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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

  一、录取规则
  1.我校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进档考生以高考总分为录取依据。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相关科目:语文和外语,理科考生相关科目:数学和外语。
  2.我校按志愿顺序录取,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一志愿考生;在京一批次录取时,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视具体情况录取非一志愿考生,录取人数一般为在京招生计划总数的10%左右。
  3.我校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我校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没有专业级差。填报专业志愿时主要考虑考生的分数水平和兴趣。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的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5.录取时专业调剂原则: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全部填报师范专业者,只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专业志愿全部填报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专业志愿中既填报了师范专业又填报了非师范专业者,可以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6.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承认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学校提档和分专业时都考虑加分因素。
  7.对于与我校签订了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录取。
  8.艺术类专业参加各省市艺术类专业提前录取。文理兼招,同等对待,统一录取。2010年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联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该省联考且取得合格证,方可按我校录取规则录取。
  9.艺术类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和表演)和艺术类(美术学师范、美术学非师范、绘画、艺术设计)计划在该省为“零”,计划视考生填报而定。
  10.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所有考生的数学成绩都计入总分。艺术类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全面考核,按照分省计划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安排专业时考虑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
  11.报考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过各省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即专业课成绩×750÷230)的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的60%相加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作为参考,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12.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方法:
  在文化课成绩过各省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
  ①音乐学(师范)专业:专业课成绩占40%(按满分750分折合,即专业课成绩×7.5),文化课成绩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音乐学(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③录音艺术专业:同音乐学(师范)专业。该专业录取时还要参考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④音乐学(师范)专业、音乐学(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将统一按音乐学录取。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以上两个专业方向在志愿一栏只填写音乐学。
  13.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在文化课成绩过北京市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满分750分折合)的3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的70%相加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作为参考,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①美术学(小学教育)分数折合:即专业课成绩×750÷230
  ②音乐学(小学教育)分数折合:即专业课成绩×7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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