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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

  第一部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在我县长期定居但无业的外国人)。

  2、各级财政补助标准。201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级财政对区县级补助135元;县级财政配套45元。

  3、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不区分参保人群。

  4、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在户口或居住地乡镇、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区中、小学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中、小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得重复参保。

  2、新参保居民。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参保处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续保人员若要变更约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请在参保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徽城镇社区居民参保。徽城镇所属11个社区继续实行“金保系统”直接扣款参保方式,凡在徽城镇所属社区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须于6月底前在本人的扣款帐户及时存入大于医疗保险费的金额,避免因不能及时扣款而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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