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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6-0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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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02
第五条 学院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721号,邮政编码:510520;
东莞校区(在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河西路,邮政编码:52313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中山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在广东省内招生的各专业在第二批本科B类录取,其中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专业美术类招生部分在广东省普通提前第二批本科B类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和相关要求:
英语加试: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须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成绩要求E级以上。
外语语种要求:除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专业面向美术类考生招生。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艺术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限制。
第二十三条 凡报考我院的美术类考生,文化分与术科分的录取分数线均按广东省招生办划定的出档线执行。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18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800-1400元。各专业及住宿费收费具体标准按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学院奖学金;(4)益民奖学金;(5)江西广东商会奖学金;(6)长江企业助学金。奖学金金额最高为8000元,助学金金额最高为3000元。此外,还设各种单项奖励。
2.学院设有多种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监督与申诉办公室
联系人:蓝永金
监督电话:020-87215125
传真:020-8721512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065995
传真:020-8706599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学校网址:http://xh.sys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xhzsb.net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于2010年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授权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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