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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篇1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金融面临的严峻形势,努力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提出以下方案。

一、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机构设置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设立“一办四组”的工作机构,即领导小组办公室、维稳保障组、风险监测组、协调处置组、舆论引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法院、公安、财政及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当出现重大风险预警时,根据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1-2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维稳保障组组长由维稳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信访局、人社局、公安局配合,人员由维稳办牵头从相关部门和涉险区市抽调人员组成。风险监测组组长由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员由经信委、银监分局以及宣传部、法院、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海关、人民银行、中小企业局、房管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保险协会指定专门人员组成。协调处置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人员由涉险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法院、金融办、银监分局以及维稳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法制办抽调人员组成。舆论引导组组长由宣传部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员由宣传部牵头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

分析研判企业金融风险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企业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研究制定防范和处置企业金融风险的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对企业金融风险事件风险情况及工作进程进行评估,提出最终处置方案的政策建议;统一领导、指挥处置企业金融风险事件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2.“一办四组”工作

(1)办公室。具体负责预警监测的日常工作,组织建立企业金融风险预警监测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向领导小组汇报企业金融风险事件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成员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成员部门落实企业金融风险处置方案拟定的工作措施;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对企业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提出具体的建议;对企业金融风险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收集、整理有关档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维稳保障组。建立维稳形势分析研判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处置集体访、异常访和非正常访,防范群体性上访;负责稳定职工情绪,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协调指导企业解决清欠职工工资问题;负责对企业、职工、债权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来访接待工作;依法对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资产和护照等进行有效监控;负责预警企业的各项稳定排查、协调和处置工作。

(3)风险监测组。对各行业企业资产负债、融资情况、关联担保、生产经营等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估和分析,及时排查和发现资金链断裂等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形成有效预警机制。重点监控以下方面:网络等媒体披露、传播、报道企业生产经营的异常状况;企业贷款、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情况,特别是周转困难、贷款欠息、贷款逾期以及账户现金流出现异常变动的、账户被执法机构冻结的;各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亏损或亏损金额较大、企业由各担保机构担保的债务不能按时清偿等情况;房地产、建筑企业工程款被大量拖欠、承建工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以及资金出现异常等情况;非正当原因纳税金额出现大幅度下降,未按期纳税申报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收及社保基金,以及欠税、偷税、骗税等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频繁出入境,企业出现大额非法集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司法调查、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等情况;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或系列诉讼,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或涉嫌民间高息借贷纠纷等情况;企业连续拖欠劳动工资两个月以上或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情况;企业在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等地方新型金融组织异常信贷有关信息;企业连续欠费或用电、用水大幅度下降等情况。

(4)协调处置组。及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金融辅助政策措施,防止出现“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推动银行诉讼案件的快审、快判、快结和银行不良贷款核销,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提出对风险企业应急支持和短期保障方案,视情况实施资产重组、司法破产等措施;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提出涉案企业资产分配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风险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风险企业涉案资金,严厉打击暴力讨债、聚众哄抢财物等犯罪行为,负责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打击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恶意欠薪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主进行及时查缉;负责查清涉案资金去向,依法追缴赃款脏物,挽回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5)舆论引导组。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及时协调处置恶意散布、造谣中伤有关企业倒闭出逃等不良消息;负责媒体应对、对外通报、舆论引导工作;做好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非法集资、高利贷等及其他案例警示宣传普法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及时应对。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类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启动协调处置程序,出险企业所在区市和贷款主办银行要第一时间介入,科学制定应对措施,以最快速度、尽最大努力将问题处理在当地。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序开展协调处置。

(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资金链风险状况和牵涉程度,实行市区两级协调处置机制。各区市要摸清底数,分类别建立风险台账,并落实企业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影响面不大的企业风险,由各区市协调处置;对影响面大、协调有难度的,由各区市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置。

(三)主动作为。各区市及相关部门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抓早、抓紧、抓小、抓细,切实做到组织协调到位、推进措施到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调、强化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全市经济金融稳定安全。

(四)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有保有压,综合采取“企业自救、银行支持、政府帮扶”等多种途径,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努力把各方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处置预案

