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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学院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天津天狮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继续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阳光工程”原则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第十条  天津天狮学院按教育部规定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政策和录取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组织的口语测试(无口语测试的省份除外)。
天津考生则全面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我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凡被天津天狮学院录取的学生,我院将录取通知书以邮寄的方式寄出。
第十五条我院是民办高校,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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