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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5-31 18:15


  章  总则

  条  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教育部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规范的全日制普通本、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条  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考核,择优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章 

  条  校名全称:梧州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路32号(西校区)。

  条  梧州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行政主管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国标代码为11354。

  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0年我院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新疆、内蒙古、青海、宁夏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招生。

  2010年我院安排23个34个和16个高职高专招生,招生及人数参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公布的招生计划。

  章  原则

  第六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考核,和高考评价,从到低分择优

  第七条  模式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到本院的,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其所报安排实施办法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结束后,若仍有部分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计划的招生和招生人数,“征求

  第八条  对顺序模式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到本院的,采用优先原则,优先我院的,在生源下,接收非,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如所填计划已满,。在内蒙古自治区清”原则。

  第九条  在网上远程时调阅档案的比例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各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入学后,除英语外,本院公共外语课只英语教学。

  第十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的招生计划过程中,视各生源,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计划作

  第十二条  艺术类原则

  1.美术类

  广西区内以广西普通高等招生艺术类全区考试艺术分的依据,课考试合格、文化广西艺术类分数线,参照,按课考试到低分择优;区外各省采用单独组织艺术考试艺术分的依据,文化所在省艺术类分数线,艺术到低分择优,同等条件下优先所在省艺术联考高的

  2.音乐类

  广西区内以广西普通高等招生艺术类全区考试艺术分的依据,课考试合格、文化广西艺术类分数线,参照艺术到低分择优;区外各省采用单独组织艺术考试艺术分的依据,文化所在省艺术类分数线,艺术到低分择优,同等条件下优先所在省艺术联考高的

  第十三条  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及。报考师范类原则上女生身高150cm,男生身高155cm;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女生身高155cm,男生身高165cm

  第十四条   对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我院予以认可。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师范类本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收费标准为3000——3600元/年,高职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我院学分制收费,标准为预交,学年末按所选学分结算,多退少补。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300——850元/年。

  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有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助学金、广州助学金等。

  第十七条  分别与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银行梧州分行开办助学贷款,可为家庭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经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组织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八条  设立机构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推荐工作,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化建设,为毕业生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近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居区内同类前列)。

  第八章  入学

  第十九条  按招生,持通知书,按办理入学手续。因故按期入学者,应向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

  十条  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招生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区别,予以,直至取消入学

  第九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成立招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全院招生的组织和纪检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章  附则

  十二条  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我院在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优秀生升入相同、或相近的就读。

  十三条 

  电话:0774-5841064  0774-5820972  0774-5831555(传真)

  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543002

  网址:http://www.gxuwz.edu.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

  梧州

  2010年3月12日

 

本文来源:https://www.lexiangwang.net/xuelikaoshi/260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