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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12 18:25


  章 总 则

  条  黑龙江中医药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是黑龙江省,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是教育部教学工作评估优秀,是全国首家教育部中医学认证2008年被中医临床基地建设,2009年晋升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医学3个一级学科(16个二级学科)及生药学科,计1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医学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学科4个、中医药管理局学科9个、省级学科18个;有级精品课程8门,省级精品课程20门,校级精品课程52门;教学实验中心是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现有科技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1个,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中心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实验室1个,中医药管理局室3个,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10个,省实验室3个,省普通高等实验室4个,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团队1个,实验中心被评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中医药招生工作的,为招生工作的,特制定本章程。

  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决定本招生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工作,设在纪委。

  条  招生就业处全日制普通本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或实施细则。

  2.招生章程。

  3.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编制分省分招生计划。

  5.、论证、编制分省分招生计划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的招生工作。

  6.对复查,并过程中遗留

  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凡报考全日制的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招生考试。

  规则

  第六条 招生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不委托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七条 实施“阳光工程”,“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各个省市自治招生计划和报考,按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调档和调档分数线;在工作中以全国普通考试的为依据,按,从到低分择优,并将结果在网上公布,社会的监督。进档,按级差的级差当年而定。有下列者,做退档

  (1)分数未最低线;

  (2)分数未所报最低线,且不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下,同等分数、条件的优先符合条件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八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由决定予以承认;仅在进档时分配上按原始排队,享受

  第九条 各不限制语种。七年制中医学类(本硕连读)各外语采用英语授课;黑龙江中医药所辖佳木斯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条 护理学(男性身高172cm,女性身高160cm

  第十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及补充。各均不招收色盲、色弱

  第五章 入学及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须交纳、住宿费书本费等杂费。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经所在地省级物价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复查(包括入学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予以,直至取消其入学。凡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家庭的同学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来解决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的同学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招生

  招生主管:招生就业处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电话:0451—82110815、82193026

  传    真:0451—82126876

  招生网址:http://zsjy.hljucm.net/zs/default.asp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八条 黑龙江中医药佳木斯直属的办学,地处佳木斯市。培养医学美容技术高职(。其招生咨询如下:

  招生主管:招生就业科

  地址:佳木斯市光华街39号

  邮    编:154007

  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传    真:0454—8782721

  网址:http://www.jmsucm.net/index.asp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修订。本章程若与法律、法规和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为准。

  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招生工作

   本章程自当年招生时开始施行,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适用本章程。以往招生工作的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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