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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
  如果说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证成过程,那么从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从上述的视角出发,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这样,就产生了下列问题:对法律人来说,内部证成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在内部证成的过程中,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到底什么样的前提需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从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确地予以表达。这样做,就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①举例来说,某人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德国联邦法院依照德国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即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对被告X施加了加重处罚。我们将该判决改写为下列的三段论l: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在该三段论中,从前提Tl和T2到结论在逻辑上并不是一个必然的推理,或者说结论并不能够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因为前提T1与T2之间是断裂的,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前提之间缺乏联系,或者说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联系。为此,我们在该三段论之问增加一个前提T‘,即硫酸是武器。
  这样,上述的三段论就成为下列的推理链条I: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前提T‘:硫酸是武器,或武器包括了硫酸
  小前提T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在这个三段论中加入T‘之后,该法律推理或法律决定至少在推理的形式上是比较完整的。但是,它凸显出该判决中的一个需要证成的核心命题,即硫酸是武器。这就要求法官或其他法律人在其法律决定中要着重论证该命题,而对该命题的论证就是一个外部证成。我们将对该命题的论证继续加入到上述的三段论,就得到下列的推理链条2:
  大前提Tl: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前提Tll:所有的武器如枪、炮等都具有危险
  前提T12:硫酸在该案件中的使用也具有和诸如枪、炮等武器的危险
  前提T13:所有在同样情景下使用的东西具有和诸如枪、炮的危险的,都应该属于武器
  前提T14:硫酸是武器
  小前提I2:X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
  结论C:X应该被加重处罚
  推理链条2比推理链条l更合理之处,不仅在于前者说明了硫酸为什么是武器,而且在于它增加了前提T13.而T13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命题,即规范性命题。它保证了“相同问题相同处理、不同问题不同处理”的原则的实现。对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推理链条2将该法律决定的前提中的那个隐而不彰的问题更加细微地凸显出来,即将危险性作为武器的核心点是合理的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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