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exiangwang.net--报告】

住房的汉语拼音是zhùfáng,英文是housing,就是可以供人居住、生活或是工作的房子。住房根据用途一般分为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商住两用住房等。在一些农村地区,娶妻必备的车、房、彩礼等新“三大件”,成为农村大龄男青年面临“结婚难”的“三大山”。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军队清理住房政策规定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军队清理住房政策规定1篇

  军报记者讯(记者孙兴维、通讯员胡世武)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了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对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地方管理体系的人员范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时间,以及利息计算和贷用管理等作出明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主要内容为:

  ●关于人员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文职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

  ●关于缴存基数与比例,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队服务津贴和奖励工资等7项内容;月缴存基数限额,不得高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高于3倍的一律按照3倍执行;月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军队统一规定的12%执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现了全军统一标准。

  ●关于缴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于发放文职人员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代扣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地方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根据国家关于新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从批准招录聘用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公积金计息,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政策还对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地方管理后的停止缴存、提取使用、贷款规定等作出明确。

  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负责人表示,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出台,打通了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纳入地方管理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对于搞好军地政策衔接,健全军地运行机制,切实维护文职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军队清理住房政策规定2篇

  清房政策到底合不合理,首先得理解、读懂房清部门的清房政策、清房依据。以下清房依据均来自总部以上机关发布的文件,各个下级部门出台的各类清房文件不在解读之列,如果与总部机关文件相冲突的,理应得到制止和纠正。

  关于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党中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颁发过如下3份主要文件:“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央军委[199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3号文),后面我们引用这些文件时,均引用简称。

  依据一:“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62号文第三(十)条)

  依据二:“公寓房的住用,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居住。公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对现居住在公寓区的其他非在职人员,应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出。”(19号文第四(二十二)条)

  依据三:“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建设部、总后勤部(建房改[2001]107号)《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依据四:“在职人员或者配偶在驻地已购买房改房(包括军队和地方的现有住房、公有住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离退休干部已安置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转业复员人员及其配偶在军队已购买房改房,或者一方在地方已租住、购买住房的,以及转业复员人员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原住用的军队公寓住房必须腾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2007】2号)关于《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依据五:“军队公寓房是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离职应当迁出。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个人擅自出租、出借或者长期闲置的军产住房,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住建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联〔2009〕3号)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下面我们逐条分析,在分析之前,做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以及做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知道文件的上下级关系,下级文件是对上级文件的补充和解释,而不是推翻,当下级文件对上级文件产生了否定关系的时候,下级文件就是无效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戴着一副过滤眼镜去分析这些清房依据,这副过滤眼镜就是前面提及的3号文、19号文、62号文三个文件,对是否符合这三个文件精神做为尺度进行一一梳理。

  批驳依据一,引用自62号文,“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疑问就是购买的是什么住房?是否包括社会市场条件下的商品住房?没有说!分析一下:这款引自第二(十)条,其中第二条一共有八小条,前面七条分别说明了保障方式、房源供应等问题,提到了“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周转住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住房档案移交”等问题,哪一条提到了购买商品住房?而且,62号文是国办、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文件,行文应当是极其严谨,我们来看,第(十)条是第二条的最后一条,前面分别有第(三)至第(九)条,那么这样理解第(十)条就不难了,就是说在完成了前面七条的情况下,再来执行第(十)条,千万不要把这一条单独拿出来说事!

  再看标题,62号文是《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什么是保障?如果购买商品房是对军转干部住房进行保障的话,不用行文了,直接号召大家去买商品房不就行了吗?

  再者说,如果说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成为清房理由的话,怎么体现本文件第一(二)条“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怎么落实本文件第一(二)条“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前面说了,62号文是国家最高三大机关联合发文,能有一句废话吗?

  批驳依据二,引自19号文件,“公寓房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那么应该怎么样腾出?后面紧接着说了“逐步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迁出”,显然,安排什么样的购房?难不成安排转业干部去购买商品房吧?然后再说这里的“已经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当然也不应该包括商品房,因为就在本文件第二(八)条就指出“转业、复员干部住房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系统,主要采取由地方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房源的方式解决。军队售房区的住房和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向转业、复员干部出售”,这句话就已经明确指出了转业干部住房的解决方式,仍然没有提到商品房!

  批驳依据三,引自107号文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既然是“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那只能是房改房,不可能是商品房,这条同样不适用于商品房的情况。

  批驳依据四,引自后发【2007】2号文件,相比三个文件来看,属于下级文件,其提到“转业复员人员及其配偶在军队已购买房改房,或者一方在地方已租住、购买住房的”,应当腾退现有住房。毋庸置疑,既然62号文件、19号文件都没有商品房的问题,这里的“购买住房”不可能将商品房包含在里面,否则,该文就是对前三个文件中相关条款的否定(可参考对依据一、依据二的分析)。

  其次,再看本文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违规问题,是指违反政策规定多处占房、重复购房、超标准建房和低价售房等行为。”请仔细品读“违反政策规定多处占房”,那就不难理解前面所说的“在地方已租住、购买住房”的情况,当然是指“违反政策规定”,那请问自购商品房是否是“违反政策规定”多处占房呢?

