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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青岛网约车管理
  由交通部起草并于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将于明日截止意见反馈。
  昨天,交通部召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21位交通规划、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就“专车”的新业态、发展现状、营运资质规范以及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的关系等方面展开交流讨论。
  焦点1
  “专车”是否属运输服务?
  “专车”是运输服务还是电信类服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经济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认为,“专车”平台公司属于经营性的信息服务公司,但同时也是运输服务提供者。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认为,不该把“优步”这样的公司定为出租汽车公司,而应定义为新型的交通运输网络公司。傅蔚冈认为,这些公司提供了一个接入平台,出租车运营企业把车辆和服务接入平台。
  也有专家认为“专车”属于运输服务。暨南大学行政法
  

  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表示,“专车”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不同,“不管是通过互联网、电话还是招手打车,最终提供的都是运输服务。”
  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韩彪则强调,乘车形式、交易方式的变化不能改变出租服务的本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也表示,“滴滴”今年上半年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证词里明确表示其服务属于运输类服务,法院也据此作了审判。
  焦点2
  《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在征求意见期间,一些高校研究机构提出,交通部出台的规章应该是建议性质而非强制性质。那么,交通部出台《管理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表示,正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发展遇到了问题,乘客与司机、司机与平台以及新老业态之间存在矛盾,在地方上已经开始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迫切需要相关管理办法出台,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认为,“专车”需要规范发展,目前《暂行办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国务院的412号令在前面描述发布词的时候就写清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文件中的三个许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王静也表示:“412号令就是交通运输部去年关于出租车管理体制的上位法依据,从合法性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焦点3
  “专车”是否需要发牌照?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认为,交通部此前的一些办法和北京市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办法都认可存在使用出租汽车为客户提供的第三方客户运营公司。“现在我们提出网上预约出租车需要发牌照,我觉得这是不合适的。”
  不过,李俊慧却认为,目前的“专车”等新业态都是以营运为目的的,“首先你挣了钱,至于挣了100元还是10元,都改变不了营运性质。目前‘专车’跟出租车形式类似。乘坐传统出租汽车可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付钱乘坐专车也是购买运输服务,却没有即时的服务发票。”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则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焦点4
  是否应让地方先进行试点?
  近日,一些机构公开建议,立法应该给“专车”发展和传统出租车转型一个过渡期,给地方先行试点的机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中央立法没有问题,但应突出原则性、底线性的规定。“确实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或者是消费者权利保护,可以做一个补位性的规定,把平台责任到底是什么说清楚。”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则表示,当前“专车”发展已经引发了社会稳定、乘客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行业管理部门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制定政策予以规范,十分必要。如果国家再不立法,而是“让子弹飞一会”,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
  傅蔚冈则认为,对《管理办法》中如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管理,以及第三方平台保险责任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细化。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钟庆瑞认为,应该由中央先行立法,给地方划一个框架,具体情况由地方根据中央的规章再行决定。 新京报记者 吴为 郭超
 

 青岛网约车价位参照礼宾出租车
“男士年龄不超60岁,女士不超55岁,外地人在青岛办理居住证也能开网约车;网约车车辆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汽车同期购置价格,司机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15日,青岛市网约车新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
  本报记者 赵波
  《青岛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2015年网约车进入青岛市市场以来,网约车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整合了供需信息,丰富了出租汽车服务方式,提高了运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给公众高品质、差异性出行带来了新的体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网约车驾驶员
  须取得运输证
  意见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细化。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中,除了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也就是说,持有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人一样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
  车辆方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还规定车辆为青岛市号牌车辆,车辆价格不低于礼宾出租汽车同期购置价格,并对车身尺寸、轴距、行李厢容积、发动机功率、发动机扭矩、油耗以及新能源车续航里程做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青岛市于2015年初推出了礼宾出租汽车,车型包括雪铁龙C5和斯柯达速派。参照礼宾出租车的标准,像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本田雅阁、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5、现代索纳塔9、大众途安、别克GL8、本田奥德赛、本田艾力绅等级别车型方可以在青岛从事网约车经营。
  运价方面,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网约车价格指导意见。监管方面,网约车将纳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其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和证件将由运管部门审查核发,驾驶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顺风车合乘一天
  不能超过两次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合乘出行内涵和具体认定标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意见明确,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合乘平台可以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实名注册。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接入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营运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出租车经营权
  有限期无偿使用
  近年来,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发展缓慢,“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广受社会诟病。在网约车新政征求意见的同时,青岛还针对传统出租车出台了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将坚持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实行经营权许可给出租汽车企业制度,新增运力全部实行公车公营,不得擅自变更主体。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同时,深化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出租汽车从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传统出租将重新科学定位服务、实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创新,促进转型。传统出租将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与传统出租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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