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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
1、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各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依法招生。
2、学院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对报考本院第一志愿的考生,学院将优先满足他们的第一专业志愿,对报考本院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本院各专业录取情况,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4、因专业招生计划已满、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健康等原因,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
5、录取情况由各省招生办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