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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院录取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我院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我院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即对进档考生按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文化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文化科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档和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我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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