个人的指纹、容貌不完全相同,那么其心理面貌也存在差异,每个人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只属于自己本身而区别于他人的特点。现实心理痕迹与某个特定人密切相关,故个性心理痕迹会外化于行为过程中使其带上特定性。在生活、工作、经历中,一旦形成固有的个性心理,往往不会轻易改变,且这种独特、稳定的个性,将表现于当事人的行为、语言、思想等,将心理特点充分反映出来。所以,心理痕迹能体现出每个人行为的独特性。

  (二)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

  (1)案件信息的扩张性。客观经验是主观张力的前提,犯罪心理现场是在真相基础上形成的,是以客观实在性为基础的。而主观心态作为思维想象力的场所,主观张力能让客观经验不由自主地填补事实缺失环节,这也是侦讯中重要的证据。在审查中,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地认为警方掌握了全部证据,从而表现出异常的反应,有利于警方提出假说、推演案情。在心理现场运动中,主体的客观经验非常重要,借助心理现场的主观张力,可以对案发过程进行想象与推测。

  (2)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与法律特性相同的是,案件的特点及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法律特征是案件真相的主观标签,生活中的案件事实客观存在,这就为犯罪心理现场的案件事实贴上了法律标签。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案件事实不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抽象性,还有侦查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主观性,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偏离了客观性,这也是司法心理现场与实体犯罪现场的差别。对于心理痕迹,解读前是缺乏法律意义的,而说到犯罪心理痕迹时,已启动了犯罪心理现场。

  三、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关系

  (一)心理的潜隐与动静

  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比较,发现两者最大的共同点是心理潜隐性,最大的差别为心理现场是动态的,心理痕迹是静止的。心理现场的动态性,为信息的摄入提供可能性,信息痕迹的稳定性,为心理痕迹提供了现实意义。因此犯罪行为的存在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前提,心理痕迹和记忆的激活,是犯罪心理现场运动的基础。

  (二)心理痕迹与现场的相关性

  (1)现场能动性与痕迹反应性。反应性是物质痕迹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记录,也是作案人员不经意间表现出的生理反应。侦查人员在解读物证信息时具有一定的能动性,这就构成了司法心理现场的间接反应性。侦查人员对人证信息的解读,涉及到一系列的间接反映性。那么对于心理现场的反应性,司法部门及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信息传递中偏差的风险,重点比较所有的人证、作案人心理痕迹及活动现场,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2)痕迹点与现场面。在案件不明的情况下,心理痕迹往往处于潜隐状态,是孤立分布的记忆点,像物证信息一样分散零碎。心理现场是多点的,且点之间的连接形成了轨迹,以此构成了多个面,有利于反映出案件之间客观与主观规律。当潜隐的记忆点被激活,将形成多线之面,同时与现场面作用形成立体的心理现场,反映出案发实际过程。心理现场的情景是最真实、最自我的,虽不太清晰,但当事人能不由自主地表现出恐惧、失望、悔恨等情绪,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追溯案情、整理思路、推测案件。

  (三)犯罪心理痕迹与心理现场相互依存

  犯罪物质现场的存在,在作案人员和目击者心理中产生犯罪现场,又必然留下犯罪心理痕迹。在被害人与作案人员互动中,个人的行为表现将锁定在环境、事物上,从环境、事物痕迹中往往能找到犯罪行为的心理轨迹。分析犯罪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清晰地反应出当事人行为的踪迹,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收集分散、零碎的证据。因此,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总结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心理现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犯罪心理痕迹可限定为犯罪现场,是作案人员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遗留在现场的相关心理特征,而犯罪心理现场是作案人、被害人、目击者的行为痕迹,对两者特点进行分析,发现其内外部联系,为侦查人员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帮助其追溯案情、推测案件。事实上,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是不能分割的两个概念,犯罪心理现场产生犯罪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痕迹为再现心理现场,两者相互依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