(一)信息收集。建立企业风险监测月报制度,各区市各相关单位每月8日前将金融风险监测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统计数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全市数据,准确分析金融风险变化趋势。如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二)调研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对企业危机进行调研、核实,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并根据企业危机严重程度、影响面,提出分类应急处置意见,落实处置牵头单位,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三)应急处置。各区市处置牵头单位要及时成立工作组,根据企业危机程度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后实施。

(四)信息发布。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区市要及时将企业风险预警、危机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及时收集全市和先进地区金融发展、金融风险处置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各类金融信息,逐月形成专报,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

四、有关要求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企业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事件及原因、有关企业危机应急处置方案实施情况等。

(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以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全力为全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要经常性地开展走访活动,主动上门服务,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困难,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全力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立足支持企业发展,保证实体经济资金供应,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和信贷政策,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在债权人委员会的协调下,共同研究企业贷款授信额度、风险处置、异地银行贷款管理等问题,减少续贷过渡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要深入落实《**省地方金融条例》,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健康规范发展。要肃清地方金融发展环境,大力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债,欺诈、胁迫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中的政策宣传、舆论导向、新闻把关等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引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掌握有关舆情供领导参考,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非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切实提高公众投资风险意识和对非法借贷活动的防范能力。

(五)维护地方金融生态。按照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专项办法,从严从快打击一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重建银企互信机制。法院要成立“金融法庭”或其他形式的金融案件专项办理绿色通道,加快金融诉讼案件办理效率。公安部门要落实专门力量,捕捉信息,严厉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

(六)严守工作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过程中,对监测预警信息和风险处置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与牵头部门沟通,并严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信息,做到专人负责,严防因信息泄露,影响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未经批准、故意泄露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篇2

为全面掌握我市地方金融风险状况,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全市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排查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健全完善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合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全市金融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型强市名城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排查对象和内容

(一)排查对象。全市地方性金融机构、境内上市公司和民间融资组织。其中,银行业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证券期货业主要是齐鲁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以及我市境内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也是这次排查的对象。

(二)排查重点内容。

一是地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风险情况,重点看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

二是民间融资领域风险情况,重点排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风险隐患。

具体排查内容和标准,由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制定。

三、实施步骤

这次排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发动阶段(3月24日前)。

市政府制定下发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以及各法人机构按照这次风险排查的实施方案和要求,分别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具体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进行动员发动,全面启动排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25日至4月12日)。

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自纠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相应监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法人机构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三)重点抽查阶段(4月13日至5月12日)。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对法人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银行业100%,证券期货业100%,上市公司100%,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50%左右。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对各法人机构自查自纠和各县(市、区)抽查检查的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市政府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交叉检查。

(四)整改提高阶段(5月13日至6月20日)。

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逐一限期整改,堵塞风险漏洞、消除风险隐患。与此同时,对排查发现的一些共性、根本性的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从源头和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7月5日)。

整个排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7月10日前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总结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这次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的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为此次排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风险排查过程中,市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成立督导组,深入各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排查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这次风险排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地方政府是防范辖区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风险排查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组织好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风险排查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地区民间融资组织风险排查具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防范、化解民间高利贷等风险隐患。各县(市、区)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金融办统筹此次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起草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同时配合省证监局搞好全市证券行业和境内上市公司风险排查工作。银监分局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人行市中心支行要从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等方面给予大力配合。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典当行的风险排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非法集资活动排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市工商局要对全市民间融资中介组织风险排查工作给予有力配合。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这次风险排查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肃工作纪律。这次风险排查要坚持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规定,严禁私自对外扩散,防止引起舆论关注、形成炒作。同时,对有关宣传报道要坚持正面引导,统一宣传口径,掌握舆论宣传主动权。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制定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发生能够迅速应对,果断妥善处置。

(四)加强沟通协调。这次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尤其是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左右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和消除,避免形成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五)搞好排查总结。认真汇总、分析风险排查总体情况,尤其是要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全面剖析风险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风险管控的对策建议,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市政府将对这次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风险隐患产生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研究制定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立金融风险管控长效机制、推动全市金融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措施。

