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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函〔20xx〕1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琼府〔20xx〕21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xx〕9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其它涉农资金)、国家专项基金、省市县级财政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本市县唯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作为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设质量等负责。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程序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省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本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本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

  第八条《规划》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已纳入《规划》的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十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根据各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申请时间、要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投资责任主体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并由投资责任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十一条《方案》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现状、存量、建设条件和存在的问题;

  (二)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初步设计;

  (四)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

  (五)工程建设与管理;

  (六)后续管护和措施保障。

  第十二条《方案》应符合全省的总体规划、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共享农庄、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精准扶贫等有关资源要素进行融合,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效益。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方案》由投资责任主体报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资金拨付审批环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审批平台,做到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横向联动,同时响应,在线审批。

  第十六条经审批的《方案》,作为项目招标和建设实施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责任主体应在《方案》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投资概算等。

  第四章项目建设和管护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项目施工方案编制,3-5个月内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并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提前向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缓开工申请,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鼓励实施代理建设模式,即“代建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投资责任主体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质量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开展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交付项目单位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化步伐,鼓励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由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定额标准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责任主体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投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已核定的概算投资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增减项目建设内容,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投资。对于申请调整已核定概算的项目,在预备费、预算结余、招投标结余内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方案》批复投资。

  第二十六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批复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须经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市县原审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方案》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三)与调整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严格建设企业准入门槛,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市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前,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应当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通则》《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部门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四)经批准的《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一)合同段工程已全部验收;

  (二)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编报决算;

  (三)已明确管护方案或管护主体;

  (四)已完成项目信息“上图入库”工作;

  (五)项目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档案材料齐全、真实。

  第三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转交所属乡镇和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维护管理、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项目属地村委会建立“田长”制,采取政府指定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每个田洋落实专门管护人或专业管护队,实施定点定人或定队伍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统筹落实项目管护经费,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向项目产权所有者拨付管护经费,并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逐步形成以农业水费收入为主的工程管护经费投入机制。

  第五章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稽察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监督和检查。

  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农业、财政(农发)等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或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

  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监管的重点。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制定项目考核细则,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

  第三十八条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化,鼓励村集体和村民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可根据需要,委派村民现场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

  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法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高标准农田领导小组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并可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项目材料,骗取或套取国家投资;

  (二)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意规避相关程序,影响项目工程技术质量,造成超投资概算;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国家投资,造成项目建设资金存在缺口;

  (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造成项目原核定的投资概算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五)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通过指定、围标或串标帮助建设单位获得建设工程;

  (六)转包建设工程,造成项目无法按批准的时间实施建设,致使资金长时间无法发挥效益;

  (七)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稽察、督查检查或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设计、勘探、监理、工程咨询等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建设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政府将对相关的企业和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禁止其在本省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工程设计方案,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不具备资质,无证上岗、玩忽职守、与施工企业串通抱团,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方案,达不到工程所需要的技术深度,造成严重的缺项、漏项,或不符合功能需求和超投资概算行为的;

  (四)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地质勘探,提供不实地质勘探报告,造成工程技术方案设计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和超投资概算的;

  (五)工程中介咨询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咨询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审查过程中,未能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项目业主或施工企业私通一气,提供不实投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

      为切实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和农产品竞争能力,有效缓解因大电开发而带来的人多地少的矛盾,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小沙坝村实施高稳农田建设项目。我局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布署,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实地踏勘和规划设计,为保证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现根据实施地点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和农产品竞争能力的中心任务,以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建设重点,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集中布局,通过项目建设带动,掀起我县新一轮农田基本建设高潮。

  二、建设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项目区内耕地“跑土、跑水、跑肥”的土壤障碍因素得到彻底消除,土壤肥力稳步提高,粮食产量增加xx—20,耕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提高,农业生态环境趋于良好,将为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设地点及概况

  经实地勘测,项目建设地点选定在小沙坝村。

  该区域年平均气温xx℃,年均降雨量1190mm,年日照时数2024小时,海拔840米,该片区主要涉及的小沙坝1组2组和3组三个村民小组,有住户160户,621人,其中劳动力335人,现有耕地面积605亩,其中水田180亩,旱地425亩,20xx年,项目建设涉及的三个村民小组人均占有粮食450公斤,人均纯收入1692元。