【篇2】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摘要:犯罪心理学在审讯方面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创设讯问氛围、在开展审讯的过程中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适用讯问语

  言、在讯问的过程中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巧妙使用证据等几个方面,通过对犯罪心理学在审讯当中运用的研究,拓宽犯罪心理学的适用范围,进而提升审讯效果。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审讯;运用

  [中图分类号]:D91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9-0179-01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创设讯问的氛围

  1、创设震慑氛围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假如环境、时机与互动关系出现不协调的话,往往会打破审讯的氛围,从而对审讯的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这里所谈到的环境、时机与互动关系就是指能够形成科学有效的震慑氛围,不然就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判,导致其有机可乘,审讯就会变得没有效果。创设好的震慑氛围,能够有效打击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侥幸心理,确保其能够如实进行供述[1]。

  2、合理设置讯问场所

  在讯问场所与过程能够给被讯问人在心理方面造成很大的压力,这是让讯问人能够发生改变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心理学的层面来讲,讯问场所的设置应该做到简单,讯问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做到枯燥,给被讯问人造成其自身和外界产生隔绝的一种错觉、失去控制能力的真实感受,进而能够在心理方面产生孤独和无助的感觉,尽量减少侥幸和欢喜那个,利于被讯问人和讯问人之间的合作。即便出现有审讯经验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尽快结束审讯的过程,这主要是因为其心理认为虽然其没有供述,也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惩处的话,不如不进行合作,这样能有效减少现在的麻烦,将来的判罚也会适当减轻。[2]因此,在具体的审讯实践当中,即使被讯问人当时不想供述,但是其在被关押几天之后就会供述了。

  二、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适用讯问语言

  讯问语言是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人之间进行语言沟通的重要媒介,主要包含有声语言和讯问人的身体语言。讯问语言的艺术性极为重要,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审讯人要用尽口舌之能,而是将重心放在观察或者是试探摸底方面,在轻描淡写之间,找准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软肋。因此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审讯人员应该尽力让被审讯人员侃侃而谈,并且审讯人还要注意把握好不去刻意贴近审讯目标,避免审讯意图的暴露。

  另外,还要做到在自由交谈的过程中,做到声东击西,使用柔的办法来有效化解被审讯人员所使用的对抗手段,分散被审讯人员对追审罪行的注意,让其在丧失警惕的情况下逐渐暴露自己的马脚,找出审讯的重要突破口。并且上上面的做法能逐渐控制被审讯人的情感与情绪,消除其抵触情绪,让被审讯人能深刻体会到政府对其加以挽救的诚心。被审讯人在被注入一定量的同情心之后,这样才能让审讯人和被讯问人之间进行适当的沟通,从而能够让被审讯人对审讯人产生一定的认同感与信任感。在进行“闲聊”的过程中,审讯人能够让被审讯人的的心理发生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认识方面,让被审讯人意识到其已经出现穿帮现象,在产生悔恨心理的基础上,逐渐希望坦白从宽;二是,意志方面的转变,被审讯人随着侥幸、对立等方面的心理逐渐丧失,其会出现试图摆脱受审环境的心理压力诉求,进而出现供述心理;三是,本审讯人之前出现的过分恐惧心理的,审讯人应该尽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戒备与恐惧心理,让其出现供述心理;四是,被审讯人原先出现无所谓态度的,应该使其产生恐惧方面的心理,使其紧张,便于其能更好地面对现实,配合审讯员工作的开展。