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篇3

为有效防范我县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健全完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县地方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我县地方金融业稳健运行、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排查,掌握全县金融风险真实情况和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增强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机构,实现“产权明晰、资本充足,管理科学、内控严密,运营安全、风险可控”的目标;建立健全地方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排查范围

风险排查的对象为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组织。其中,银行业排查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及财务公司。民间金融组织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产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

四、排查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排查内容

重点检查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内部控制能力是否具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各项基础性、系统性建设是否存在缺陷;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是否依法合规等。

(二)民间融资风险排查内容

重点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各类投资咨询担保公司等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经营、偷逃税款、暴力追债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与金融安全的不法行为。

1、市场主体资格问题。机构方面,是否持证执业;所持证照是否齐全、有效(许可是否过期);实际经营状况与登记注册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规违法行为。执业人员方面,是否持证执业、挂牌上岗;人员数量是否符合中介机构开办要求;身份是否符合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现职公务员、依法授权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是否在中介机构“兼、挂、靠”领取报酬的问题。

2、经营行为规范问题。是否有超范围提供中介服务行为;是否有超范围提供中介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违规注资、抽逃资本金行为;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法放贷、恶性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服务,诋毁竞争对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时限收费等问题;保证金缴存是否符合监管比例,是否超限额提供担保;是否存在做假帐、逃税漏税、暴力追债等违法问题。

3、行政监管问题。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措施是否到位,有无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法监督投资担保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行为规范;是否建立业务台帐和中介业务档案。

五、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

县政府成立县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整个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金融办:在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的同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排查工作,给予政策指导,技术支持。监测担保机构大额以及可疑资金交易活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打击洗钱活动;督促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足额到位,对担保公司偿债能力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对超额担保行为进行预警、整治、受理、移交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局办事处:牵头负责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排查工作;负责对县内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涉嫌非法融资等非法活动进行调查;对担保公司相关违法违规活动进行立项调查,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对已认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予以取缔;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受理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商务局:对典当机构与担保公司的非法交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工商局:对投资、担保公司等从事超范围经营、违法宣传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会同其他部门对资金融通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受理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为各成员单位查处担保机构业务提供相关工商登记资料;配合各成员单位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的担保行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对发现涉嫌非法经营的担保机构,组织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对违法经营数额巨大、可能引发群体性挤提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担保机构,按照法律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担保公司在催收账款中的非法行为,会同银监办打击担保公司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联合人民银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会同县文广新局剖析担保机构违规经营典型案件,通过媒体开展警示教育,正确引导公众投资行为;受理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相应职责。

六、方法步骤

这次排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县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成员会,安排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县政府制定并印发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接受群众投诉;成员单位明确人员及职责,制定所属投资担保公司具体整顿方案;金融办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建档造册;宣传部、金融办编印宣传提纲,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清理整顿法律法规、工作要求、工作进展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县领导小组责成全县所有投资担保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法人机构对照排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自查活动结束后,形成具体的自查整改报告;金融办对各公司自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分类进行汇总统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本次风险排查工作结束前,县工商局不得受理新设投资咨询类公司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申请,工商、质监部门不得对原有投资担保咨询中介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手续。

(三)现场检查阶段。根据自查情况和掌握的线索,由金融办牵头,组织工商、地税、公安、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对非银行业金融中介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纳税凭证、传票、对账单、账户余额表、资金往来明细账等资料,对各类公司经营合法合规性作出判断,统计出违规业务规模,留存相关证据。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事实确认书和处理意见,待县领导小组商定后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四)整改提高阶段。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逐一限期整改,堵塞风险漏洞,消除风险隐患。与此同时,对排查发现的一些共性、根本性的问题,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从源头和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建章立制阶段。根据排查中暴露出的倾向性问题,县金融办负责组织起草《县投资担保咨询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县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由金融办组织指导,成立县投资担保咨询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制订本行业职业准则、执业规则、自律规范、奖惩规则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在内的行为规范,负责编写《县投资担保咨询机构规章制度汇编》,依法相互监督,为中介机构规范经营提供统一、规范的业务指导。

