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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09 09:53
章 总 则
条 《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学办学宗旨,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规范、地,特制定本章程。
条 名称:石油(北京),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不设分校,生在校内学习。代码:11414
条 是直属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建设的、“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设有生院,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条 对生的招生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招生考试”的学生。
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以校长和人组成的招生工作,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制定招生工作、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下设招生办公室,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其职能如下:
(1)制定的招生工作和实施细则;
(2)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编制并报送分招生计划和分省分招生来源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4)组织自主招生、学士学位招生和高运动员招生工作;
(5)渠道,实事求是地招生宣传工作;
(6)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和工作中的;
(7)对的复查;
(8)支持招生管理招生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纪委书记和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监督招生的并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依法招生,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的合法权益。
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学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与就业、学科发展等,会同职能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来源计划,经招生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教育部批复的分招生计划,制定学分省分招生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审批后,在的内寄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条 对省市高运动员项目的测试认定,并组织对高运动员测试和文化课程考试。
对报考自主招生的,审核,组织对自主招生初选初试和复试工作。
第五章 原则
第十 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和工作,在工作中“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
过程中,对的报名、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审核,审核及审核标准如下:
(1)下列人员不高考报名的,不予:
高等学历教育的高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非毕业的在校生;
在高级中学教育非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在上一年度参加招生考试中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
因触犯刑法已被强制措施或服刑者。
(2)高运动员、自主招生和学士学位的工作教育部和的、办法。
(3)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
报考的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体检检查且合格。的体检标准教育部、卫生部和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标准。
第十二条 组织对参加自主招生的文化课考试和测试。
第十三条 不限制高考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安排教学,且门采用英语或采用英、汉双语教学的课程。培养计划,学生毕业时,英语等级合格考试(全国英语四级或六级),方可学士学位。
英语仅限英语语种的报考,加试口语,且。
第十四条 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但部分学生毕业后需要野外工作,在时应考虑毕业后的就业。
第十五条 在过程中,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和降低分数的。教育部,符合多项或降低分数线投挡的,取最高一项分值,分值超过20分;在时,其高考分数当地高招办公布的()分数线,文科时,的数学高考应及格,作退档。
第十六条 定向生的,择优的原则,在调档线上未计划时,可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分数线;仍未定向招生计划时,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
第十七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所报学习,且高考的,不其残疾而不予。
第十八条 原则
(1)为批。分数线不低于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数线,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提取档案。
时,的,将按实考分数排队,从到低分依次,在招生计划时,提取其它的档案;在未计划时,按剩余计划数的110%以内,提取档案,比照的方法;仍未计划时,依照的办法的。(在内蒙古自治区规则为分数清)
的:的与的,从到低分依次,对所报,又不的,作退档。
对享受的,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但在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在高考总分的下,优先照顾的和科目分值高的。
(2)往届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办理。
(3)在过程中,未该地区招生计划时,的,尽量,但应。如仍未招生计划,收回计划。
第六章 江苏省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 与江苏省高考改革方案的实施与工作的,《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招生工作意见》(苏招委[2010]1号),设置需求和招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章节。
,本章节只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2010年普通高等招生考试的工作,与招生,《石油(北京)2010年普通高等生招生章程》的。
,报考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史类)的,学业测试科目为历史;报考科学类(类)的,学业测试科目为物理。
,凡报考的(包括自主招生的)学业测试标准须选测2A、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的标准。
,江苏原则
1.先分数后等级的顺序,当的高考分数相,参考的学业测试等级排序;分数与学业测试等级均相同,再参考的评价等级排序,分数、学业测试等级、评价等级均相同,再参照的奖励排序,择优。
2.省招办按计划数的105%由高到低依次向;选修物理测试科目的生源时,建议从选测化学或生物科目的生源中,由高到低依次所需选测标准的生源档案。
第五,本章节中,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及《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招生工作意见》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及《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招生工作意见》为准。
第七章 入学后复查
十条 入校后,教育部和本章程第十的对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
十 一旦被为定向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签订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书,注册前须与签订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书,拒绝与定向及签订协议书,但已的学生(三方协议缺一),教育部文件的,将取消其入学。
第八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十二条 学生在的年限内,在校修完培养计划的课程,且合格,由颁发石油(北京)毕业证书,对学习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收费标准
十三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与标准
按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1.各招生标准:
(1)地质工程、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英语,各5500元/生·学年;
(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工程、自动化、应用化学、环境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热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各5200元/生·学年;
(3)国际与贸易、管理与系统、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各5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标准: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3.其它费用:卧具费、体检费、书费等,收取。
第十章 奖贷学金
十四条 帮助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及部分生活费,其学业,,对贫困学生实施助学贷款制度;设种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章
十五条 名称:石油(北京)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2249
咨询电话:010-89733245、89733079(传真)
E-mail:sydxzsb@ cup.edu.cn
网址:http://www.cup.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十六条 本章程中,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为准。
十七条 本章程由石油(北京)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