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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管理制度十条篇(一):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
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公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湘潭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由县经信局、县电力局的行政一把手为副组长,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县经信局、县电力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日常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及时协调、配合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
第三章明确责任
第五条电力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所谓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经信部门在电力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我县当前电力改革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管力度。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电力局是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防范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督促责任部门及相关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涉电人身安全隐患的各项整改意见。
县规划局负责结合电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规划和审批。为电力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的统筹安排、科学规划以及发展的后续要求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条件。
县国土局负责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正常的建设用地,并协助处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构)筑物或开采矿山等违规用地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按政策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协助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和输电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采伐工作,确保“线”与“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县水务局按建设先后原则,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河道疏浚、堤坝修建等工程管理。协助县电力局做好河流、渠道等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规划把关。交通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和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如因地理环境或其他原因无法避让时,应与电力部门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隐患。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冲击围攻变电站、电力部门等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安排、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电力局、广电台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电秩序的自觉性。
第七条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建(构)筑物(含新建、扩建、拆旧翻新)或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电力局负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改。国土、建设规划、林业、公安、乡镇人民政府等应积极协助。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县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执法单位、职能部门依法拆除、砍伐或清除。
第八条凡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作业时,需征得县电力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大型机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出或进行起吊、挖掘、钻探、打桩作业(包括空中吊车移动、转位时,吊臂进入保护区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垂直上空);
(二)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已有建(构)筑物的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等。
未经县电力局同意,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人身、电力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场所,电力部门将不予提供作业电源,并停止其施工供电。
第九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
(包括已经规划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建(构)筑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等手续时,应要求建设业主(个人)出具电力部门的审查意见,确保建筑物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否则一律不得许可。
第十条凡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兴建(构)筑物的建设业主(个人),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规范安全施工,防止人身触电伤害,防范脚手架、吊车、工程车辆误碰、误撞电力设施、误挖地下电力电缆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业主(个人)的安全监管。县电力局应加强施工段内电力设施的巡查,发现违规作业危及人身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应立即责令停止违规施工,要求建设业主(个人)立即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整改者应停止施工供电。
第十一条已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在进行拆旧翻新、扩建、装修搭架、屋顶检漏时,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照县安监局和县电力局的规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呈交书面安全责任保证书,确保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要求,否则不得许可开工。
第十二条在变电站、配电间、电杆、拉线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动土、打桩、钻探、开挖、堆土(石)或外侧填土堆石滑入保护区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县电力局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当事人(单位)应立即整改到位并对产生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池塘、水库所有人或承包人和河流、渠道管理单位应设立必要的警示标志,对垂钓人做好安全告知、劝诫工作,避免因垂钓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局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产权人签订砍伐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根据公共绿化规划(集体林区、公路两侧、城市绿化等),必须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部门或管理责任部门应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或委托电力部门)及时修剪、移栽或砍伐,确保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已进行过砍伐并补偿的树竹,由林权人(林地承包人)负责修剪、移栽或砍伐。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县电力局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林等高杆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县电力局向县林业局本文来自文秘114http://www.wenmi114.com,转载请保留此标记。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林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可委托县电力局进行),不予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竹等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县电力局可先行进行砍伐,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县城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成立湘潭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加大日常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电力部门同意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对建设业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两侧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拒不整改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按要求继续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由县经信局电力能源执法大队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其直接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拒不修剪、移栽或砍伐的,造成电力设施被迫停运或其它严重后果,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公室管理制度十条篇(二):2009年档案局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安排


市档案局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
一、2009年档案工作总结2009年,市档案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强化服务、依法治档,圆满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素质。市档案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学习调研阶段,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每人撰写了一篇心得体会,领导班子成员还深入基层调研,撰写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分析检查阶段,广泛征求了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召开了民主生活会,撰写了分析检查报告并组织群众评议。在整改落实阶段,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切实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建立了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切实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建立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预警机制。市档案局还组织人员参加苏鲁豫皖档案工作协作会议、参观考察先进地区档案工作,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市委党校脱产学习,组织学习解放军优秀档案专家刘义权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通过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有了较大的提高,工作状态、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档案干部职工表现出较好的道德水准和精神风貌。(二)领导重视档案工作,档案事业发展[文章来源于 www.99ZuoWen.Com]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委副书记毕小彬,市委常委、副市长江娅,市人大副主任江德玲,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桂霞出席了全市档案工作会议。江娅副市长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毕小彬副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毕小彬撰文纪念《档案法》颁布22周年。市政府副市长杨宏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桂霞到市档案馆检查调研档案工作,视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档案馆库房和特藏室,对档案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大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同意档案馆建设项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档案馆建成蚌埠市标志性建筑,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孝成为组长,市委常委、江娅为副组长的档案馆、博物馆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城投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市档案馆设计方案出台。五河县3700多平方米的新档案馆投入使用;禹会区档案馆在区政府新办公楼2楼设置了档案专用库房,新增馆库面积200多平方米。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关心支持,进一步激发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促进了各项档案工作跨上新台阶。(三)坚持依法治档,规范档案法制建设档案法制建设稳步推进。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8号令,全面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工作。继续推进档案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完成全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年审登记工作,组织部分执法人员参加全省档案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市直行政执法单位的案件档案规范整理状况进行调研,制定了档案年检标准,坚持开展档案工作年检,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档案工作行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了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得到加强。为切实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理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市档案局关于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新组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要求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等工作。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更加有力。不断加大档案现代化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业务培训、上门指导等形式,指导市直有关单位计算机软件运用,不断提高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的普及率。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档案鉴定工作,指导市公交公司等单位依法销毁财务档案,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制定了《蚌埠开发区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开发区档案工作。与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参学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指导。与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一文,梳理了知识产权档案形成的过程和类别,对各涉及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单位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档案宣传工作有声有色。成立了蚌埠市档案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蚌埠市档案宣传工作。召开档案信息宣传工作小组会议,制定《蚌埠市档案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区档案局、市档案局各科室档案信息宣传工作进行考核。安徽档案信息网上刊载的蚌埠市档案信息在全省处于前列。以纪念《档案法》颁布22周年和庆祝建国60周年为契机,广泛开展档案宣传工作。与市工商银行在《蚌埠日报•淮河晨刊》上举办“工行杯”档案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提高档案工作知名度,进一步增强了社会档案意识。市档案局与市电视台联合拍摄的《红色记忆—档案1949》专题片在蚌埠电视台播出,提高了档案工作知名度。《红色记忆—档案1949》专题片以查阅1949年档案史料为切入点,再现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蚌埠、蚌埠军民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蚌埠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那一段史实。该片从查找档案史料开始,结合视频画面,通过亲身经历者的述说和专家评论,将60年前的档案故事演艺的翔实丰满、曲折生动,是一部故事性、趣味性、观赏性很强的专题片。重大建设领域档案工作得到加强。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技改项目档案验收制度,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布置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强调了项目档案责任追究制。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研讨会,对各县区档案人员进行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培训,并重点指导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卫生局、丰原生化、三院等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工作。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科技水平。我市各级档案部门配备了适应档案信息化要求的各种设施设备,广泛普及档案管理软件。市档案馆完成10万条目录的馆藏档案目录的录入工作,馆藏档案资料逐步实现计算机检索。市档案局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蚌埠档案信息网站重新进行设计改版,逐步实现网上馆藏开放档案目录的查询服务。列入第一批移交的15家市直机关积极做好室藏档案电子目录的报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目录的报送工作,发挥了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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