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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6-02 18:33
津学生[2005]91号
章 总 则
条 本细则是对《天津学生表彰奖励的》中涉及的奖励项目及其评选办法的详细。
条 申报奖励具备的条件按《天津学生表彰奖励的》第五条的。
条 奖励时限为一学年内的事迹和的,各类背景应在当年8月31日前,上溯到上年9月初。
章 评选与奖励细则
条 校级先进集体
(一)评选条件
1、政治进步
集体四项原则,政治上与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思想,爱党、爱国、爱校。进步,有50%提交入党申请书,50%同学参加了各级和“”会的活动。在关系到和社会稳定的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2、操行文明
集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生准则》,遵守并学规章和管理制度,本学年内违纪。参加活动,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公共秩序,在校园内自行车不乱放,所使用的教室、实验室、宿舍内整洁文明,不乱写乱画,不乱丢纸屑垃圾,不大声喧哗。尊敬师长,敢于指出并劝戒人的不文明。
3、学风优良
集体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努力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勤奋严谨、学风优良,学习排在同类集体前列,无考试作弊。同学团结、先进帮后进。能够本或团体的特点,各类学习竞赛活动和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并。
4、活动
体育活动,体育合格率超过85%,群体锻炼,课外活动个人出勤率85%,参加校、院(系)组织的体育活动,。参加校园各类文化活动,优良,。
5、干部优秀
有一支较高的学生干部队伍,党员骨干,学生干部工作,团结协作,原则,有较健全的工作制度,组织本集体健康有益的活动,在活动或评比考核中。出色校、院(系)交给的任务。
(二)评选办法
1、校级先进集体由各学生处下达的名额,在学生集体自由申报的基础上,竞选的办法,产生初选名单,由各(系)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评议,报学生处批准。
2、已正式注册且涉及多个(系)的学生社团,可校团委申报校级先进集体;只涉及(系)的学生社团可校团委申报,也可向所在(系)申报校级先进集体。在社团中竞选产生候选先进集体,由校团委常委会评议,由学生处批准。
3、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和市级先进集体在基层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经学生处筛选,集体评议后,报学生工作审批。
(三)奖励办法
1、奖励名额:校级先进集体的获奖名额由学生处参评集体。
2、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学生集体,将表彰并的物质奖励,校级先进集体奖励活动经费500元。在校级先进集体评选的基础上,推荐天津市先进集体,事迹的集体,由校学生工作审定为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市级先进集体和校级先进集体标兵奖励活动经费1000元。
第五条 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一)评选条件
1、有的学习目的和学习
全体同学学习目的,学习风气浓厚,勤奋好学,团结互助,尊师爱校,严谨地对待每教学环节。
2、有严明的学习纪律
全体同学能自觉遵守和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和实验报告、不扰乱秩序、考试不作弊、自修学习人数多。
3、有的学习
全体同学在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在全年内考试考查课格。
4、集体组织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活动。
5、本年度内无违反校规校纪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办法
校级优良学风集体由各(系)学生处下达的名额,在学生集体自由申报的基础上,竞选的办法,产生初选名单,由各(系)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评议,报学生处批准。
(三)奖励办法
1、奖励名额:校级优良学风集体的获奖名额由学生处参评集体。
2、评为优良学风集体者,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奖励活动经费300元。连续两次优良学风集体称号的集体,奖励活动经费500元。先进集体者不兼得优良学风集体奖励金。
第六条 “楷模”特等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学习优秀,较高,德才兼备,发展,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并的学术能力。
2、有标志性的事迹和。
3、“楷模”特等奖学金原则上从市级奖励者中产生。
(二)评选办法
在各(系)评选推荐基础上,由学生处主持,竞选答辩选举产生,报校学生工作审批。
(三)奖励办法
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在评选过程中依据条件评选,奖励金额为3000元。
第七条 奖学金一等奖
(一)评选条件
1、一、二年级生(含高职接本生)及一、二年级(高职)学生英语考试不低于75分,三、四年级生(聋人工、艺术除外)应英语四级(含四级)考试。(本款适用于非外语学生)
2、学习测评85分、主科不低于80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3.5(含3.5)、主科不低于3.0(学分制)。
3、测评优良,在社会工作、社团活动等集体活动中,在班集体内有基础。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按参评人数的3% 设置奖励名额,学生处按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各在学生申报和测评的基础上,由包括学生在内的评审组,一等奖学金者名单,向全体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奖励金额为1000元。(2003年以后入学的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1200元)
