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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全监管方案]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安全监管方案_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
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公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湘潭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经信局、县电力局的行政一把手为副组长,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县经信局、县电力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日常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协调、配合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第三章明确责任
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所谓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经信部门在电力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我县当前电力改革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管力度。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电力局是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防范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督促责任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涉电人身安全隐患的各项整改意见。
县规划局负责结合电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规划和审批。为电力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统筹安排、科学规划以及发展的后续要求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条件。
县国土局负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正常的建设用地,并协助处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开采矿山等违规用地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按政策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协助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输电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采伐工作,确保“线”与“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县水务局按建设先后原则,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河道疏浚、堤坝修建等工程管理。协助县电力局做好河流、渠道等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规划把关。交通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和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如因地理环境或其他原因无法避让时,应与电力部门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隐患。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冲击围攻变电站、电力部门等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安排、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电力局、广电台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电秩序的自觉性。
第七条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含新建、扩建、拆旧翻新)或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电力局负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国土、建设规划、林业、公安、乡镇人民政府等应积极协助。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执法单位、职能部门依法拆除、砍伐或清除。
第八条凡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作业时,需征得县电力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大型机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出或进行起吊、挖掘、钻探、打桩作业(包括空中吊车移动、转位时,吊臂进入保护区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垂直上空);
(二)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已有建(构)筑物的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等。
未经县电力局同意,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人身、电力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场所,电力部门将不予提供作业电源,并停止其施工供电。
第九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
(包括已经规划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建(构)筑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业主(个人)出具电力部门的审查意见,确保建筑物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一律不得许可。
第十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构)筑物的建设业主(个人),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规范安全施工,防止人身触电伤害,防范脚手架、吊车、工程车辆误碰、误撞电力设施、误挖地下电力电缆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业主(个人)的安全监管。县电力局应加强施工段内电力设施的巡查,发现违规作业危及人身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应立即责令停止违规施工,要求建设业主(个人)立即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整改者应停止施工供电。
第十一条已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在进行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时,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照县安监局和县电力局的规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呈交书面安全责任保证书,确保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要求,否则不得许可开工。
第十二条在变电站、配电间、电杆、拉线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动土、打桩、钻探、开挖、堆土(石)或外侧填土堆石滑入保护区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县电力局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当事人(单位)应立即整改到位并对产生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池塘、水库所有人或承包人和河流、渠道管理单位应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对垂钓人做好安全告知、劝诫工作,避免因垂钓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局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产权人签订砍伐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根据公共绿化规划(集体林区、公路两侧、城市绿化等),必须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部门或管理责任部门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或委托电力部门)及时修剪、移栽或砍伐,确保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已进行过砍伐并补偿的树竹,由林权人(林地承包人)负责修剪、移栽或砍伐。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县电力局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林等高杆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县电力局向县林业局本文来自文秘114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林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可委托县电力局进行),不予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竹等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县电力局可先行进行砍伐,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成立湘潭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电力部门同意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整改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要求继续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拒不修剪、移栽或砍伐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安全监管方案]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安全监管方案_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区内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我中心按照市建委、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成立了组织机构,提出了活动的要求。经过一个多月的活动,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有关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
