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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是党员为党的事业和活动向党的组织支付的资金。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和经济帮助,而且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员外出活动经费标准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党员外出活动经费标准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新,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是校党委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用于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为规范使用,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标准和发放办法

      1、每个直属党支部活动经费按600元标准下拨;

      2、党总支教工党支部活动经费标准为:教师党员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党支部,按照15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31人至50人(含50人)的党支部,按照1800元标准下拨;教师党员人数在51人以上的党支部,按照2000元标准下拨;

     3、学生党支部活动经费按每个支部200元单列。

  校党委在每年开学初,按照上年度十二月党员统计数下拨经费额度。

      二、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慰问、救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5、用于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争先创优竞赛及体现创新性、先进性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活动流程

     党员活动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进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凭活动审批表进行相关经费报销。

      四、报销程序

  经费报销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具体经办,按照南阳理工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附活动申请表一份。

     具体程序为: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

      2、校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审查;

      3、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终签后,到校财务处报销。

      五、有关要求

     1、基层党组织专项经费是学校补助党组织开展活动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若开展党员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或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党课讲座,须提供相关报道、小结和照片;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末向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书面报告,并建立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专项备查账簿,指定专人负责,接受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4、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每年向全体党员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各基层党组织基层活动经费限每年12月前使用,当年未使用的不能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二篇: 党员外出活动经费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五条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党员外出活动经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党支部活动经费为根据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三条党支部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费用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公司在年初预算中列支。

  第五条党支部活动经费下一年由佘山镇综合党

  第三章活动申报

  第七条支部拟开展活动前,向上级党委申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后组织活动。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申请的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1.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2.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紧密融合;

  3.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4.支部活动的组织要同时考虑调动工会共青团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四章基层党委(总支)职责

  第九条基层党委职责: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审核各支部活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基层党支部职责:筹划并组织活动,做好党支部活动总结、记录活动经费年度台帐。

  第五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用于组织党员职工开展各类活动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用于党员教育和培训,如支付培训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书籍等;

  第十三条用于支部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用于与党支部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经费划拨

  第十五条公司党委核定年度费用预算,经公司预算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司财务处足额拨付各基层单位财务,作为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不单独设立帐户。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各党支部凭上级党委审核意见、活动费用发票、支部书记签字单据到单位财务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的要求参照财务报销规定。

  第八章剩余费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党支部年度活动经费的结余,原则上不得转入下年度活动经费,由各单位党委统筹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 党员外出活动经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各项党建活动的开展,严格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以及全校各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三会一课”,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及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学习调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从基层党建经费中列支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集中统筹管理,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的负责人。学校党委指导各分党委(党总支)向所属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的党建活动经费,对经费相对缺乏的党支部可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须经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后,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和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师资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基层党务工作者开展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把外出开展党建活动等同为公务出差行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3、租车费,按照租用中巴车或大巴车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做到主题明确,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同时注重与学校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含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经费预算、具体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经各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至少提前15日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坚持就近就便原则。每个基层党组织到重庆市主城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学期不超过一次。活动应于当日返回,如当日不能返回的,需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外出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党员的安全意识。活动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大吃大喝、抽烟饮酒和超标准超范围消费;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或超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发放津帖、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严禁支出其他上级和学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外出开展活动后,应及时形成活动总结、新闻报道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对本单位党建经费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每年12月份形成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五篇: 党员外出活动经费标准

一、党支部活动经费额度及标准

  (一)党支部活动经费标准:教工党员每人每年2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50元;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的,教工党支部次年活动经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党支部每人每年100元。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根据党支部具体情况,制定各党支部活动经费年度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在预算额度内根据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二、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范围

  党支部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重点用于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和支部建设,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制作费;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支部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爱心捐赠及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等集体活动时的必要支出,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

  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申请及报销流程

  (一)申请及报销流程

  第一步:党支部制定活动方案,填写《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交主管部门审批(教工党支部交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本专科生党支部交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研究生党支部交研究生管理科主任审批);

  第二步:党支部根据《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的审批内容,按计划开展支部活动,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据实开具正规发票;

  第三步:党支部活动发票(发票须由经手人和党支部书记双签字)及《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等材料,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二)其他报销说明

  1.外出活动,在温州市三区(鹿城、龙湾、瓯海)范围内的,不予报销住宿费、餐费;

  2.外出活动,在温州市三区范围之外的,按照《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温医大眼视光〔2015〕91号)予以报销。

  3.发票说明:发票的使用单位名称统一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党员活动室是党支部进行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及其他形式党员教育活动与相互交流的主要场所.有条件的党总支部、党支部都应配备专门的党员活动室.建设标准参考如下:1.设置专门的党员活动室,设置“党员活动室”标志牌,室内有足量桌椅,布置规范……

  研究党纪处分及党员党籍问题.(5)组织党员开展义务劳动、义务服务、参政议事、献计献策、立功竞赛等有益的社会活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搞好党日活动的基本做法(1)抓好落实.一是时间要落实.党日一定要用于党的活……

第六篇: 党员外出活动经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党支部活动经费为根据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

  第三条党支部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费用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公司在年初预算中列支。

  第五条党支部活动经费下一年由佘山镇综合党

  第三章活动申报

  第七条支部拟开展活动前,向上级党委申报,经上级党委同意后组织活动。申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

  第八条申请的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1.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2.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生产经营中心工作紧密融合;

  3.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4.支部活动的组织要同时考虑调动工会共青团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桥梁纽带的作用。

  第四章基层党委(总支)职责

  第九条基层党委职责: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审核各支部活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基层党支部职责:筹划并组织活动,做好党支部活动总结、记录活动经费年度台帐。

  第五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用于组织党员职工开展各类活动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用于党员教育和培训,如支付培训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书籍等;

  第十三条用于支部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用于与党支部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经费划拨

  第十五条公司党委核定年度费用预算,经公司预算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司财务处足额拨付各基层单位财务,作为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不单独设立帐户。

  第七章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各党支部凭上级党委审核意见、活动费用发票、支部书记签字单据到单位财务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报销的要求参照财务报销规定。

  第八章剩余费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各党支部年度活动经费的结余,原则上不得转入下年度活动经费,由各单位党委统筹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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