第八条 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
(一)评选条件
1、各门功课及格。
2、依据测评排名和本名额获奖者。
3、三等奖可以侧重奖励在测评基础上某、的学生。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由各(系)奖励金额度和参评学生数,本,评比细则,评选和公示获奖者,并报学生处备案。(2003年以后入学的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奖励金额为7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8%,奖励金额为400元)
第九条 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2、奖学金一等奖获奖学生应如下条件:各科学习平均85分、主科不低于80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3.5(含3.5)、主科不低于3.0(学分制);
3、奖学金二等奖获奖学生应如下条件:各科学习平均80分、主科不低于75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3.0(含3.0)、主科不低于2.5(学分制);
4、奖学金三等奖获奖学生应如下条件:各科学习平均75分、主科不低于70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2.5(含3.5)、主科不低于2.0(学分制);
5、日常,在社会工作、社团活动等集体活动中,在班集体内有基础。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一等奖按参评人数的3%设置奖励名额,奖励金额为1000元。
二等奖按参评人数的3%设置奖励名额,奖励金额为600元。
三等奖按参评人数的6%设置奖励名额,奖励金额为300元。
各在学生申报的基础上,由包括学生在内的评审组,各等奖学金者名单,向全体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条 “之星”奖
(一)评选条件
1、各科学习及格。
2、单项的学生(特招生除外)。例如:全国学科竞赛三等奖(或前六名),全市学科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全国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三等奖(或前十名),全市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全国文艺汇演竞赛三等奖(或前十名),全市文艺汇演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全国生运动会或全国性单项赛事个人前八名,全市生运动会或全市单项赛事个人前三名;在全国、全市有的竞赛中为争得荣誉,名次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1、个人奖励金额2000元,并颁发证书或证章。
2、集体授予“之星团队”称号,奖励4000元。
3、学生自由申报,并佐证,由各初审后,报学生处复审,由学生工作批准。
第十 社会工作优秀奖
(一)评选条件
1、在各类社会公益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认可的学生骨干或学生干部。
2、无格科目。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参评学生总数的3%。
2、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者奖励金额基础标准为200元,各可浮动。
3、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的提名办法,在符合条件人数多于名额时,由本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4、各(系)在初评公示后,报学生处批准。
5、社会工作优秀奖者是学生干部的,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优胜奖
(一)评选条件
由职能组织或事先认可,并报学生处备案的校级、校级及行业性、区域性竞赛的获奖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国学科竞赛优胜奖,全市学科竞赛等级奖(或前十名),全校学科竞赛获一等奖(或前三名)者及行业性、区域性竞赛奖项与此者,个人奖励200元,集体按。
第十三条 学生科技奖
(一)评选条件
由职能组织或事先认可,并报学生处备案的学生科技活动获奖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国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优胜奖,全市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等级奖,全校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一等奖者,个人奖励200元,集体按。
第十四条 优秀论文奖
(一)评选条件
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1、生在核心刊物(含核心期刊)等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200元。
2、生在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200元;在省市级刊物发表论文奖励100元。
第十五条 文艺汇演优胜奖
(一)评选条件
由组织并报学生处备案的文艺汇演获奖者(特招生除外)。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市文艺汇演获等级奖,个人奖励200元,集体按。
第十六条 体育竞赛优胜奖
(一)评选条件
由组织并报学生处备案的市级运动会(含校运动会破记录者)或单项赛事获奖者(特招生除外)。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全市生运动会或全市单项赛事个人前四?八名、校运动会破校记录者个人奖励200元,集体项目按。
