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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通过民主竞岗的方式推选差额候选人,由党委组织考察,院长予以任命。特殊时期特殊岗位负责人,可由院长提名,经党委组织考察,由院长任命。组织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任期内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或者出现严重失误的,经调查核实,学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院领导、院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院领导、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设机构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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