  三、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巧妙使用证据

  通过大量的审讯实践表明,审讯对象不管其怎样狡猾与顽固,在审讯的整个过程中,在面对物证与证言的时候,一般都会感到震惊,疲于应对,不能迅速提出审讯策略,进而说出实情。由此可以发现,各种物证与证言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具备强大的震慑力量,其能有效击破审讯兑现实现已经设好的心理防线,充分破坏其故作镇静的心理状态,确保被审讯人能够按照证据的出示,出现不同的心理活动,进而使得审讯对象按照既定的方案来进行回答。当然,在审讯实践的过程中,优势还会出现审讯证据不足并且犯罪嫌疑人又不如实供述的情况,这时应该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巧妙使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并且结合科学巧妙的审问语言,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审讯的过程中,常用的证据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无中生有”、“以虚代实”、“以偏概全”等,下面来进行简单介绍下:一是,“无中生有”。这指的是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但是一定要有相关的事实来当做推论,来产生证据,这一方法主要包括人术、物术与事术,这里的人术一般用在共同犯罪案件的离

  间计。例如在审理某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对从犯不加审问,但是给主犯解除械具并且审讯人员故意和主犯开玩笑,并且进行多次提讯,吃饭的时候主犯和从犯一同,这就很容易让从犯感觉到主犯已经交代其罪行,进而担心主犯会将其罪行全部转移到从犯这,再对从犯进行审问之时,其自然会交代其罪行。物术也经常用在间接证据使用的过程中,比如将一叠白纸作为他人证言,进而在翻动白纸时故意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已经有大量的证人证言,进而为

  其造成错觉。用事术经常用在检验被审讯人是否是在撒谎,主要用在为了能够证实被询问人在某一犯罪场合犯罪,可以预先设置一定的地点,来诱导对方能做出回答。二是,“以虚代实”,指的是使用边缘证据来当成是突破口,让对方误认为全部的证据已经全部掌握进而供述。例如,充分使用隐私的来以虚代实。在办理某起情杀案件的过程中,在情理受害者遗物时,发现了受害者的日记,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候,就可以使用这一日记,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受害者还没有死,进而交代全部犯罪事实。[3]三是,“以偏概全”,这指的是在指出一部分犯罪证据的前提下,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全部的犯罪证据已经被警方掌握,进而将犯罪事实如实加以供述。

  参考文献:

  [1]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367。

  [2]李玫瑾,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35。

  [3]郑荔,试析心理学讯问技巧的合法性[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篇3】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摘要]加强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与成果,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本文首先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然后对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定位等若干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对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教育改造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由于历史原理,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我过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而全面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总之,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篇4】犯罪心理学论文3000字

  摘要:如何在发挥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价值的同时,增强其在揭露、惩治、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应用价值,增强犯罪心理学教学的实用性、实战性和操作性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在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了犯罪心理学案例教学中的各个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并探讨了应用案例教学所带来的优势及其局限性。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案例教学;实践;展望

  犯罪心理学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是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研究犯罪人的行为、动机、犯罪人格的形成以及不同类型犯罪人和不同阶段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揭示犯罪心理的实质,为揭露、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犯罪心理学又是一门或然学科,即是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也不是对不同情境下的同一个人永远的应验。增强犯罪心理学教学的实用性、实战性和操作性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显然传统的教学方法,特别是纯课堂教学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寻求新的教学方法成为一种必然。

  案例教学(casemethodofinstruction)是指通过具体情境、事件的描述、解剖,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境、事件进行讨论,培养学生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当前在国内,由于案例教学充分体现了学生教学活动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型的学习氛围而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是由于案例教学自身的一些特点和局限性,国内的案例教学目前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主要运用于法学、医学、商业领域的教学。下面笔者在实践的基础上就犯罪心理学案例教学的开展谈一点管窥之见。

