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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参网小编整理分享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入口http://210.45.211.100/jwweb/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 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登陆入口http://210.45.211.100/jwweb/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http://210.45.211.100/jwweb/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教务系统入口 考研究生或参加就业考试等活动,与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可申请三门(含)以内课程缓考。 (三)本人患病、直系亲属去世或遭遇其他突发事故需要申请缓考的。 缓考须考试前办理手续,按《学生申请缓考条件及流程》办理,由学生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如患急病不能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应向辅导员请假,辅导员向系主管领导汇报,并在考试后3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随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学院不再组织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除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不予转专业、转学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一)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二)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三)应当予以退学者; (四)文科、理科、艺术类互转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院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系审核推荐,转入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二)省内转学的,由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系及教务处审查,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批准并通知学院及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及户口转迁手续。 (三)跨省转学的,由安徽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五周(含)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五周(含)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休学时间及修业年限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发给休学通知书。 (二)系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往返交通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该学生不享受其他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六)学生本人对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七)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均不得留住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提前2周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  复学申请须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系、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告诫、退学警告、退学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并发布审核通知,其“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均为学籍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0,但小于14,予以告诫。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总学分大于等于14,予以退学警告。 第四十四条  对受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出告诫、退学警告通知书,由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通知书存根送回教务处备案,附件寄给学生家长。受到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本人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3次; (二)告诫、退学警告次数累计达到4次; 因以上两种情况退学学生即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按学籍管理规定需退学者,在本人申请、家长担保、系同意并获得学院批准的情况下,可在校试读1次;试读后如再次发生告诫或退学警告者,予以退学。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四)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填写退学审批表,系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核批准。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通过各种方式无法向学生本人或其家属送达退学决定书的,在学校公告栏、教务处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22个工作日内未见答复的,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 第十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定允许的修业期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业期满,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条  在本院取得学籍且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http://zhongkao.xuecan.net/ 第五十三条 对在校生的行为、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参照《安徽大学江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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