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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篇】,欢迎品鉴!

第一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

  西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和自治区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适度向深度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就业专项资金,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其他支出三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其他支出为除上述之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对象为我区城乡劳动者,包括我区贫困家庭子女、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中级工班和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刑释劳教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符合条件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合格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市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每年至少发布1次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其补贴标准提高10%。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照我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自行开展或依托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第六条中相关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其补贴标准提高30%。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贫困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创业补贴。对农牧民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范围为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具有西藏学籍的毕业生)、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组织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自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

  第十二条 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对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实现就业,且就业时间累积达到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给予一定标准的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自治区人社部门确定的重点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具体奖补办法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15号)执行。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按照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工信发〔2017〕464号)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含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之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上述无明确规定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各地要严格控制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保障型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设立或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请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人社部门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基础上,主要按照因素分配法,结合“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主要参考的因素有劳动力人口数、各地就业目标任务、资金支出绩效、财政分档补助比例、各地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成效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到位15日内,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共同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地市财政和人社部门;自治区、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

  部门。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条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在严格落实财社〔2017〕164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及自治区规定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号)执行,谁公开、谁负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按照人社厅发〔2019〕9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市,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补充规定,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

  在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新的有关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方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7〕4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藏财社字〔2017〕49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创业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藏财社字〔2017〕5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2019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2019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数量

  2019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继续采取定编定岗方式。结合各市(地)和区直单位用人需求,经区编办核编,第一批计划考录2012名基层公务员、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基层公务员342名,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670名。

  二、考录对象

  (一)我区生源2019年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我区招募且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和在我区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三)我区生源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成人高考,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录取到普通高校全日制学习,取得国家承认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毕业生。

  (四)我区生源在区内参加全国统一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毕业生。

  (五)应征入伍服兵役期满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考录主管部门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恶意散布不良或不实言论。

  (四)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1983年4月4日—2001年4月4日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至四十周岁以下(1978年4月4日以后出生)。

  (七)符合自治区考录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考注意事项

  (一)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二)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此次公开考录。

  (三)医护类专业毕业生只允许报考招录医护类专业的职位。

  (四)“专升本”、“本升硕”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此次公开考录。

  (五)通过函授、半脱产、业余、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电大、夜大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此次公开考录。

  (六)我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从西藏入伍并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七)各招考职位学历、专业等具体要求详见考录计划。

  五、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9年4月4日9:30—4月8日18:30。

  (二)报名方式

  此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hrss.xizang.gov.cn)进行报名。点击首页“西藏自治区2019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三)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时间为2019年4月4日—4月8日,考生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2.通过资格初审并合格的人员参加笔试。

  (四)网上下载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于2019年4月18日—20日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报名须知

  1.考生在报名前,请认真阅读《报考指南》,熟悉报考流程,按照《报考指南》要求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须诚信报考,如实填报相关个人信息,作出本人尚未实现就业的承诺,下载并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凡弄虚作假,不诚信报考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报考人员须认真严肃选择报考职位和考试地点,经网上审核通过后将无法更改相关信息。因考生个人原因出现的问题,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在下载准考证、政审表和《诚信报考承诺书》时如遇问题,请及时拨打电话0891—6598925联系解决。

  (六)报名费

  此次考录免收报名费。

第三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  告

  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人员:

  近日,我厅接到反映,有人通过微信平台发布持西藏医保卡的居民可刷医保卡的医院相关信息。我厅特此提醒各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人员,持有西藏医保卡的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仅限在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和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该医院仅限昌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刷卡就医直接结算。目前自治区医保新系统正在建设,待该系统建设完成后发正式通知告知。

  监督电话:自治区医保局      0891-6861127

  若再次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含医保卡)相关信息,请及时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核实。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文来源:https://www.lexiangwang.net/zigekaoshi/326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