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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5-31 18:32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制定本章程。

  条  全称:桂林医,英文名称:“Guilin Medic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部标代码:10601。

  条  桂林医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主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设有硕士生教育、普通教育、高职教育、留学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

  条  普通教育和高职教育的学生,按桂林医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的毕业证书;为符合学士学位条例的普通生授予的学士学位。桂林医可以给不同的普通生分别授予医学学士、理学学士、管理学学士等学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医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党委和行政的下,由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校人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高职招生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教育部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主管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工作,工作中的

  第七条  监察室直接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章    规则

  第八条  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普通高等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或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预科批预科批;高职在高职高专普通批。外省工作,所在省(市)的安排及办法

  第十条  教育部与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计入总分到低分

  第十  方案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对已采用“分数优先,兼顾”的原则,排序及规则,其所报。“结束后,若仍有部分未满额,在征得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计划的招生和招生人数,“征求

  第十二条  顺序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到低分顺序。在未录满的下,可以,非按其未满额的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的比例远程网上

  第十四条  护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等主要招收理科,在广西区内兼招部分文科只招收理科

  第十五条  只招收英语语种

  第十六条  均无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其工作环境考虑,从对利益的原则建议:

  1、医学左、右眼裸眼视力应达4.3(0.2),无色盲、色弱、斜视;

  2、护理身高女生不低于155cm,男生不低于165cm;临床类身高男生不低于160cm,女生不低于150cm。如未达,请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生,具备三个条件:1、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民族。预科在广西民族预科补习高中文化,经考核合格者,年直升学习,与当年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为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已被“阳光招生”,一律不予退档案,入学后

  十条  在入学后两周内对体检和文化复查,对有弄虚作假严肃。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

  章    收费标准及

   

  1、按学分制收费,入学时预收费4800元/学年。金额按所修学分收费,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2、高职按学年制收费,标准:护理、药学、医学生物技术7500元/学年;医学检验技术、医药营销7000元/学年。

  十二条  教材费:

  学生上课所使用教材自行到教材服务中心购买,不收费发放。

  注:因不同,教材费不同,学年教材费大约需要700元左右。

  十三条  住宿费:预收费1200元/学年

  注:学生宿舍条件不完全相同,住宿费在800-1200元/学年范围。按1200元/学年预收费,费用按所分配的宿舍标准收费,多交部分,报到后二个月内退还。

  十四条  实验实习费:

  医学类:800元/学年;高职不收实验实习费。

  注:收费自治区物价局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

  十五条  费用:

  部分学习用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费用标准待厂家后随通知书寄出。

  十六条  介绍、奖贷助学金等详细见当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招生网。

  十七条  咨询、

  地址:广西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桂林医招生就业处;邮编:541004

  电话:0773-5895160、5895162

  传真:0773-5895160

  网址:http://www.glmc.edu.cn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五章    附则

  十八条  以往招生工作的章程、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法律、法规、规范和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和为准。

  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医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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