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区内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均按照要求张挂了宣传条幅,营造出了浓厚的宣传氛围;6月8日在合安路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分别于6月17日、6月25日邀请了省市有关专家对区内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举办了安全知识讲座;6月20日下午组织了区内相关单位人员观摩了临湖社区“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建管处的全体工作人员6月27日观摩了合肥铁路学院教学楼工程、寰宇上都工程的高支模工程。活动月期间中心建管处的全体工作人员共抽查了区内在建工程67个项目,涉及28家施工单位、9家监理单位、16家建设单位。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1、组织落实、强化领导,开展活动有组织、有计划
为认真开展好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心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安全月活动中,我们按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巡查检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开展工作,每项工作有机结合,环环相扣,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主题。
制定的活动方案,明确了工作措施和目标,并行文下发区内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安全咨询日”活动当日,上百名群众在安全旗上签名,发放了近百本安全知识手册;组织了两期300多人的安全知识讲座;进行了一次数千人参与的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了一次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观摩活动。这些工作衔接有序,开展得有声有色。
2、宣传发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紧紧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主题,每个施工现场均张挂了安全宣传标语,多数项目部能充分利用黑板报、读报栏、宣传栏、宣传光盘等多种形式和手段进行宣传发动,真正营造了“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要安全、人人保安全”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张挂宣传标语(条幅)260多条,张贴宣传画60余幅。
3、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了争当先进氛围。
6月20日下午组织了区内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分五组对临湖社区的四个标段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了观摩。临湖社区Ⅰ、Ⅱ、Ⅲ、Ⅳ标段共20个单体工程,建筑面积约28万平方米,6月份该项目被省建设厅评定为“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 该项目自开工建设以来,做到科学管理、精心施工,无一起安全事故,工程建设文明有序。
与会人员观摩后纷纷表示将学习该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切实抓好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结合百日督查,突出施工现场安全专项治理
施工现场是安全监管的重点,杜绝隐患,提高防范能力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活动月期间建管中心工作人员共出动262人次,下发监督意见书87份,提出安全隐患482条,要求暂停施工6个,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共给予黄牌警示8次,红牌警示1次,不良行为记录2次,约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12次,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3次。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中心工作人员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做到时时跟踪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部位要求暂停施工,做到整改不到位,不出新面貌不放手。对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30米以上高空作业、大型特种设备安拆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专项治理,对涉及的项目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同时要求项目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5、专家授课 受益匪浅
6月17日中心邀请了安徽省三建公司总工程师武朝晖为区内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约150名相关人员讲解了重荷高架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质量管理。重点讲解了重荷高架支撑系统概念;扣件式模板支撑的理论和规范依据;扣件式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计算;扣件式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措施;方案的审核和现场施工管理。
6月25日邀请了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魏邦仁为区内总监、部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部分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约130人讲解了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的相关内容。魏站长首先分析了合肥市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式,然后重点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设备专项治理(166号令)、高支模、深基坑等专项治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最后要求安全管理人员要“责任二字牢记于心,安全之弦紧绷于脑”,做到“警钟长鸣”。
通过两次的安全知识讲座,参加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特别是监理单位人员对我区安全管理充满了信心,同时也深感肩头的责任的重大。
6、积极参与安全知识竞赛
根据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我中心共组织区内24家施工单位,5家建设单位,4家监理单位参与合肥市第一届“亚坤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共下发3000份竞赛试题,收到有效答卷2700多份。通过知识竞赛增强了“我要安全”的安全意识,提升了“我能安全”的安全能力,警醒了时刻保持“警钟长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巩固、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活动月”的成果,在长效管理上做文章,形成以月促年的目的。
2、进一步加强思想认识的提高,尤其要加强施工单位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认识提高。进一步督促项目部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强专职安全员;明确监理部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理,落实安全监理责任。
3、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重拳出击,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认真抓好高大模板、深基坑、30米以上高空作业、大型特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管理,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5、继续抓重点,抓两头。抓好省、市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同时继续加强对安全管理较差项目的监管力度,继续抓好开工安全条件的审查。