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篇4

深入探讨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如何有效进行甄别防范与应对,有助于使金融改革路径更加稳健。本文梳理了金融业改革创新进程中面临的一些已经发生和潜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制度性安排的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各类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已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实质性挑战。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上升以及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升级,预计在未来若干年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会继续显著提高,但金融开放与创新通常伴随着金融风险的积累和加剧,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市场开放进程中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的冲击,使经济快速增长进程因为各类金融风险冲击而遭受经济和金融震荡。因此,深入探讨在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如何有效进行甄别防范与应对,有助于使金融改革路径更加稳健。

对当前各类金融风险的初步估计

从近期看,我国金融领域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地方政府性债务、产能过剩等领域形成的银行信用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从中长期看,我国的金融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各类金融创新和新业务替代,潜藏着多重风险,企业债务率过高、流动性结构失衡等问题。

各类金融创新引发的信用风险。金融创新的实质决定了银行的产品创新总是在业务实践中逐步成熟和规范。由于产品设计、交易制度、人员培训、交易对手、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缺陷,如市场利率、汇率、股票、债券的行情变动,银行新产品上市后对客户的利益设定有可能无法全部兑现,从而客户不可避免地承受风险损失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近年来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在为客户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由于其业务复杂性和高杠杆性,或信息披露及市场流动性不足,而重创投资者信心,有可能放大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呈点状发生。

金融产品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的操作风险。所谓金融创新是要创造出新的金融要素,或对金融要素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以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功能。由于创新,产品设计难免存在漏洞,操作人员对产品和流程还不熟悉,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金融创新越来越复杂,而目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创新的科技支撑还力不能及,系统开发不规范或科技人员流动频繁也加剧了操作风险的可能。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案件时有发生,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

由于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任何金融创新都会有主观因素的影响,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一是主观故意带来高风险,即有些金融创新并不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而是为了摆脱对其利润最大化的各种约束,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二是主观过失带来的风险。即在创新过程中过失或运用、使用创新不当,不但没有减轻风险,反而放大了风险,特别是风险的内控者和监管者缺乏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进行恰当评估和预测,使风险防范和控制失去了最后的防线。这种由创新主体的主观因素而引致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与其他风险交织在一起,加剧了风险的危害性。

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由于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投入使用本身就意味着要打破原有的业务经营格局,所以有可能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管理约束,新业务或产品一时不能被批准使用,不能及时投入市场,使之失去了抢占市场先机的机会而影响到预期收益;或者是监管部门在批准时限制新产品的某些功能,使之达不到预期应有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效益;或者是根本不予批准而把许可使用权给了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不必要的开发损失。法律方面的风险是指金融新产品的开发、投入使用甚至是产品的设计形式、推广宣传方式等都有可能涉及违反某些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和商标、技术许可法等方面的风险。特别是在我国法律不健全、法制意识不强的当下,金融产品创新中基于成本考虑,模仿导入金融产品居多,侵权行为等法律与合规风险开始凸显。事实上法律风险造成的危机后果远远超出了其他金融风险,不仅会造成大量资金的损失,还会使金融机构信誉降低,甚至使金融机构倒闭。

由房地产市场引发的金融风险。房地产行业是最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产业链条众多,具有极强的金融关联属性,其风险不容忽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一项研究指出,近来50例系统性金融风险案例中,逾三分之二与房地产市场房价盛极而衰的波动相关。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严重,总供给已大于总需求,面临拐点的部分城市和地区的房地产不良贷款正在加速暴露,可能引致的银行贷款风险不可小觑。

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整体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而财政支出刚性较强,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进一步加大。2015年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地方政府性债务使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则各种风险交叉传递,极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和财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产能过剩领域引发的风险。正规银行及影子银行体系大量资金流向产能过剩领域,国家“去过剩产能”调整过程,已经和继续形成银行不良贷款并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全国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船舶、光伏、工程机械等行业产能利用率最高仅为75%,这些领域的贷款已经成为银行业不良贷款的“重灾区”。一些向银行融资困难的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开始转向从影子银行体系获取资金,从而加大了金融系统面临的潜在风险。而各类影子银行由于不受监管或运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等问题,给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指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此外影子银行的资金链涉及银行,其风险有可能辐射到正规金融系统。

