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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办理反保证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反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证明及与之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二)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三)反担保人、担保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主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反担保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反担保人、担保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四)合同双方已就反担保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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