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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上海户口准迁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上海户口准迁证如何办理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 [1999]122 号)。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劳保社发〔 2003 〕 9 号 )
  二、政策规定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 、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 、在沪一方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 、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 、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调沪人员年龄:女性不得超过 50 周岁,男性不得超过 55 周岁。
  三、申报程序
  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一) 单位申报: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 ( 县 ) 人事局申报。
  (二)个人申报:在沪一方无工作单位时,可通过户籍所在区的街道 ( 乡、镇 ) 向区 ( 县 ) 人事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
  • 单位及个人报告;
  • 照顾困难调沪人员申报表;
  • 《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才情况登记表》;
  • 外省市商调 ( 同意调出 ) 函;
  • 本市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 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 附原件 ) ;
  • 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 ( 附原件 ) ;
  • 其他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1 、单位申报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
  2 、人事代理单位申报 --- 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
  3 、个人申报 --- 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 区人事局审核 --- 市人事局审批。
  六、办理调沪手续
  1 、调沪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的区公安分局户政处办理“准迁证” ( 第二联、第智坤教育 ) ;
  2 、回原户籍地持“调令”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来沪报到手续(调动介绍信)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持“准迁证(第二联)”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 、调沪人员持外省市主管部门“调动介绍信”、“准迁证(第智坤教育)”及“户口迁移证”及到我局报到;
  4 、调沪人员持我局“调动介绍信”到本市接收单位报到;持“准迁证(第智坤教育)”、“户口迁移证”及我局签发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落户地“户口簿”到指定的公安警署办理入户手续。
  ( 注:人事档案转入本局后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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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父母可投靠女婿,孙辈可投靠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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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进行了简化。《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可以凭有关材料,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大中专毕业生无房也可落户
  与此同时,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有所放宽。针对原有大学生只能在入学时将户口迁往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才能迁出的规定,《规定》第五章户口迁移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部分明确: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和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出。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户口可迁往原籍、现家庭地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为例,毕业时已确定工作单位的,直接向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就可办理,无需合法稳定住所。
  私自收养等人员落户有了明确规定
  私自收养等无户口人员登记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关于收养人员户口登记问题,《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其中对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私自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关于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政策。《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就打拐救助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为私自收养等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并非意味着私自收养关系的合法化,办理户口登记仅为依法保障无户口人员的合法权益。
  房卖了户口不迁?可以“强迁”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规定》亮剑户口“老赖”问题,受到很大关注。本月6日,崇川公安分局新城桥派出所已受理一起此类户口迁移,原户籍登记人员因在国外无法联系到,公安机关已受理开展调查核实。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老赖“强迁”,省内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民警表示,这种迁移只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办理,比如当事人拒不配合、无法查找当事人等情形,“我们还是尽量动员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
  六种情形不予受理姓名变更
  公民姓名登记,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规定》对公民姓名登记变更予以规范。
  按照公民姓名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同时,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户口登记审批缩至10个工作日
  精简办理流程和手续,更加便民利民一直是公安机关的努力方向。《规定》第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户籍档案等查明的,公民无需提交,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第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要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目前,我市已依托南通公安微警务平台实现了“户政办理预约”“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 和“居住证在线办理”,可以让群众提前准备办理户口、居住证所需的各项手续和实时掌握身份证办理进度,方便群众办理各项户口业务。
  《规定》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部分,第一百六十条将未满6周岁儿童姓名变更、迁入社区集体户户口迁移等审批权限下放到公安派出所;第一百六十一条将学生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立户申报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同时,将原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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