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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13 15:46
一、总 则
1. 为北京医学部本、招生工作的,规范招生,生源质量,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招生工作、教育部教学函(2001)4号文件“北京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招生章程”和医学类的特点,制定北京医学部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医学部普通本、招生工作。
3.北京医学部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北京医学部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机 构
1.北京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学科专家及医学部各人组成,制定医学部招生章程、招生规模及各招生计划、决定招生的重大等。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医学部纪委书记及监察室人组成,对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2.北京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在部务会和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招生工作的决策权。招生工作由医学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包括医学部纪委书记、医学部教育处处长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等,医学部纪委书记实施监督。
3.医学部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医学部本、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招生方针,招生总体规划;
(2)制定招生计划;
(3)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组织实施招生和报到工作;
(6)统计招生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三、录 取
1.在北京的下,医学类报考的特点,医学类各单独代码招生,单独设定分数线,单独。
2.医学部只招收理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比例,比例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同批分数线,符合医学部的下,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优先原则、德智体优先原则,依据,从到低分顺序。
4.北京医学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依据报考次序的不同,各间设的分数级差,在5分以内,同等条件下将参考语文、英语、化学或理科。
5.医学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教育部的(不累加,最高不超20分)在时予以认可,但在时均按考分排队,仅在考分相同下予以优先考虑,医学部认定的自主选拔候选人。
6.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生物医学英语在一批;医学检验、医学实验学在二批;国防生在提前批。
7.护理学本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者,护理高中会考科目物理和化学,等级均为B。
8.解放军总政治部的,2010年北京医学部在陕西、宁夏、甘肃共招收10名国防生,国防生只招收高中毕业男生。
9.北京医学部体检标准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经复查不合格的,按《北京医学部本学籍管理细则》。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一律取消入学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10.医学部的均按的报到,报到时不调换。
11.除国防生外,往届生和生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12.学生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北京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授予学位。
13.北京医学部学生: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按生标准收取,二级学科按;学生7000元/学年;住宿费1200元/学年,口腔医学学生课学习,需收取1000元/学年的实习费。
四、附 则
1.对江苏省的:
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为化学,等级AA。必修科目测试、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符合条件者按分数顺序,原则先分数(不含照顾分)后等级。
2.内蒙古自治高考模式改革,医学部在内蒙古自治区“清”的规则。
3.北京医学部招收港、澳、台、侨联和插班生,招收保送生,自主招生等工作。
4.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依据及承诺。
5.本细则经北京医学部部务会并报北京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解释。
6.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路38号(邮编:100191)。
7.北京医学部招生咨询:
电话:010-82802223,82802191 传真:010-82802223
网址:http://www.bjmu.edu.cn
通讯:北京市海淀区路38号北京医学部(邮编1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