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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12 18:25
章 总 则
条 黑龙江中医药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是黑龙江省,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是教育部教学工作评估优秀,是全国首家教育部中医学认证。2008年被为中医临床基地建设,2009年晋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医学3个一级学科(16个二级学科)及生药学科,计1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医学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级学科4个、中医药管理局学科9个、省级学科18个;有级精品课程8门,省级精品课程20门,校级精品课程52门;教学实验中心是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现有科技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1个,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中心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实验室1个,中医药管理局室3个,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10个,省实验室3个,省普通高等实验室4个,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团队1个,实验中心被评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条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中医药本招生工作的,为招生工作的,特制定本章程。
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条 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决定本招生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委。
条 招生就业处全日制普通本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或实施细则。
2.招生章程。
3.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编制分省分招生计划。
5.、论证、编制分省分招生计划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的招生工作。
6.对的复查,并过程中的遗留。
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凡报考全日制的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招生考试。
章 规则
第六条 招生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不委托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七条 实施“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的工作,各个省市自治招生计划和报考,按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调档和调档分数线;在工作中以全国普通考试的为依据,按,从到低分择优,并将结果在网上公布,社会的监督。进档,按级差的,级差当年而定。有下列者,做退档。
(1)分数未最低线;
(2)分数未所报最低线,且不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下,同等分数、条件的,优先符合条件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八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由视决定予以承认;仅在进档时,在分配上按原始排队,享受。
第九条 各不限制语种。七年制中医学类(本硕连读)各外语采用英语授课;黑龙江中医药所辖佳木斯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条 护理学()男性身高172cm,女性身高160cm。
第十 对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及补充。各均不招收色盲、色弱。
第五章 入学及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须交纳、住宿费书本费等杂费。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经所在地省级物价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复查(包括入学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予以,直至取消其入学。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家庭的同学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来解决,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还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的同学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招生
招生主管:招生就业处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电话:0451—82110815、82193026
传 真:0451—82126876
招生网址:http://zsjy.hljucm.net/zs/default.asp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八条 黑龙江中医药佳木斯是直属的办学,地处佳木斯市。培养医学美容技术高职()。其招生咨询如下:
招生主管:招生就业科
地址:佳木斯市光华街39号
邮 编:154007
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传 真:0454—8782721
网址:http://www.jmsucm.net/index.asp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的修订。本章程若与法律、法规和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为准。
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招生工作。
十 本章程自当年招生时开始施行,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适用本章程。以往招生工作的、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