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exiangwang.net--自主招生】
发布:2010-04-26 18:57
章 总 则
条 为普通招生工作,和的合法权益,《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并我院,特制定本章程。
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德智体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并纪检检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章 概况
条 我院为经广东省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普通高等。主办为广东省司法厅,主管为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在校期间着警察(学员)制服,警务化管理。
条 全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七条 学制:文科类、理科类三年、高职类二年
第八条 招生代码:12960
第九条 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
石井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潭西路30号
第十条 我院正式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教学计划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章 招生计划与考试科目
第十 2010年招生:刑事(狱政管理)、刑事(心理矫治)、刑事(狱内侦查)、行政(劳教管理)、司法警务、安全防范技术(统称为警察类,下同);司法技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调解)、法律事务(司法文秘)、司法助理、司法鉴定技术等(),(统称为非警察类,下同)。
第十二条 分招生计划及详见生源省公布的目录。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需参加当年全国普通文科类、理科类招生考试,具备省招生考试主管的学业考试等级;中职、技校和职中毕业(简称“三校生”)需参加当年普通高职类招生考试;“三校生”还需的技能证书报考。考试科目和所需的学业考试等级、技能证书名称等,由省招生办在《招生目录》上刊登,并在前向公布。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慎重报考。
章 报考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与我院的特殊性,要符合条件:
报考警察类(含文科类、理科类和高职类),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男生身高≥168cm,女生身高≥158cm;双眼裸眼视力≥4.4;五官端正,无残疾,无有碍警容的文身、刺字,无严重疾病;未婚;文科类、理科类女生比例不超过20%,高职类女生比例不超过30%。
报考非警察类(含文科类、理科类和高职类),男女生比例不限,视力不作;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男生身高≥162cm,女生身高≥152cm,五官端正,无残疾,无有碍警容的文身、刺字,无严重疾病;未婚。
第十五条 因用人对视力、身高有及警务化管理的需要,请男身高1.68米、女身高1.58米,双眼视力低于4.4的慎重报考警察类;男身高1.62米、女身高1.52米的慎重报考非警察类。
第十六条 入学后,对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或不宜就读已者,按学籍管理办理,予以转或取消入学。
第十七条 思想进步,品德优良,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所的个人无虚假,并适合从事警察、司法行政、安全保卫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规则
第十八条 按各省招生考试主管的普通招生。
第十九条 由省招生考试主管“分数优先、遵循”的原则,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比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德智体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各的,优先安排的靠前,其余各招生人数及的顺序、考虑的能力、身体条件等,择优。
十条 对计划已满、所报计划已满又不、体检数据和政治不符合报考、因个人原因的等,在阅档案需作退档。
十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考试均须等级,且有一门C级及等级。当考试(或排序)相,评价及学业考试优秀的可优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修习基础知识(模块)的。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慎重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十二条 5000-6000元/学年,住宿费为750元/学年。各的标准以省招生办发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十三条 代收代支费:含教材费、警察(学员)制服费、床上用品和日用品、训练服等,按开支性代收代支。
十四条 收费时如有变动,则以物价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 助学措施
十五条 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享受资助。入学后,对学生的家庭核实,不同措施资助。解决、住宿费,以助学贷款为主,以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还设立年度奖学金,帮助家庭的学生入学并学业。
第八章 监督与咨询
十六条 成立由院、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和,自觉社会监督。
十八条 纪律监督与申诉:监察室。
人:郑伟军
电话:87083393
十九条 招生咨询
网址:http://www.gdsfjy.cn
招办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87083551 87084029(传真)
第十章 附 则
十条 本章程由院务会议,适用于2010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十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