流动性错配的结构性风险。当前金融运行的突出问题是流动性总量富余但存在经济结构上的失衡,货币信贷存量推动经济增长的边际效率不断走低。2008—2012年,中国货币供应量激增50万亿元,几乎翻番。但由于金融资源严重错配,大量的超额货币在金融体系内“空转”,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金融资本助推实体经济的制度框架。

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需要未雨绸缪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加快,银行借贷利差大大缩小,各类金融机构利润会不断收缩,经营成本和风险会显著上升,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概率也会大为增加。与此同时,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深度调整期,经济增速下行的压力依然很大,长期高速增长中积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暴露,需要有关监管部门提前做好应对风险的制度和规则准备。同时随着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推开,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在增强金融体系活力与效率的同时,也要为可能出现的优胜劣汰做好准备,通过处置与退出机制建设以实现高风险金融机构在没有政府救助前提下的平稳、有序退出。我国持续的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资产规模的增长,使得过去完全靠政府和中央银行救助来应对金融风险的做法已难以为继。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170万亿元,是当年我国GDP总额的3倍左右。庞大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必须依靠自身的资本、拨备储备以及成熟可靠的处置与退出机制,方能使金融风险得到及时的隔离与化解。

现阶段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建设已经不仅是纯学术问题,而是一个紧迫的实践问题。建立金融风险的处置机制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传染与外溢,使单个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不致蔓延为全面的系统性危机。在隔离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避免金融体系陷入“一限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依法监管与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市场退出机制。政府负有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在处置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是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提高金融活力,意味着金融安全应由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处置与退出机制替代。而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政府救助只能是最后的防线,只有在严重影响金融安全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也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使其更富弹性和抵御风险冲击能力的重要前提。因为任何金融监管都不能保证金融机构只生不死,也不能避免部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所以应该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平稳有序退出机制作为金融体系优胜劣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我清理、自我修复的机能建设,保持金融体系的生机与活力,这是成熟的大型经济体必须具备的重要金融制度安排。

2002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过去历次危机及各国应对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高风险金融机构识别与处置指引》,总结了有效处置与退出机制的一些关键特征,其中包括:一是要及时识别和发现高风险金融机构。各监管当局在日常监管中动态监测金融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积累程度,分析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等级作为分类处置的依据。二是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处置手段。广义的处置包括早期纠正措施,如限制金融机构业务开展、要求股东注资、限制股东权利、整改内控制度、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般适用于风险等级不太高、问题不太严重的情形。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促其重组和撤销清算。两者的区别在于,促其重组需要获得金融机构股东尤其是主要股东的积极配合,愿意接受新股东或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撤销清算则无须股东同意,监管当局认为该金融机构已基本没有继续经营可能,而直接撤销其牌照,进入清算程序。最终的清算模式多会选择“购买与承接”方式,不同的是有的政府会在此之前安排由监管当局接管有关的金融机构,有的会成立过桥银行承接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目的都是防止金融机构风险进一步恶化。三是运用存款保护机制。实践证明“购买与承接”方式是一种效率最高的清算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变现与兑付存款的缺口。但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缺口,因此需要额外的保护机制抵补缺口以维护存款人信心。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抵补兑付存款的缺口,也有部分国家使用中央银行或财政资金来抵补缺口。这个“三位一体”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还是较为成功地遏制了金融风险的传染与外溢的,在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系统性危机之间竖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发生储贷机构危机期间,监管当局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处置退出了2000多家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较为成功地将这场中型危机控制在局部范围之内。

我国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选择

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国内外处置金融风险的经验和教训。当拥有的风险处置手段越多、机制越健全时,金融风险演变为金融危机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加快完善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需要未雨绸缪,越早推出越有利于金融安全,越有利于激发金融活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两方面入手,既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转型,又要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实体经济的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一般会沿两条路径扩散与积累,一条是通过银行体系快速传导,另外一条是通过影子银行领域的刚性兑付积累。化解当前面临的金融风险,首先应对各类金融机构面临的各项潜在风险进行重点排查,建立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并制止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行为。其次要将影子银行纳入规范的监管框架,明确金融机构不同产品业务的法律关系和监管规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同类的金融产品归属于同一监管主体,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

