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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九条 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理科我校设定为物理,文科设定为历史,等级要求达到AB。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按照A+A+、A+A、AA…的顺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

  第十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联考成绩,录取原则是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50%。在综合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表演专业对于有省联考的省市我校承认并使用联考成绩,没有联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加试,在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才可以报考。表演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文化课达到本省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使用省市联考成绩的省市,按照省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我院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公共外语为英语。

  2、外语类本科专业的学生需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在文化课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参考外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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