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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网权威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八条,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相关信息请访问国家司法考试网。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

  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等。本条是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也就是说,凡具有本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引渡。因此,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时也被称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或者“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八项情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二是出于保护我国公民的考虑。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属于我国公民,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包括《宪法》、《国籍法》等进行审查。只要依照我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公民;二是对于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的,不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应当注意的是,在引渡法制定前,我国与有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有的未将本国国民作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而是作为相对不引渡的条件,如《中泰引渡条约》第五条关于“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规定。在办理与泰国之间的引渡案件时,本国国民不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是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权威性以及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正当权利。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机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有罪、无罪和免予处罚的判决。“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审查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已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时,要注意有一项时间上的限制,即“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只有在外交部收到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时,我国司法机关已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的,才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对于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包括已作出有关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的,都不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是属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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