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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3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等合并使用。
  第四条 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调动(录聘用)到我办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我办按规定安排当年年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保障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权利,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其身体健康。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工资统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天数,年休假工资报酬从当年带薪年休假中扣除,最多扣除为当年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相应金额。
  第七条 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八条 对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我办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 鼓励错峰休假。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经分管办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处(人事处),由综合处(人事处)统计制作全办年休假计划表报办领导审定后严格执行。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按年度休假计划安排休假并需调整休假时间的,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调整一次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经调整休假计划仍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其分管办领导批准、最后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在我办公示后,作为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不能提供经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的,一律不予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年休假报批程序:主任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副主任报主任批准;处长(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报分管办领导签批并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余人员报所在处室负责人签批,并报请分管办领导批准。
  除主任之外,其余人员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将休假申请单交综合处(人事处)登记,由综合处(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按程序报批。《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第一联由综合处(人事处)存档,第二联交各处存档。
  第十三条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鼓励干部职工休假,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纪律,负责统计本处、中心年休假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办执纪监督部门对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隐瞒不报、虚报造假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
  民警子女参加中、考试资料期间,准予民警带薪休假3天。贵州新近出台20条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的有关规定,从休假、体检、医疗、优抚、子女教育等方面对从优待警予以规范。
  正在贵州遵义召开的贵州省公安局长座谈会上,记者了解到,贵州省公安厅日前出台的《贵州省公安机关从优待警有关规定》明确,贵州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民警办理其他补充险种。贵州省公安厅统一向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民警家属发放“特殊补助金”,向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和病故民警家属发放“特别抚恤金”,建立因公致残民警伤残救助制度,对因公致残民警发放“伤残救助金”。
  规定还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同级医疗单位建立民警伤病救治绿色通道,贵州省公安厅设立“全省公安民警就医协调办公室”,对民警及家属因重病到贵阳就医或需与外地医疗单位联系时,及时提供帮助。
  在民警子女教育方面,规定要求,除按规定落实保送公安英烈子女就学、因公牺牲民警子女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外,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特困民警子女就学救助机制,特困民警子女在高中阶段学习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资料并在国家计划内被普通高校录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学费时,要及时给予救助,坚决避免发生特困民警子女因无力交纳学费而失学的情况。
  此外,贵州省、市(州、地)两级公安机关应设立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县级公安机关设专兼职维权民警,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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