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管和处置与退出。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将亚洲金融危机后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较为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2003年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赋予了监管当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促其重组和撤销的权力,两部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法》共同奠定了我国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的法律基石。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与建立清晰、规范、市场化的处置退出机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首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还没有清晰地界定出高风险金融机构从早期发现、制订分类处置方案到清算退出、损失分担机制的完整架构,还缺乏整体性规划和顶层设计。其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更高的监管标准和处置机制安排,包括资本和流动性要求、股东自救、债权人自救以及恢复与处置计划等要素缺乏法律支持。最后,关于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法律法规与上位法和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不够,如《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监管当局的接管权力,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相应的条文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效率,甚至带来诉讼风险,需要尽快在立法环节补充完善。

在已发现风险的早期实施相关金融风险的必要隔离。我国金融监管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并探索建立了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应在完善风险评级和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不同风险等级的早期干预措施。对于风险迅速恶化、接近资不抵债边缘的金融机构要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进入退出程序。金融风险随时都有迅速恶化的可能,对监管机构的问责应集中在已发现高风险金融机构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更高的处置代价上,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不至于酿成系统性风险与危机。

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经验表明,对高风险的问题机构采取“购买与承接”是处置成本、道德风险和市场冲击最小的处置手段之一,应积极借鉴使其成为常态化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退出方式。一般来说,只有被撤销或解散进入清算环节的金融机构才能使用“购买与承接”处置方式,清算机构才获得处置资产与负债的权力。为减少对市场的冲击,监管方往往选择在周五营业期结束后宣布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撤销关闭,指定清算机构启动清算程序,清算机构利用周末与购买方签订“购买与承接”的相关合约,以确保新买家接手后的各网点可以在周一重新营业。而在此之前的几个月的工作期里,监管当局需要与清算机构密切会商制订处置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潜在买家,确保迅速、平稳地退出。同时“购买与承接”处置方式还需要获得法律授权,明晰清算机构和监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必要的处置流程和审核程序。

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广大小额存款人权益的保护。2015年5月国务院已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建立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这对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填补了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空白。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基金在处置小型金融机构过程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退出需要更为复杂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处置安排。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为推行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提供重要制度基础,不仅能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金融安全的信心,还能避免银行风险扩散和转嫁到政府财政领域。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自我救助作用,增强资本与债权的损失吸收能力。一旦危机发生后,对大中型金融机构或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和可处置要求,主要是建立股东和债权人自救机制:首先是股东自救,包括股东注资、主动的资产出售和分拆安排,即恢复机制;其次是减记和转债机制,即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发行清偿能力不足时能够吸收损失的债务工具,或者通过立法规定一般债权人在危机时刻承担损失的机制安排,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特有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在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都是国家作为主要股东,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中也多有地方政府的股权,因此有必要界定政府作为股东的救助责任与防止动用公共资金救助的具体边界。

推进金融监管的转型,形成有效的市场风险约束机制。当前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体制外而监管不到位。体制外金融过快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体制的过度管制,必须通过改革实现监管转型,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对跨市场、交叉性的产品要加强协调和改革,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转型重在构建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则需要通过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的手段给予投资人警示,使投资人逐步建立正确的风险观,正确应对投资风险。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机制,防止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和蔓延。短期看我国部分地区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有关地方政府应主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止风险继续积累,积极化解现存的风险隐患。要通过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订应急预案等手段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准备,将风险控制在有限的、可控的范围内,避免风险跨区域跨领域蔓延。从长期看要构建起以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负债融资机制。一要制定严格规则,构建行政控制与规则管理相结合的地方债务管理体制;二要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债务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要防范因企业融资贵引发的实体经济空心化的潜在风险,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变金融背离实体经济的局面,使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在威胁到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时中央银行才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二是设计和建设金融体系自主的风险处置与隔离机制,即没有政府救助前提下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实现金融体系正常的新陈代谢,求得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