  项目建设涉及面积200亩,其中65亩为梯地,xx5亩为坡地。该片区由于田间渠系不完善,一直以旱作为主。

  四、建设地点选择依据

  1、该区域在小沙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点旁,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

  2、土地面积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生产和综合开发,同时能很好地起到样榜示范作用。

  五、建设内容及规模

  1、建设内容

  ①坡改梯地建设:把现有的坡耕地改造为梯地。

  ②地力培肥建设:在原有和改造好的梯地内配套实施增施有机肥,绿肥种植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

  ③沟渠建设:把主沟的土沟部分和田间渠系修建成三面光沟渠。

  2、建设规模

  整个项目建设规模为200亩。

  六、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中的坡改梯地建设由受益群众按技术要求改造,按标准验收,补助到农户的方式进行;地力培肥建设,由受益群众在农业生产中实施完成;沟渠建设由工程队施工,按设计标准及施工协议进行验收和资金结算。

  七、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1、坡改梯地建设

  xx5亩×500元/亩=67500元

  2、地力培肥建设

  200亩×300元/亩=60000元

  3、沟渠建设

  ①基础及沟帮工程:445.5m3×xx0元/m3=66825元;

  ②沟底工程:40.5m3×320元/m3=12960元;

  ③砂浆抹面:1260m2×12元/m2=19440元。

  以上三项合计投资226725元。

  八、资金来源

  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助的20xx年高稳农田建设项目资金100万元中按实际建设需要进行使用。

  九、实施进度安排

  该项目计划于20xx年x月启动,于20xx年x月完成坡改梯地和沟渠硬件建设;于20xx年x月至x月完成地力培肥软件配套建设。

  十、项目建设技术措施及质量标准

  1、坡改梯地建设:按照生土搬家,熟土回填的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建成后的梯地要求达到一平二深三肥四埂牢五有沟六有路的质量标准,梯面宽度不低于1.5米。

  2、地力培肥建设:积极发动受益群众积造有机肥料,开展绿肥种植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培训及推广应用,要求建成后的梯地绿肥种植达面积100,每亩施用有机肥2000公斤,按配方施肥面积达100,测土配方施肥通知单入户率100。

  3、沟渠建设:①规划安排田间排灌沟渠7条共xx50米,其中1号渠长400米,2号渠长120米,3号渠长xx0米,4号渠长220米,5号渠长200米,6号渠长160米,7号渠长100米。②沟渠设计为矩形断面,沟心宽0.3米,高0.3米,沟帮宽0.3米,沟底采用C20砼浇筑0.1米,沟帮采用M5.0砂浆支砌毛石并用M10砂浆抹面(附施工断面图)。③对各种材料的要求:A、砼、砂浆:C20砼、M10砂浆、M10砂浆如采用人工搅拌,搅拌次数不得低于6次。B、支砌块石选用不风化的石灰石,大小平低于30公分。C、水泥采用怒江水泥厂生产的P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出厂不超过三个月,无结块状。D、碎石规格:C20砼要求碎石规格粒径为1—4公分,用不风化的石灰石或玄武岩进行破碎。E、浇筑、抹面砂子:采用不风化石破碎或山砂,抹面使用江沙。

  十一、项目建设验收及补助款兑现办法

  该项目为我县20xx年高稳农田建设项目的子项目,与全县高稳农田建设项目一并进行验收,项目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局直接将建设补助资金兑现或结算给参加建设的农户或工程队。

  十二、组织管理

  为保障小沙坝高稳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成立以分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委主任、县农业局局长及六库镇镇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局副局长及六库镇分管农业副镇长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监管;成立由县农业局局长为组长,六库镇分管农业副镇长及县农业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局环保站、六库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技术人员及小沙坝村委会村干部为成员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六库镇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镇政府相关站所职工及小沙坝村委会村干部为成员的项目协调小组,负责项目建设涉及的群众动员、纠纷调解和土地调整等相关工作。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4

