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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2010年我校各专业面向全国二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理科类(包括航海类)、文科类专业广东省安排在第三批专科A线,美术类专业安排在提前第三批专科A线录取;外省航海类专业大部分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其他专业安排在专科(高职)批录取。具体以各省(市)安排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后续志愿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二十四条 特殊专业、加试及外语语种以及相关专业科目的要求:
  1.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2.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3.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除总分及身体条件外,还需适当参考外语科目的分数;广东省考生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英语口试成绩要求在C级以上。
  4. 外语语种要求:航海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航海类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航海技术专业5.0以上,轮机工程技术专业4.8以上;无色盲(弱),肝功正常。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时是否有检测乙肝项目的特殊要求,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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