  一、犯罪心理学案例教学的开展

  (一)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如何选择案例,选择什么案例,对案例教学具有决定意义。在教学实践中,笔者以教学大纲为根本,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灵活设计和运用各种能为学生理解的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之中,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体会到设计和选用案例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首先,要体现针对性。根据教学目的与要求,紧密结合犯罪心理学教材,在案例选择过程中正确处理教学内容与案例的关系,不能脱离教材另搞一套。其次,要体现典型性。要选用能够反应教学内容的典型案例,能够比较有代表性地说明教学内容,从而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例如,在讲解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时,着重让学生对马加爵杀人事件与当地以在校学生为主的青少年犯罪团伙的抢劫案的成因、心理与行为特征进行分析;而在讲解女性犯罪心理分析时,则使用了女性犯罪警示录里两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再其次,要体现时效性。在不同的时代文化背景下,犯罪的形式、手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犯罪心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青少年犯罪与以前相比,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成员团伙化等特点,培养学生分析青少年犯罪之所以呈现出这些特点的原因,特别是犯罪心理的分析成为犯罪心理学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案例选择过程中应主要选择典型案例以及当地有代表性的案例,如马加爵杀人案、黄勇杀人案、邱新华抢劫灭门案等。最后,要体现疑难性。简单的、一目了然的案例可以作为课堂讲解中的佐证,而哪些包容量过大,内容过于杂乱的案例则容易引起困惑。在案例选择过程中宜选择那些具有一定包容量,而内容相对集中的案例。

  (二)案例的设计

  在案例设计时,要注意的问题是案例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在犯罪心理学教学的过程中,不乏片段的情境个案,但绝不是一个完整的案例。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一个案例就是对犯罪主体的犯罪过程、犯罪形式与手段的再现和描述,就是对犯罪心理的成因、特征与发展趋势的刻画和分析。案例的真实性体现在,一个案例必须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或一篇动人的报导,如果出于保密和其他原因,不得不进行掩饰和隐匿,可以使用假名和代号,但故事情节必须是真实的,不能随意杜撰。案例教学提供的真实场景应当是系统的和全面的,有故事背景,有来龙去脉,有发展过程,有人物情节,最好在附录中还要有完整的图示和数据。学生读完案例,最起码能够掌握所叙述事情的基本事实以及充分的数据和资料,从而为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和讨论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一个好的案例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他所提供的是真实的问题、矛盾和困境,存在着从各个侧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解释的可能性。

  案例的书写体例一般有以下几种:信息式案例,以收集的信息形式呈现;问题式案例,以调查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陈述式案例,叙述一件事件的情境;决策式案例;条例式案例,把案例涉及的背景、问题、解决方法、评论等排列起来呈现;实录式案例,把实际发生的事件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最后提出一系列参考、讨论的问题。在案例教学中所用最多的为条例式案例与实录式案例,其中条例式案例多在日常教学中使用,而实录式案例由于缺乏足够的背景介绍,问题陈述也是隐含在事实材料中,因而理解和掌握都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放在教学后期使用。

  (三)案例的呈现

  简单的案例可以通过教师生动的语言向学生交代清楚。对于比较大而又非常复杂的案例,可以借助电化教学和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例如,在讲解罪犯心理矫治时,对于罪犯心理矫治的类型、过程及其注意事项,利用多媒体播放某监狱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实况一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另外,可要求学生提前阅读案例和作相关准备,包括与案例相关的背景、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准备。这样才能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做到有话可说,有深度地分析问题。

  (四)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具有不拘人数、自由灵活的特点,在整个教学进程中都可以使用。具体而言,可以选择个人发言、小组讨论、集体辩论等形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在精心选择案例,设计案例、熟悉案例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学生课堂讨论,使学生的案例分析得到反馈。在讨论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量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并鼓励多角度发散思维,先不论对错,只要有观点就可以表达出来,倡导辩论、批评和争论。教师在讨论过程中应给自己正确定位,在把主角让给学生的同时,应充分发挥配角作用,通过提示、发问、总结等方式使案例讨论始终围绕主题进行,并尽量引导学生拓展思维,深入争论,深化学生对问题的认识和对知识的理解。

  (五)考核模式

  由于多数案例没有标准或唯一答案,因此考核不能按一个标准搞“一刀切”,而应从学生分析步骤的恰当性、决策依据的充分性、结论推断过程的逻辑性、思维的创新性等方面检查评定成绩,鼓励开拓思维、勇于创新,重点考核学生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前景展望

  案例教学使学生成为了教学活动的主体,形成了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性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有利于缩短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距离