全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篇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决策部署,打好2020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关键战役,根据省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聚焦2020年度重点工作,确定任务单、路线图、优先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着力开展以非法集资、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为重点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打击行动,稳妥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有序压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防控重点企业信用违约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底线,为全面完成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1.开展系统性和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作用,依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等品牌项目,提高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抵制意识。(县处非办牵头,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加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力度,持续推动举报奖励落地实施,扩大奖励覆盖面,提高奖励及时性。(县处非办、县公安局牵头,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3.深入开展陈案攻坚,持续推进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攻坚行动,以陈案化解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处置效率。按照“公安在侦”“检察院在诉”“法院在审”“资金清退”四个阶段,分阶段加快推进案件处置。(县处非办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有关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全年持续推进)

4.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配合主办地做好“e租宝”案金寨县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等后续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组织有力、平稳有序。(县处非办牵头,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5.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及时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引导试点机构合理控制业务规模,根据上级政策及时转型规范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县处非办牵头,县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二)完成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6.持续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全面完成行政核查,实现“以查促改、以查促退、以查促打”。持续推进行业风险清理,坚决遏制新增机构,对历史遗留停业机构进行清理退出,确保全县机构数量、业务规模、投资人数持续下降。(县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共同牵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7.监督地方法人银行严格落实P2P网络借贷机构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妥善化解机构资金集中存管风险,防范风险向银行传导。(县银保监组牵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8.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实施监管,主动承担地方负责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P2P网贷监管长效机制。(县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共同牵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9.贯彻中央、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要求,严禁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各类交易场所在我县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清理整顿本地企业违规开展省外各类交易场所业务和违规开展类交易场所业务。(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0.贯彻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升行动方案》,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倡理性投资,提升诉讼便利度,强化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四)集中整治各类金融乱象

11.持续推进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深入开展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涉黑涉恶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线索摸排、移送及查处力度,督促移送线索依法处置。加强金融行业乱象治理,健全长效机制,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2.综合各执法部门力量,对“放贷类”“投资理财类”等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企业,开展全覆盖式排查清理,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打击假借“创新”“普惠”等名义乱办金融行为。(县金融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负责性质认定、依法取缔,县公安局等单位配合,全年持续推进)

13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以外的实业、创业等投资类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前开展联合评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联合评估意见进行登记注册。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配合,全年持续推进)

14.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持续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坚决打击违法虚假金融广告。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监管协调机制,推进我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妥善处理金融消费咨询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行金寨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县金融监管局、县教育局等单位配合,全年持续推进)

(五)妥善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风险

15.开展农商行系统流动性、不良贷款尤其是隐性不良贷款等风险点全面排查,实施机构风险分类,完善防范化解风险预案。(县银保监组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6.高度关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对高风险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精准施策、确保稳定。压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主体责任,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确保到2020年底,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县银保监组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17.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开辟金融债权诉讼案件绿色通道,提高案件执结效率,有序压降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资产。健全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体系,坚决遏制、精准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探索设立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流转平台,加快金融抵债资产处置。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营造良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县处非办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财政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六)加强地方金融行业监管

18.强化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拨备指标监管,支持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资金追偿工作,加大政策性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化解力度。(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9.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现场检查与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履行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手段,规范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活动。(县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牵头、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0.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存量优化整合和补充资本,对停止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依规实施市场退出。严防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1.开展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专项清理排查行动。集中清理“空壳”“失联”“僵尸”企业,整治打击高利贷、“套路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七)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22.加强监测防控,对扶贫小额信贷尤其是“户贷企用”模式贷款逐笔建立台账,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及时予以提示,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县农商行等承办机构、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扶贫开发局共同牵头,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3.引导各乡镇、各经办银行严格把控风险,根据“户贷企用”企业实际,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回收扶贫小额信贷,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各类风险。(县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县扶贫开发局共同牵头,县农商行等承办机构、人行金寨县支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2021年一季度对2020年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各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落实工作责任,互相支持、协同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和载体,以法律政策宣传、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相关舆情监测和管控,加强正面宣传,防止负面信息炒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强化监测预警。完善各领域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共享,强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四)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制定化解风险的政策和方案,稳妥有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矛盾激化。落地属地维稳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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