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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1〕19号)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查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产划转移交范围
  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其它不动产产权.
  二、资产划转移交原则
  资产产权划转后实行“三个不变”:(一)办公用非经营性资产继续保持资产公务职能的物质基础不变,市政府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委托原使用管理单位继续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二)单位资产形成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主体不变,仍由原产权单位承担;(三)各单位经营性资产所形成的既得利益不变,纳入预算管理.
  三、资产划转移交内容和方式
  (一)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其它不动产产权,划转到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其资产由原持有单位使用(今后搬入政务中心的除外),市财政局监管.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及经营的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基地)、商场、娱乐场所、经营性门面、出租的办公用房以及对外投资(包括所持企业股权)等各种形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移交市城投公司,由市政府授权经营,市财政局加强监管.过渡期可由原单位继续经营或租赁,但方案需报市城投公司审定.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无法分割的国有资产,先整体划转移交,再由市财政局等依法界定产权.划转移交时,各单位要将租赁合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财务状况等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提供详实依据.
  (三)维护资产现状.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没有分割清楚的单位,在产权划转和资产移交前一律维持资产现状.
  (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单位在划转、移交国有资产时,要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有争议的债权债务采取先协商后审计的办法处理,防止逃废债务行为发生.
  四、资产划转移交实施步骤
  (一)资产产权分批划转.资产产权划转移交工作分批进行.
  第一批为市直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批为应划转的其它资产.资产产权划转根据市城投公司融资需要,由市财政局提出划转单位名单及其资产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二)下发资产划转移交通知.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资产划转移交的单位,下发国有资产划转移交通知书,统一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组织国有资产的移交.
  (三)划转资产产权(权证过户).各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两证”交市财政局国资办,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资产划转移交通知,按融资需求统一变更登记,向市城投公司发证.尚未办证的单位,按市国土资源、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交市财政局国资办,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融资需求一次性补办,向市城投公司发证.对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待按有关政策界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其资产产权均纳入统一管理.市直单位在建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由该单位及时提供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办证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督促办理至市城投公司名下.
  行政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营性资产移交
  1.已租赁的经营性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
  有股权,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进行划转移交;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进行产权划转移交.
  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研定后,适时划转移交资产.
  3.对出借(担保)的房地产,各单位要在移交之前收回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移交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
  4.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等资料;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相关费用
  鉴于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是政府国有资产的内部划转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4号)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免收或先征后返契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收,同时办理产权证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六、工作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服从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政
  府统一部署、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对权属明晰的资产实行“快清快交”,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口要求变通执行,更不允许把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之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对于资产核查划转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不按期进行移交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对其暂停预算拨款.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各项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资产划转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资产划转期间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划转后资产管理、监督和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市监察局:负责对资产登记、产权划转等工作中单位瞒报漏报、群众举报事项和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和处理;参与产权权属和经营性资产界定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涉及债权债务方面的审计工作,参与资产产权纠纷的界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各相关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工作,特别是做好因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或缺失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工作;参与界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权属,加强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协助有关土地测量测绘工作.
  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各单位房屋、建筑物产权变更、登记工作,特别是做好历史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或缺失的房屋产权权属登记工作;界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权属,加强房产权属登记工作;做好有关房屋测量测绘工作.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核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划出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及移交工作.做好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界定方面的配合工作.
  市城投公司:负责做好资产产权划入的相关办理、接收工作,负责做好划入资产产权台账登记、资产会计核算管理,经营性资产统一招租等工作.
  在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中出现上述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

  安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
  (二)常用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专用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资产。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审核工作,负责编制部门资产配置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日常管理和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程序:
  (一)同一部门内部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后组织调剂;
  (二)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调剂,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租赁计划,填报“安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见附表1),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租赁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报送部门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三定方案和资产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填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控制参数表”(见附表2),具体填列单位内设部门、领导职数、办公室和会议室间数,要求配置资产的存量数等资产配置预算控制参数,作为常用资产配置审核依据;
  (二)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资产配置相关标准,分别按照常用资产和专用资产两大类别,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说明购置资产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填报“安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见附表1),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进行借用、调用或购置。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的资产,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或者活动需要,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列明资产购置品目、型号、数量和事由,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进行借用、调用或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市财政局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预算批准前,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预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进行账务处理。各单位要及时将新增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单位购置、接受捐赠,以及上级部门划拨、配备或提供经费购建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配置资产的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而直接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新增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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