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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0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3200-40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年),艺体类专业为8000-10000元/生.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专业为6000—8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0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在天津市、江苏省以外省份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如等级相同,文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语文、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英语、数学、语文成绩。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依次参考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仍相同,再依次参考学业水平单科考试成绩,即文科考生依次参考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成绩;理科考生依次参考语文、政治、历史、地理成绩(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个数,以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评价。)

  第十二条 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和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成绩排名在院校前10%,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在本科一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我校原师范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降分政策。即汉语言文学、地理科学、化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英语、教育学、教育技术学、历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若线上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依次降分录取线下一志愿考生,以满额为限;降至线下10分,仍不满额时,再行录取线上其他顺序志愿的考生。

  在本科二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的降分政策。即如线上一志愿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生源不足(不含服从志愿),则可适当降分,录取线下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软件工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报考及录取详见《2010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章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招录取详见《2010年天津师范大学民族体育专业招生章程》。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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