  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教材为中心,以灌输的方式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的教育,关注的是向学生灌输了哪些知识,忽视了对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导致了学生学习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将犯罪心理学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努力与具体案例相结合,通过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展开对各种方案的分析讨论和辩白对比,能够使抽象的理论具体化、生动化,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启发思维,激发学习兴趣,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这将大大增强犯罪心理学的实战性和应用性,为学生在将来的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良好的实践能力奠定牢固的基础。

  (二)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相比,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在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生对犯罪心理学案例所具有的浓厚兴趣,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使学生处于一种特定的情境中,在不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对复杂多变的形势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挖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从整体上深刻理解掌握知识。

  (三)案例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整合与犯罪心理学有关的知识

  就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而言,它是一门由法学与心理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因此,犯罪心理学既与众多的法学学科关系密切,又与心理学的许多分支学科紧密相连,很难将它们有机地整合在一起。犯罪心理学又是一门或然学科,即是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结论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也不是对不同情境下的同一个人永远的应验。鉴于这种情况,知识的学习是必要的,但也是远远不够的。在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如何面对真实的犯罪情境使得案例教学应运而生。案例教学的出现,一方面展示了“结构性”较差的那些问题情景,另一方面也把教学转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研究活动,通过师生间的相互探讨,对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帮助学生整合先前所具有的理论知识应对当前的情形。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展现出来的情形总是结构性较差甚至是无结构的,案例作为沟通现实世界与学习世界的桥梁,无疑可促使学生整合与犯罪心理学有关的知识,更快地适应工作情景的挑战。

  (四)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案例分析与理论学习是相辅相成的,深厚的理论基础有利于提高案例分析的水平,而案例分析可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案例可以用来展示有关理论,解释说明为什么这个事件应该这样处理而不是那样处理。当案例中蕴含的理论问题或基本原理被揭示出来,就可以用它来考察新的案例,说明已经变化了的情形,深化学生对理论的掌握程度。最初之所以采用案例教学,也正是因为一些研究者认为案例可以成为传递理论概念、原理的最强有力的方式。因此,在案例教学中,首先要做的不是匆匆忙忙地去选择若干案例,而是要确定让学生掌握哪些原理和理论,然后,再选择出能够说明这些原理和理论的案例来。

  案例的用途无疑是广泛的,它所发挥的作用可能是现在还无法全面认识的,但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案例的局限性,这样才不至于用案例取代一切材料,用案例教学发替代其他一切教学法。案例教学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例的形成过程往往花费较大,时间消耗过多,并且需要进行现场核对;其次,案例教学的效率有时较低。案例教学要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比较困难,有时费时较多而收效甚微;再其次,纯粹的案例教学有时很难培养学生对概念、原理等概括化知识的批判性分析能力;最后,由一两个案例形成的概括化认识,也许远远不能说明事物整体,这样也就出现了一种“过度概括化”的现象。因此,在注重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的同时,注重与其他教学方法相结合补其所短,成为案例教学中急需重视的课题。

  犯罪心理学的价值不仅是体现在理论方面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诠释,更为重要的是在揭露、惩治、预防犯罪和罪犯心理矫治方面的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地缩短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距离,突出和加强犯罪心理学的实用性、实战性和操作性;同时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整合学生掌握的与犯罪心理学有关的知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将案例教学应用于犯罪心理学教学中无疑满足了现实的需要,但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教学的局限性,在案例教学的各个环节——案例选择、案例设计、案例呈现、课堂讨论、考核模式等方面精心组织与设计,并注重与其他教学方法相互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邦惠.犯罪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张雪城.案例教学在语文教育中的实践和展望[J].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09,(2)

  4.李时椿.经济管理案例教学中的障碍及对策[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4):46-47

  5.熊云武.犯罪心理学教学方法探析[J].考试周刊,2007,(31)

本文来源:https://www.lexiangwang.net/lunwen/3263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