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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在非平行投档省区调档比例为100%~120%,在平行投档省区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对于投档线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若其分数高于我校在该省区所录第一志愿考分最高者,还可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对投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高低排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内蒙考生,按“志愿清”方式录取。
  第十八条:江苏省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修科目测试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以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高招办有关加(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
  第二十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报。录取时,我校只在填报了定向西藏就业专业志愿,且投档分数不低于我校当地调档分数线下40分的应届考生中择优录取。被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定向西藏就业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由西藏人事厅安排就业,不能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降分不得低于我校当年在其省区本科最低录取线下8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
  第二十二条: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招生类型的招生、培养及就业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与通过我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语言学/民族文学与文献)民族语测试考生签订协议;对于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重点一批线以上且按协议要求报考的考生;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单独录取。
  第二十四条:港澳台考生报考我校的,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学校根据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部分院系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施行宽口径培养模式,一年至两年后学生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入学成绩、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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