第十七条 自强自立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家庭,已列入生活学生名单,学习目的,学习端正,勤奋努力,学习测评70分(学年制)或平均绩点2.0(学分制),无格科目。此项奖学金旨在鼓励勤俭自强。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天津自强自立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奖励金由勤工助学经费列支。按的特困生总数的5%名额。在天津自强自立奖学金评选的基础上,天津市教委的推荐天津市奖励助学金候选人。 此奖项由学生处将名额下达给各(系),与各协商依据条件筛选,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八条 外语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非英语学生本学年度由组织的英语六级考试中优秀者;
2、参加市级(含市级)外语口语(口译)竞赛获奖者。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外语学习优秀奖学金本人申报,教务处和各(系)名单相的产生获奖者。奖励金额为100元。
第十九条 无私奉献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本年度参加无偿献血或对社会及他人巨大无私帮助的学生。
(二)奖励和评选办法
在事迹的前提下,由(系)提名,学生处审核产生获奖者。奖励金额为100元。
十条 “英才”优秀毕业生奖
(一)评选条件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优秀毕业生:
1、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助学奖学金除外),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优良。
2、“市级三好(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共青团员”、“市级优秀团干部”、市级奖学金等荣誉称号和奖励,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优良。
3、二次校级一等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楷模”特等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之星”奖及荣誉称号;且毕业实践和毕业论文优良。
(二)评选办法
由各(系)每年3月对优秀毕业生初评,在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后确认,报学生处审核,在毕业典礼时表彰。
(三)奖励办法
1、就业时可以校长名义签发的推荐信。
2、优秀毕业生就业的优先权,并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以名义优先推荐毕业生。
3、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或证章。
4、在校史陈列室设优秀毕业生纪念册,记载每年优秀毕业生的姓名、照片等。
十 “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录用且成行的毕业生,授予“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颁发证书或证章,奖励2000元。
十二条 说明
本章所涉及奖项除有外,奖励金兼得,只最高奖励金,获奖者可荣誉称号。若获奖者为团队,10人左右团队奖励金不超过500元,20人左右团队奖励金不超过1000元,30人团队奖励金不超过2000元,“之星”团队奖励金不超过4000元。享受“之星”个人奖励的应是团队中排名前两位或最大的学生。上述表彰范围之内,有的或的集体或个人,可由校学生工作另行奖励办法。
章 其它奖项
十三条 各(系)自行设立的奖学金,按设立与学生处协商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共青团系统的表彰奖励由校团委制定奖励办法,报校学生工作审定。
十四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或人设立的奖项,由学生处参照本细则与设立者协商制定细则,报校学生工作审定。
章 奖励评定的
十五条 测评是学生评定奖学金的依据和基础工作,各公正地操作,特如下:
(一)各(系)须《天津学生测评实施办法》测评工作。测评应包括德、智、体、美等各,所占权重由各(系)自行。学习测评所占权重低于测评的60%(本学年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应计算在内)。
(二)对在学生工作中的学生可由各(系)在测评核算中考虑酌情,原因和分值应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批准。以后,排序超过前排序结果的3位。
(三)体育测评除考察学生体育课程外,还要考察其在课外体育活动中的。体育活动一项都未参加的学生记入体育时要减半,各(系)都要提前公布本组织的标准体育活动项目,并将参加结果由学生工作干部记录在案,如组织活动由各(系)说明。
(四)美育的考察主要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团活动的,由各(系)活动名单和活动记录,其权重在10%。
(五)各(系)可以《天津学生表彰奖励的》和本细则的上述,在方案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测评的操作办法。
十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是奖励工作的原则,关系到学形象、育人质量、校园稳定,各要“四公开”即名额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评选结果除有外,要公示3天,公示栏设在各(系)办公室门前位置,如不公示学生有权向学生处,并视为评选无效。
十七条 要评奖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弄虚作假。要依据权限审批,奖励项目需要集体,有分歧时要投票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解释。
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