篇三:[安全监管方案]某某乡中心小学安全月活动总结

安全监管方案_某某乡中心小学安全月活动总结


某某乡中心小学安全月活动总结
按照教育局底张乡中心校关于深入开展学校“百日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古村小学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高度认识到学校《安全月活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贯彻法规、落实责任、治理隐患、遏制事故”为主题的“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我们真抓实干,坚持安全发展,围绕“两个加快”,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减少各类事故和遏制重大责任事故为重点,查找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减少事故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确保平安学校,我们主要抓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思想认识到位  责任落实到人 
    我们根据学校的特点,认真研究和部署“安全月活动”工作,学校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签订《一岗双责》工作责任书,落实了责任制,建立了家庭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之间层层安全责任网和具体的责任范围。在常规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经常研究分析校园安全动态,及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及时消除校园安全隐患,做到 “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完善了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落实了层层责任制,有效地保障了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注重宣传教育  注重培训队伍 
    抓学校安全工作,突出的特点是要注重宣传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师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让师生在掌握基本救护技能的同时,树立安全意识,受益终身。因此,我们在日常安全工作中,突出地体现学校教育功能的作用,在校园内建立了“校园安全宣传专栏”,结合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出版宣传专栏,及时通报学校安全工作的动态,推广安全管理的好做法。同时,我们还对负责部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三、依法建章立制  依章规范管理 
    依据国家的安全法规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只有依据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校安全工作,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有循,才能使我们的安全常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我们制订出台了《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法》等,并制定了《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实践工作过程中,探索建立了学校组织师生活动的申办程序和校园安全隐患告知制度,实践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学校安全管理必须以安全法规为管理准绳,必须心系广大师生的安全,公正、廉明地照章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工作作风。 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校园安全、部门工作安全、教育教学活动中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制,从源头上有效遏止学校安全隐患,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安全管理法规,切实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严格执行教育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切实抓好学校安全的常规工作,做到“五有”,即“有计划、有布置、有专题、有落实、有效果”。 
    四、实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存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每个环节中,校园的安全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主动把握学校安全工作的动态,及时消除校园安全隐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抓共管,主动地扫除在学校整体工作中,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使校园的安全工作管理网络不断地完善和延伸。我们在排查与整改的同时,切实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做到与学校日常的安全管理相结合;二是做到与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相结合;三是与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相结合。还主动与村委相结合 ,充分发挥了社会职能部门的作用,在不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的同时,不断地完善校园内外的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地优化育
人环境,不断地拓展学校师生参与社区活动的阵地,投入了200多元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了维修和更换。 
     结合素质教育的内涵拓展,立足于发挥学校教育功能作用,加大安全法规和安全防护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掌握安全基本技能。结合安[内容来源www.99zuowen.com]全教育活动的专题,有步骤地系列推介和实施专题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注意总结经验,讲求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营造校园周边环境,切实做好维稳工作,整治一切不利于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内外环境因素,加强“警校共育”工作,争取多方支持,突出校园创建的固有特色。 
    五、开展家访活动    促进学校安全
    在家访活动中,了解到个别学生在放学路上滞留玩耍,很晚回家,家长又不明真相,学校加强路队管理。平时要求学生病事假及时请假。教师在家访中公开学校和有关教师的电话号码,班主任对学生家长的电话进行统计,便于家校联系,及时沟通,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通过一个阶段的集中家访,学生家长进一步了解学校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开展情况,教师从家访中了解到许多过去不了解情况,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家长也乐于及时向学校反映,形成一种有利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学校安全工作是事关全校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大事,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松懈和马虎。从校长到老师,我们时时敲响安全警钟,狠抓学校安全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四:[安全监管方案]矿产资源整合措施

安全监管方案_矿产资源整合措施


一、目标任务
(一)坚决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开采矿山和勘查项目。以及不具备安生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矿山。
(二)淘汰开采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开采矿山。
(三)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和开发矿山实施重组兼并。通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条件。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
(三)坚持一个法人主体和“三统一”列入整合开采矿区鼓励以优并差、以大并小。开采矿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采”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整合矿种。建筑石料、建筑用石英砂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影响的矿种。
(二)采矿权整合范围。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权设置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已完成名义上的整合,实质上未整合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水泥灰岩等工业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市整合的重点矿区为:赤马港办事处夏陇村莲花塘石灰岩矿区。
四、工作安排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实施。总体安排为:
(一)制订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对需进行整合的开采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其中:采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完成,按规定报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整合方案实施相关部门根据本通知和审查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市政府将对列入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证照,确定整合后的勘查开发主体。确定的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后的矿山未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不得组织生产。整合工作实施中,市政府对确定关闭开采矿山,按要求实施关闭,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三)整合工作检查验收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初步验收。迎接省、咸宁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四)年起。均可按程序进行资源整合。
五、具体要求
(一)严格确定整合关闭开采矿山。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开采矿山列入整合关闭名单。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二)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整合主体确定后。整合后符合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依法申办采矿许可证。整合主体取得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才能组织生产。
(三)规范整合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不得实施假整合。整合后的矿区内严禁出现非法挂靠等现象,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四)健全完善制度。加快完成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管理制度,促进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成立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
挂靠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整合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二)依法扎实推进整合工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关闭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对无故拖延整合的采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变更手续;要严防被列入整合的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一经发现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提请安监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
(三)建立责任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办理有关证照。
国土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编制采矿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设立(变更)登记手续。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对整合后矿山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
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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