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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5-06 10:52
章 总 则
条 《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招生,为规范招生,生源质量,合法权益,普通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条 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代码为14013,主管楚雄彝族自治州,云南省与楚雄州共建的普通高等。
条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
条 楚雄医药高等是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
第五条 楚雄医药高等教育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考核、评价、择优的招生原则。
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由校长和组成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教育部招生工作的,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制定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系统地宣传学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内涵等的建设和发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组织和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纪委和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监督招生工作的和的,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学合法权益。
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招生工作“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和家长见面,不准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不准擅自既定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将工作的进展泄漏给非招生工作人员。
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 招生办公室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的招生并制定分、分省生源计划,经校长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云南招生》、各招生省市的招生宣传平台和Internet网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原则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并按云南省普通招生的和程序。
第十四条 按优先原则,从到低分优先,若未录满,非。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除患有可以不予的疾病外,有下列者,被医学类各:色弱、色盲及各类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有下列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医学类各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在符合《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今后会在该领域内就业。入学后将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予以,直至取消入学。
第十八条 凡高考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地区生源计划的,有权将该地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
十条 工作中对或的,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
第六章 、住宿费及其它
十 收费,遵循属地原则,收费标准云南省物价局和楚雄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详情见招生简章)。
十二条 ,学生入学需交纳、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十三条 家庭的,入学后可向申请学生资助,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学业。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
十四条 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市
十五条 :
电话:0878-3875439
传真:0878-3875439
邮编:675005
E-mail: [email protected]
http://www.cxmt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