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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5-29 18:39
章 总 则
条 《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招生工作的通知》的,和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武汉城市职业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条 本章程是社会武汉城市职业招生、及的主要渠道,是武汉城市职业招生咨询和工作的主要依据。
条 概况
一、名称:武汉城市职业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国际代码:11796 湖北省代码:8092
五、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村甲1号
章 招生机构
条 武汉城市职业设高职招生工作(此后简称招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武汉城市职业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成立由院长、纪检书记、纪检处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招生工作和的,和的合法权益。
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武汉城市职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0年面向省内外的分招生计划。2010年招生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文秘、新闻采编与制作、会计电算化、金融与证券、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商务英语、旅游英语、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电子工程技术、心理咨询、音乐表演、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达艺术设计、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移动通信技术、印刷图文、金融保险、旅行社经营管理、酒店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人物形象设计、装饰艺术设计、摄影摄像技术、主持与播音。将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收费标准:普通每年4000元/生,艺术每年5200元/生,住宿费:每年1000元/生。2010年各收费湖北省物价局审核的项目和标准。
章 规则
第九条 武汉城市职业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本章程公布的;以的和高考文化课(艺术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为依据,德智体美考核,择优。过程中,自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以优先为原则,即按的顺序,从到低分报考武汉城市职业的,当省公布的同最低线上报考武汉城市职业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报考我院的,依此类推。
第十 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到低分排队,依次的顺序。如分数未分数,即看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在所报均未被下,对者,可到未录满;者,作退档。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的,教育部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和。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
第十四条 艺术类规则:艺术类在文化考试的同分数线、我院并已的合格中,按和文化6:4比例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百分之六十+文化×百分之四十)×2],从到低分,德智体衡量,择优。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对身体健康状况审查和复查。符合标准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报考我院师范的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5cm。
第十六条 武汉城市职业各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慎重。
第十七条 武汉城市职业在接到省级招办核案的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招生的,持通知书按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书面申请,未经我院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报到见2010年武汉城市职业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招生对其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区别予以,直至取消入学。
十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管理;按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
十 武汉城市职业设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十二条 学生学业,经审查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全日制普通高等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0年武汉城市职业高职招生工作。
十四条 本章程经武汉城市职业高职招生审查,报主管审核。
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凡与以前武汉城市职业高职招生工作的、与本章程不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武汉城市职业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的参考,不属承诺。
十七条 本章程由武汉城市职业招生办公室解释。
十八条 咨询及结果查询
网址:http://www.whcvc.cn
电话: 027-87758115、87758117 邮编:430064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村甲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