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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探亲假规定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1981]149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 《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五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条 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三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假期原则上不要分开使用,如需分开使用假期时,由单位行政领导确定,假期也只能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计算一次。
  第十四条 享有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职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五条 职工探亲往返实际所需要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或车、船行驶延误的时间等原因,即使持有有关机关证明,仍应按一般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劳薪字29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付。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进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力求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对无故超假的职工,要按旷工处理。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证上同时注明该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情况。
  第十八条 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原则规定,报省劳动局备案。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出具体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职工在国内探亲。职工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以前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省劳动局对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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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不少上班族来说,少则一周、多则半个月的年假总觉得不够,其实还有一个更长的假期——探亲假面临“如浮云”的窘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长达45天的探亲假。然而记者发现,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与现状出入较大,想要实施难度不小。
  探亲假:想休没有假
  朱小姐在江阴工作,去年她刚休了一次探亲假,这让不少朋友们羡慕不已。“按照规定我应该可以休20天的探亲假,不过最后领导只批了14天左右,休假之前,我加班了好几天,把两周的工作完成了大半,领导才放人。如果离开太久,工作就没人做了。”
  不过今年她想要休探亲假就更难了,“现在单位又有了新规定,如果工作地点与家的距离不到150公里,就没有探亲假了。”
  能休到探亲假,她已经算非常幸运的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上班族压根不知道有探亲假的说法,知道的上班族也根本不敢休假,有的则干脆被告知,单位没有探亲假这个假期。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我是天津的,刚进单位的时候,休了一次探亲假。后来结婚了就没有探亲假了,而且现在交通方便了,趁着节假日就能回去了。”
  一位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吴先生告诉记者,“我们企业没有探亲假,现在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休年假都要轮流来,要是休个探亲假,工作谁来做,企业放不起这个长假。”
  探亲假最长可达45天
  记者了解到,目前探亲假还是依然在施行的,根据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休探亲假探望配偶;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休探亲假探望父母。
  探望配偶或父母的职工,可享受每次最少20天,最多45天的探亲假。并且,探亲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在路费报销方面,根据规定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15小时或者夜间(晚8:00至早8:00)乘车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在33年前出台的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不过记者注意到,在报销的路费中,火车票只能报销硬座车票,甚至没有飞机票报销项目,这与现状出入较大。
  探亲假写入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实33年前的规定,不仅仅在报销往返路费方面的相关规定与现状不符,还有不少方面也与现状有较大出入。
  根据规定,只有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才能享受到探亲假,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分析,“这条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状况有关,但是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不在这个范围,因此很多人是不能享受这个假期的。”
  在规定中还有一条“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我们假期比较多,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而且交通很方便,很多人可以趁着节假日回去探亲,因此也不符合休假条件了,所以探亲假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和企业忽略了。”
  由于探亲假并没有入法,休还是不休,主要还是依靠职工同单位协商的结果。因此劳动者在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来商谈这项福利,这项福利在企业制度或者是集体劳动合同中明确写出来,这样探亲假也将具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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