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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完善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努力提升教师素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4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综合评价教师的德、能、勤、绩,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功能,着力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促进教师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规律;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考核范围

    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含兼做管理工作的教师、特岗教师)。

    四、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的情况。包括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1.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三股势力”以及各种邪教的言行。

2.遵纪守法。遵守教育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教学行为规范。

3.爱岗敬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岗位,关心和爱护学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廉洁自律。遵守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行贿受贿的规定,遵守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以及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的规定。

    (二)职业能力:考核教师实施教育教学的各项专业技能,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等方面内容。

     1.教育能力:具备组织教育活动的能力,组织德育活动的能力,分析和解决学生问题的能力,与社区、家长和学生的沟通能力等。

    2.教学能力:具备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把握和使用教材的能力,运用教学语言、教学方法、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课堂教学和组织其他有关教学活动的能力等。

    3.教学研究能力:具备组织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4.专业发展能力:具备通过参加继续教育,更新教育新理念,拓展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能力等。

    (三)工作表现:考核教师的履职行为,包括出勤率、工作量、教学常规等方面内容。

1.工作量情况:完成标准工作量情况。教师标准工作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发〔2003〕45号)执行。

2.出勤率情况: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等方面情况。

    3.教学常规执行情况: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等。

(四)工作业绩:考核教师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包括教学效果、教研成果和突出贡献等方面内容。

1.教学效果: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学生学业水平考核合格。

2.教研成果:参与校本教研、课题研究,教育科研论文成果发表和利用等情况。

3.突出贡献: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辅导学生方面的获奖情况。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组织进行,成立由学校领导、管理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考核委员会,其中普通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50%。

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自治区制定了教师考核指标体系赋分参考表(见附件),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职业道德15分、职业能力10分、工作表现50分、工作业绩25分。各地可参照自治区的考核指标体系,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当地的考核指标体系。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按下列比率控制:优秀12%左右,合格80%左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不合格: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言行的,参与非法组织和宗教活动的;触犯法律,受到追究法律责任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职业道德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中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相关行为,以及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一般按年度经绩效考核后发放。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作。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必须真正体现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对考核优秀的人员在发放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上,发放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0%左右;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在发放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上,发放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只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全部绩效工资。

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落实。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全区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督导检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教师考核工作的统筹指导,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学校教师考核工作,同时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学校制定教师考核具体方案。

学校是教师绩效考核主体,校长是教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考核具体方案,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学校教师考核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考核,以考核促发展。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九、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执行。

十、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2009年制定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新教人〔200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赋分参考表

姓 名:

 

             总得分:

 

一、职业道德(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15%,15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政治素质

6

 

2

遵纪守法

3

 

3

爱岗敬业

3

 

4

廉洁表现

3

 

二、职业能力(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10%,10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教育能力

4

 

2

教学能力

2

 

3

教研能力

2

 

4

专业发展能力

2

 

三、工作表现(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50%,50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工作量

30

 

2

出勤率

10

 

3

教学常规

10

 

四、工作业绩(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总成绩25%,25分)      小计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赋分分值

得分

1

教学效果

15

 

2

教研成果

5

 

3

突出贡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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