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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28 17:47


  章  总则

  条  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据《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北京市普通高等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条  中文全称为首都医科,校本部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燕京医位于顺义区大东路。

  条  首都医科是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普通高等,是一所全日制北京市属公办主管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条  首都医科教育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

  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按教育部校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校长、主管校长和校内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首都医科招生与就业中心是组织实施本、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下,、高职()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首都医科的招生工作自觉纪检监察的监督,并愿意、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章  规则

  第八条  在招生过程中将生源的比例,优先报考

  在北京地区留出比例计划数接收(一报考,其分数线原则上在分数线20分,从到低分依次。招收的比例原则上不超出(一)在京计划的3%。

  在外省的该省的(一线及在该省的生源划定线,如生源的分数原则上要高于分数40分,且,从到低分依次

  第九条  原则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符合招生章程中体检的补充,高考分数线并符合调档到低分依次,分数相同则优先在前者,相同则优先者,原则上分数差不超过5分。

  第十条  高职()的原则是: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符合招生章程中体检的补充,会考科目和符合的进档招生计划,按

  第十  七年制临床医学(含)、七年制口腔医学是本硕融通,整体优化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招录段的生源划定七年制分数线,在时,计划。

  第十二条  鉴于教学过程中课程用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不要报考,凡非英语语种的入学后须改学英语。七年制学生部分课程英文授课,只招英语语种的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考虑,从对利益的原则强调对身体状况的特殊,并做补充说明。

  (一)视力的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双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差不大于200度,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听力的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

  (四)口腔医学不招收左利的

  (五)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医学类

  (六)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报考医学类学业。

  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

  第十四条  及高职的护理招收比例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考虑身高。“高职单独招生”的护理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护理三年学制(含三年)毕业生,因办学条件所限,只招收女生。

  第十五条  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临床医学(定向)班,面向北京市的全体,教学过程在燕京医(顺义区)与定向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定向安排就业。教学安排,在其它省区招收的定向生在燕京医培养,住顺义校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就业。

  第十六条  在北京地区招收的医学检验基础教学在燕京医,住顺义校区。

  第十七条  教育部,但条件须符合招生章程中的享受的时予以认可,在时则按高考分数排序,在高考分数相同的下优先考虑者。

  第十八条  招收定向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下,试卷、阅卷、单独划线、单独”的办法和

  第十九条  “高职单独招生”的学生上课地点分别在北京卫生和北京护士原则是:优先报考,在的文化课、分别北京市划定的分数线基础上,按比例(文化课与课比例为7:3)计算后的排序,从到低分依次

  十条  均按所报到,入学后

  章     附则

    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入学绿色通道、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等途径。

  十二条 在各省、市的分招生计划、介绍等详情请见2010年招生简章。

  十三条 ,学生入学需交纳、住宿费,收费标准请见2010年招生简章。

  十四条 江苏省的学业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详见江苏省招生计划专刊。

  十五条 报考提前批和普通批的北京的会考科目和等级详见北京市当年普通高等招生目录。

  十六条 2010年临床医学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详见首都医科2010年临床医学山区、半山区定向班招生简章。

  十七条  首都医科网址:http://www.ccmu.edu.cn

  招生与就业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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