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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3.0.1 对于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3.0.2 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如倾覆等);

  2)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包括疲劳破坏), 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

  5)地基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如失稳等)。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裂缝);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0.3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区分下列三种设计状况:

  1 持久状况:在结构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其持续期很长的状况。持续期一般与设计使用年限为同一数量级;

  2 短暂状况:在结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与设计使用年限相比,持续期很短的状况,如施工和维修等;

  3 偶然状况:在结构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很短的状况,如火灾、爆炸、撞击等。

  对于不同的设计状况,可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准和基本变量等。

  3.0.4 建筑结构的三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1 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 对持久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对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0.5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所考虑的极限状态,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作用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1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考虑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

  2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目的,分别选用下列作用效应的组合:

  1)标准组合,主要用于当一个极限状态被超越时将产生严重的永久性损害的情况;

  2)频遇组合,主要用于当一个极限状态被超越时将产生局部损害较大变形或短暂振动等情况;

  3)准永久组合,主要用在当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时的一些情况;

  3.0.6 对偶然状况,建筑结构可采用下列原则之一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主要承重结构不致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丧失承载能力;

  2 允许主要承重结构因出现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而局部破坏,但其剩余部分具有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连续倒塌的可靠度;

  3.0.7 结构的极限状态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3.0.7)

  式中 g(·) 结构的功能函数

  Xi(i=1, 2,…, n) 基本变量,系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材料性能、几何参数等;进行结构可靠度分析时,也可采用作用效应和结构抗力作为综合的基本变量;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考虑。

  3.0.8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g(x1,x2,…,xn)≥0                (3.0.8-1)

  当仅有作用效应和结构抗力两个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R-S≥0                (3.0.8-2)

  式中S 结构的作用效应

    R 结构的抗力

  3.0.9 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宜采用考虑基本变量概率分布类型的一次二阶矩方法进行计算。

  1 当仅有作用效应和结构抗力两个基本变量且均按正态分布时,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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