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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北京一批次录取中,我校一批次招生专业均单独预留20%的计划,专门用于招收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具体分专业录取的原则不变。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将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级差”原则上为3-5分,具体数值的设定以符合考生最大志愿满足率为标准,由网上录取系统自动分配专业。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进行分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在实际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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