  批驳依据五,引自后联〔2009〕3号文件,同样属于下级文件,文件中提到“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同样的道理,此下级文件不可能推翻前三个文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只能是政策保障性住房,而不应该包括商品房。

  其次,我们再到文件中找理由,先看文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显然,这个文件是根据62号文件和后发2号文件进行再一步明确,不可能推翻这两个文件。再看本文第三条“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这句话说得是地方的房改房或保障房的问题;再请看第四条“违反规定在军地购买两处以上房改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还是说的地方的房改房或保障房的事。请看文件第二条至第五条,都是说的地方的房改房或保障房的事,可以这么理解,后面四条,都是对第一条的补充和说明,这就不难理解,第一条中的“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其中的其他住房指的就是地方的房改房或保障房,而不可能是自购商品房。

  前面我们把文件理解完了,下面说一下公权力的问题。

  什么是公权力,各位可自行百度一下,通俗来说,就是公职人员行使的权力,其特点就是一定要受法律的约定,脱离了法律约束的公权力,就是暴力执法。

  当今的中国,正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强调依法治国。李克强总理2014年3月13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句谚语是分别针对不同权力范围而言的,它是完全正确的,既精炼又实用。“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一般普通公民行使私权来说的,通俗的理解就是说对于普通公民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什么事都可以做,都不违法,强调保护公民私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公职人员使行公权力来说的,可理解为公职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必须要有明文规定,不得越权,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二者相辅相承,约束公权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保护私权也体现出对公权的监督。那么针对军队清理违规住房来说,并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规定购买或曾经购买过商品房的转业干部属于清理范围,那么做为军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来说,就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

  综上所述,一些部队将军转干部购买或有购买过商品房记录的作为清房对象是极其错误的!而采取限水、限电、限制出入营区,则是利用公权力,调集营房、军需、物业、保卫等公权部门对个人进行高压执法,完全是违法行为!

  军队清理住房政策规定3篇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贵州预师、人武部: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事关军队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协助部队把这件利军利民的大事办好。根据军委、总部和成都军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当前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和开展清理有凑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军地双方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号)精神,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现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按无房户对待,夫妻双方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以及房改有关优惠政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的,由其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地方购买房改房的,按地方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二)地方人员购买军队住房有关问题。

  现住部队营区的复员转业余员、已故军队人员子女、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的,在部队房源充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住房。现住房位于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现住房,售房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后营字第530号)和《成都军区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联营字第284号)执行。现住房不在售房区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购买军队或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退出现住房)。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后营字第516号)和《成都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联勤部联营字第283号)执行;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佰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支持并免收土地出让金,对按规定应减免的有关各种费、税要予以减免。

  对军队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及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要购当地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优先安排。

  (四)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问题。

  租住军产住房租金标准按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后营字第316号)执行。即:无其它住房的军队复转干部及其他地方人员租住军产住房的,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地方已安置住房的或已有自有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其他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未搬出的,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取租金。地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军队收取住户房租,必要时采取财务扣收。随着军队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房租收取随总后勤部租金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五)住房情况核查问题。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夫妻双方军(工)龄、职务(职称),而且涉及夫妻双方在军地单位是否购买房改房及其住房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一定要真实准确地提供证明材料,并由单位及房改部门、纪委和主管领导签章。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六)军队房改售房评估及产权转移登记问题。

  军队现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评估按总后勤部后营字第516号、530号文规定执行,由成都军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组织实施,地方房改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房改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地理(段)环境调节系数等情况。军队房改住房产权登记按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善师范的通知》(建房18号规定执行。办理军队房改售房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收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税费;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的,登记时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七)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支取问题。

  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后勤部后财字第5号)和《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三总部后财字第18号)规定,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复转干部、干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按军队在职干部、干官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发放。转业干部、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单位按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在军队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从军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

  对于转业后没有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军官和士官,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仍由军队财务部门管理;对转业的军官、士官退出租住军队公寓住房前的租金,按本文第一条第四款标准计算,所欠租金从其住房补贴中扣除;已退出军队公寓住房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2号)规定,经批准,其住房补贴直接兑现给本人。军队士官退出现役后,其住房补贴兑现方式参照执行。

  二、关于开展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清理多处占房,是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其中有一部分同志在地方工作并分配了住房或购买了自有住房,现仍然继续占用部队住房,既违反了军队和地方有关规定,又给部队建设带来了影响。为纠正住房上的不正之风,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军委有关指示精神,决定军、地联合开展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的工作,清退多占住房。

  (一)清理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地方已分配住房或已购买住房现仍住用军队住房的,必须退还军队住房。

  2、已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安居房或参加集资建记的人员,在地方又分配住房的,一处已达标准所有制早退出其中一处住房。如果退出在军队购买的房屋,由住房管理单位收回并按部队有关规定退还个人购房款。

  3、地方未分配住房,住用部队两处以上住房的,如果其中一处已达到本人转业、复员时军队职级相应住房标准的,其余住房必须退还部队;如果两处以上面积之和超过本人军队职级标准的,要进行调整。

  4、擅自将部队住房转交他人或用于出租的,一律由部队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组织实施。

  为保证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年以上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在军队后勤工作社会化保障军地联合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贵州省军区为驻黔部队清房牵头单位。整个清理工作分政策宣传、调查摸索、组织清退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2001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措施及要求。

  1、要充分认识做好有关人员军地两年住房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是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三讲”教育成果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同时,也是支持部队建设、为部队排忧解难、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摸底、登记、清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清理任务的圆满完成。

  2、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于清理工作面广、量大,涉及人员较多,时间要求较紧,清理工作归口军队后勤工作社会化保障军地联合领导小组领导,军、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主动退还多占的军队住房。军、地要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做好有关人员违规占房清退工作。

  3、要严肃纪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政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继续违规占用部队住房,或弄虚作假、多占住房隐情不报的,除收回住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lexiangwang.net/wendangdaquan/298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