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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深圳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怎么补办)
  被认为是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手段。
(一)关于居住证申领条件。《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关于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鲜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建立健全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等具体工作。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流动人口依法主动申报暂住登记。各地要为办理暂住登记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登记凭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
  居住证办理
  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流动人员
  2、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流动人口
  办理材料
  1、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相片回执(或居民身份证原件)。请到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申办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由工作人员读取居民身份证相片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等
  5,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先到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办证受理点要收1张白底照片及1份照相回执);
  2、带齐个人身份证资料和暂住资料,到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现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如平台上已有本人信息资料的,此表不用再填);
  3、受理后出具《居住证领取回执》;
  4、待接到通知后,持《居住证领取回执》到原办证点或由该社区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人员上门巡查时交居住人员签收。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居住证到期签注
  办理条件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办理材料
  1 、《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2、本人居住证;
  3、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等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填写表格;
  3、街道审核后对居住证进行延期或项目变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居住证补办
  办理条件
  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流动人员。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换领的需提供原《广东省居住证》 (原件)
  3、《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原件)
  办理流程
  1、街道受理
  2、街道审核
  3、市公安局制证
  4、市公安局分发和街道发放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流动人员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
  居住证信息变更
  办理条件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需办理地址变更或延期擦写的非本市户籍的需长期居住在本市的个人办理。
  办理材料
  1、居住证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等
  5,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到街口街流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街口街流管中心给予受理
  3、审查,街口街流管中心管理员对提交材料进行上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录入
  4、变更擦写居住证上信息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2016-2017年深圳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及续签流程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已经通过决议并且给予公布,新居住证条例这一年6月1 日起开始实施。2015年实施的新深圳居住证条例有哪些内容?对深圳居住证的办理、权益是怎样贵规定?下文是2015年深圳居住证条例全文的内容,包括居住证登记知识、居住证管理、居住证权益、居住证信息管理服务、法律责任和其他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娱乐、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商活动的;
  (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作或者贩卖淫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
  (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
  (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
  第十八条 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法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法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第四章 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法申请相应的权益。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提供居住证信息。
  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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