  根据许昌市《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xx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许农业〔20xx〕145号)及相关文件,下达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3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1万亩(含节水灌溉示范区0.3万亩)。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xx年3月8日在河南团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按照保障国家粮安全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推进河南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

  二、优化项目布局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建设优先顺序,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围绕农业供给侧改革和“四优四化”建

  设,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避免重复建设,我市选择增福镇南部和和尚桥镇2个镇进行规划。

  三、项目规模

  许昌市下达20xx年长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3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万亩(含节水灌溉示范区0.3万亩),项目总投资5020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投资3968万元,许昌市投资316万元,我市配套736万元(含示范区县级配套420万元)。分两个项目,分别位于和尚桥镇和增福镇。一是长葛市和尚桥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区涉及和尚桥镇太平店、岗杨、张固店、樊楼、牛庄、蒋庄、段庄、楼张、贾庄、秦庄、任庄、新张营12个行政村,耕地面积2.4万亩,投资4120万元。二是长葛市增福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区位于长葛市北部增福镇,南部与和尚桥镇相接,涉及增福镇八宝庄、张刘寨、马刘3个行政村,耕地面积0.6万亩,投资900万元。

  四、主要内容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的要求,科学合理设计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以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和建后管护为重点,加大建设力度,有效提高耕地地力和质量。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20xx年1月xx日至5月30日)

  各有关镇、村及时召开乡村两级动员大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高效推进。

  (二)工程建设阶段(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要求施工单位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质量施工、高效率推进,于20xx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工程建设,整理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等项目建设资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

  建设单位在2021年3月30日前牵头组织完成县级验收;审计局要在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工作;施工单位、有关镇要及时完善项目资料档案,迎接省市考核。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的难点节点问题。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协调、工程招投标、技术指导、督查考核、项目骏工验收等工作。各有关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镇及单位要深化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政策和重要意义,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努力争取群众支持配合。要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浓厚工作氛围。

  (三)落实工作经费。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专户,严格执行报帐制。

  (四)严格督查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是民生工程,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台账,对工作成效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项目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核减工作经费,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长葛市农业农村局

  20xx年3月31日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四个结合”创新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创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聚焦打赢脱贫攻坚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做好脱贫攻坚、现代农业发展、人居环境改善、耕地占补平衡四个结合创新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3-5年创新实践,在全县建成一批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的粮食和优质特色农产品基地,构建一套粮食产能提升、农业提质增效、建设成果共享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与现代农业发展结合。科学谋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布局,着力加强基地建设,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1、加强基地建设。围绕“xx8”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对长三角绿色优质农产品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申报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优先立项、重点支持。充分利用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联盟平台和纽带作用,加强合作交流和共建共享。帮扶企业参与省级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工作,对达标的省级示范基地予以授牌奖励。

  2、支持主体发展。积极组织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设计,建设,管护等内容。加强精品课程和建材内容建设,完善培训机构遴选工作,加强师资培训和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强化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组织基层农技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开展基层农技术人员包村联户服务和实施农技术推广特聘计划,提升农村科技化水平。

  3、促进三产融合。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利益联结为纽带,按照“基地+产业+市场”的思路,整合农田建设、产业发展、美丽乡村等相关项目资金,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链,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好乡村休闲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优势,为产业融合发展奠定基础。

  (二)与耕地占补平衡相结合。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与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统筹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避免农田重复建设。

  1、增加耕地数量。按照省里修编规划的要求,切实掌握新增耕地资源和分布情况。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围绕新增耕地申报认定,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接,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指标落实到位。鼓励“小田变大田”,合理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充分挖掘新增耕地的潜力。

  2、提升耕地质量。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建设标准,重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采取“改、培、保、控”等单一或综合措施。改良土壤。针对耕地土壤障碍因素,治理水土侵蚀,改良酸化、次生盐渍化土壤,改善土壤理化性质,改进耕作方式。培肥地力。通过增施有机肥,实施秸秆还田,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通过粮豆轮作套作、固氮肥田、种植绿肥、实现用地养地结合,持续提升土壤肥力。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推进,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内部资源整合。

  (二)落实主体责任。县级是“四个结合”创新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省市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全面抓好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交流经验做法,宣传创新成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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