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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5-25 09:06
章 总则
条 为使平顶山职业技术(简称平职)招生工作,生源质量,和合法权益,《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文件,我院,制定本章程。
条 本章程适用于平职普通招生工作。
条 平职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条 平职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章 概况
第五条 概况:地处优秀旅游城市、卫生城市 —— 平顶山市,东濒京广、西临焦枝两大铁路干线,区域高速公路网已与全国高速公路网连为一体,交通便利。校园环境优美,景色怡人,绿树成荫,花草繁茂,是求学、深造的理想场所。
占地面积 1226亩,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3.29亿元,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2793万元。开设高职()52个;,高职建设6个,省级高职教学改革试点7个,级精品课程5门,省级精品课程15门,省级建设点4个。现有教职工898人,专任教师668人,高级职称教师173人,,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3个,享受特殊津贴1人,省级教学名师、学术技术带头人10人。
教学设备齐全,建有院士实验楼、支持的煤矿安全实训基地、河南省支持建设的瓦斯防治实验室、中平能化集团级技术中心实验室、二级非煤安全培训基地。与设置配套的、场景的实验实训室(车间)92个,校外实习基地81个,设有省内最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图书馆藏书90.8万册。建媒体教室51个, 4个标准化学生食堂和26幢标准化学生公寓。体育运动设施,现代化运动场、体育馆、网球场等体育教学设施,为学生了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在近40年的办学实践中,以“以人为本,质量立校,让学生走向”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整体的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已向企业和社会输送各类毕业生3.1万人,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5.6万余人,煤炭行业主体毕业生100%就业,行业毕业生就业率在95%。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水库路3号院
第七条 全称:平顶山职业技术(国标代码:12748)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水库路3号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
第九条 办学层次:教育
第十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名称:平顶山职业技术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章 组织机构
第十 平职设立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和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平职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平职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章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普通高等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教育部核准的、由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各省级招生主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公布。
2010年面向河南、四川、河北、辽宁、吉林、青海、山西、安徽、陕西、贵州、甘肃、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山东等16个省份招收生5781人。
第十六条 原则: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为依据,德智体美衡量,择优。
第十七条 规则:
1.对进档,本人及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
2.对报考我院的,优先;对报考我院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优先;符合招生和计划已满又不的退档。
第十八条 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招生考试机构或的。
第十九条 艺术类办法:上线,按文化从到低分依次,取满计划为止。
十条 我院英语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不限制外语语种。
十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舞弊的,一经查出将严肃,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或学籍。
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我院除煤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矿井建设三个(含)不招收女生外,其它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及奖助措施
十三条 河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标准。文科类3600元/生年,类3900元/生年,艺术类4600元/生年,软件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11000元/生年。
十四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凡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生活俭朴、在校期间学习或参加全国高考优秀或家庭者都可申请,经审核认定,分别8000元、5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或资助。
2、优秀奖学金:凡报考我院且优异的,设优秀奖学金,一等奖每人2000元,二等奖每人1000元,三等奖每人800元,入校后性发放。
3、学年奖学金:在学习的基础上,对德、智、体量化评定,优秀者每人1000—3000元奖励。
4、特困生资助:为帮助特困生学业,制订了特困生资助办法,特困生档案,经本人申请,审核,分别500-1000元的资助。
5、勤工助学:对贫困生,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课余参加该活动,每月收入60—120元。
6、学生可以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申请助学贷款,帮助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能圆梦。
第六章
十五条 复查。入校后,我院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复查,对违犯招生工作的学生。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院有权或清退决定。
十六条 对以平职名义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不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为准。
十八条 本章程由平职解释。
招生咨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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