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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6-04 10:15


 

      普通招生工作的的合法权益,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特制定本章程。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并纪检监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概况 全称:中山新华 国标代码:13902第五条 地址: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广汕721号,邮政编码:510520;东莞校区(在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河西路,邮政编码:523133第六条 办学层次: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第九条 主管:广东省教育厅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的修业期限内的学分,毕业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新华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新华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设立由职能人组成的招生工作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和实施细则、招生规模和学科招生计划,、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招生工作中的重大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的招生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工作,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设立由和中山纪检监察组成的招生监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招生计划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及详见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招生目录》。第十五条 :中山新华在广东省内招生的各B类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美术类招生部分在广东省普通提前B类 第五章  规则第十六条 教育部的“,招办监督”的体制,招生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以高考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衡量德智体美,择优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分数线上,在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标准,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比例不高于105%。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同批分数线,符合中山新华下,依据,从到低分的顺序择优排序总分相,则按统考科目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总分仍相,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语文、外语。十条 所填到低分。在额满的下,按,依次类推,不设置级差。顺序,总分相科目高者优先所填都未被时,若,则并兼顾单科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作退档十二条加试及外语语种:英语加试:英语和国际与贸易须参加广东省组织的英语口试,E级。外语语种:除英语和国际与贸易外语语种“英语”外,其它语种不限,我院培养和教学安排,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慎重报考。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面向美术类招生。教育部文件,艺术类入学后转入非艺术类学习。对男女生比例无限制。十三条 凡报考我院的美术类,文化分与术科分的分数线均按广东省招生办划定的出档线分档时对投出档案的文化课的40%,术科的60%计算总分,从到低分,择优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的当年度《普通高等照顾》中的予以认可。符合和省招生办公示符合优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考试均须等级,且有两门C级及其等级。当考试(或排序)相评价及学业考试优秀的可优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修习基础知识(模块)的。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考试并均等级,且有两门D级及其等级。当考试(或排序)相评价及学业考试优秀的可优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修习基础知识(模块)的。 第六章  体检标准十五条 我院的体检标准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对残障的,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且高考标准,则予十六条 入学后,以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或不宜就读已者,按学籍管理办理,予以转或取消入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十七条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文件标准:每生每年15000-18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800-1400元。各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目录公布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十八条 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1.种奖学金:(1)奖学金;(2)励志奖学金(3)奖学金;(4)益民奖学金;(5)江西广东商会奖学金;(6)长江企业助学金。奖学金金额最高为8000元,助学金金额最高为3000元。此外,还设单项奖励。2.种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的学生可勤工助学活动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中山新华招生监督与申诉办公室人:蓝永金监督电话:020-87215125传真:020-87215125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十条 招生咨询及:咨询电话: 020-87065995传真:020-8706599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网址:http://xh.sysu.edu.cn招生网址:http://www.xhzsb.net 第十章      本章程由中山新华于2010年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议,适用于中山新华2010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新华授权中山新华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和省的时,以和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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