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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条  中央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文科或理科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0%-102%.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均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增加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1分、2分或3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具体分值设置以能使学校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最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
  所有已投档考生分文理科或选考科目按投档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投档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分数相同的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③体育、艺术特长。
  第十五条  对江苏省的相关规定
  学校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选测等级要求为B+B+,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认定证书中的规定执行;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专业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证书或合格证书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重点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语种要求
  1、英语专业经贸英语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经贸日语方向只招收日语、英语语种的考生;
  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会计学专业国际管理会计方向、电子商务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保险专业精算方向、国际政治专业国际政治经济学方向、经济学专业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公司理财方向、财政学专业财政理论与政策方向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经贸英语方向的考生须在高考中加试英语口语。
  第二十一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英语专业经贸英语方向、日语专业经贸日语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须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和程序。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二十五条  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定向生、保送生(含退役运动员)等的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证书中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港澳台侨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及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工作。凡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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