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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20 10:32


  章   总则

  条  北京普通本、招生工作的,规范招生生源质量,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条  北京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

  条  北京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条  北京设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招生规模和学科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学科专家及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  北京招生办公室是北京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普通本、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医学部招生的事务。

  第六条  北京招生办公室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招生。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委员会聘任。

  第七条  北京设立招生工作监督,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章    录  取

  第八条  北京教育部的“,招办监督”的体制,在教育部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

  第九条  北京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

  第十条  北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比例,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同批分数线,符合北京下,北京依据,从到低分的顺序,单科原则上应及格

  第十二条  北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设定差,差原则上在5以内,参考科目

  第十三条  在生源下,北京接收非。但其分数原则上应不低于已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  对下列有情形高中毕业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但如符合多项分数条件,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且分数超过20分。

  1、 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

  2、 高中思想政治品德事迹者;

  3、 高中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者;

  4、 高中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的;高中二级运动员(含)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

  省级招生主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有,北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在分数相同下优先,但降低分数超过20分。

  1、 边疆、山区、牧区、民族聚居地民族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

  3、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军人;

  4、 烈士子女。

  省级招生主管对符合上述条件未有,北京

  第十六条  若在北京分数线上定向招生计划,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择优;若仍计划,则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

  第十七条  北京对部分,若线上,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满为止。不报不录以当年招生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北京教育部自主选拔的招生自主招生,各省市自主招生标准为北京当年在当地线下30分以内,如下:

  自主招生和各省市的累计超过30分。

  自主招生加20分或30分者,如高考北京当地分数线,在时可享受降10分的优惠。自主招生加5分者,,以考分

  在、自主招生单独的省份,,自主招生不占用已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在自主招生非单独省份,当自主招生候选人需要自主招生当地线时,按教育部的自主选拔单独,不占用当年在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北京对肢体残障的,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且高考标准,则予

  章   附  则

  十条  北京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和本招生简章

    北京外语类只招收英语语种

  十二条  北京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各省级招生主管公布。

  十三条  北京医学部本章程及医学的特点 制定医学类的招生实施细则。

  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则北京当地制定,并另行公布。

  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由北京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自之日起,后逐年修订,由北京招生办公室解释。

  附:北京所国立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颁发北京普通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北京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751407,传真电话010-62554332,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北大招生网www.gotopk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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