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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5-2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培正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05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培正大道中1号,邮政编码:5108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培正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批次:

1. 本科层次:广东省第二批B线及福建省、海南省、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等各省(自治区)规定我院的录取批次。

2. 专科层次:广东省第三批B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1. 本科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 专科专业录取时志愿优先,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

1. 英语加试: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专业及其专业方向,专科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应用英语专业及其专业方向须加试英语口语,成绩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2. 本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按考生高考的文化总分(占40%)及术科分(占60%)计算总分,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经广东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1. 本  科: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美术类专业:学费17500元/生·年;

2. 专  科: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费13000元/生·年,

美术类专业:学费155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7000元/生·年;

3. 住宿费:1200-2000元/生·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优先安排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监督与申诉办法:为了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六公开、六不准”政策,方便考生与家长的监督与申诉,学院以党委办公室为纪律监督与接受申诉部门。

接受监督与申诉人:朱海钧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20-86842975

咨询电话:020-86710202、86994646

传    真:020-86710302

学院网址:http://www.peizheng.net.cn

招生网址:http://zb.peizheng.net.cn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于2010年3月由院长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培正学院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授权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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